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家良

Case No.HCMA 770/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Ma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7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處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77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編號2014年第288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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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岑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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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嘉信
聆訊日期: 2015年3月9日
判案日期: 2015年3月27日

背景

1.上訴人被票控在伊利沙伯醫院內使用可能令他人厭惡或煩擾的言語,違反香港法例第113 章《醫院管理局條例》制訂的醫院管理局附例第7(1)(c) 及10(a) 條。

2.上訴人於2014 年12 月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罰款港幣600 元。上訴人不服判處,提出上訴。

案情

3.案發當日,上訴人是一名病人。他到醫院辦事處投訴當日急症室醫生。當被問及原因時,上訴人三番四次向負責職員粗言穢語。上訴人無視警告,對到場保安員繼續粗言穢語。

求情

4.上訴人初犯,49 歲,未婚,靠每月綜援四千元多維生。

判刑

5.原審裁判官考慮了上訴人背景、案情、求情、經濟能力和認罪,判處罰款港幣600 元。

本席作出的考慮

6.有關條例的最高刑罰首次定罪是罰款港幣1,000 元。

7.本案中,上訴人向替他紀錄投訴的職員不明所以地粗言穢語,而且不聽勸阻。案情不可說為輕。考慮了上訴人的經濟能力,本席同意罰款港幣600 元是合適的判處。至於上訴人陳詞中提到的案件,與本案不類同,無參考價值。

總結

8.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所判處的刑罰,並非明顯過重,亦無原則上犯錯。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判處的上訴。

(陳嘉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陳詩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