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嘉浩

Case No.HCCC 91/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Ma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9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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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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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5年3月11日上午10時32分
出席人士:  韋漢熙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維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歐國義陳建民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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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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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於本席面前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相關的危險藥物是「冰」毒,數量分別是3.5克和84.86克。估計零售市值總共為港幣61,390元。

案件發生於2013年10月22日,當日凌晨2時30分左右,警員在界限街2號4樓進行反毒品觀察行動,期間見被告人與另一名男子從其中一個單位步出,警員截停兩人後於被告人身上搜出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後證實內藏3.5克的「冰」毒。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運送該些「冰」毒以獲取酬勞。查問後被告人帶領警員至他位於該處的住所作出搜查,在他的住所內搜出另外一批放在四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的「冰」毒,總共84.86克。此外,在單位內還搜出一個電子磅和多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他販運該些毒品以獲取酬勞。其後於錄影會面中,被告人說涉案「冰」毒是一名名叫「阿龍」的人士於當晚10時左右於油麻地榕樹頭附近交給他的。而「阿龍」當晚凌晨會致電給他,指示他將毒品帶至「港灣豪庭」交給其他人。事成之後他可以獲得2,000元的酬勞。

被告人現時29歲,有多次刑事紀錄,包括盜竊、搶劫、傷人等嚴重罪行。此外,就毒品方面,他曾經因管有危險藥物和販運危險藥物被定罪,就該販運危險藥物罪,於2009年被判監禁五年另四個月。

代表被告人的馬大律師告訴本席,被告人因媽媽離世,又和爸爸和姐姐沒有聯絡,所以自小便遭黑社會份子招攬,以致誤入歧途。馬大律師指販運危險藥物的判刑指引已包含了阻嚇目的,希望本席不要因為被告人的前科而加重刑罰。馬大律師亦指出,由於兩項控罪發生於幾乎同一時間,牽涉的毒品亦是同一批次,所以兩項控罪的刑罰應同期執行。而由於案發時上訴法庭於譚伊真一案中就販運「冰」毒所作出的新判刑指引還未生效,所以本席仍然應該採用程國雄案的判刑指引判刑。

販運危險藥物是極其嚴重的罪行,就不同種類的毒品,上訴法庭定下了不同的判刑指引,而判刑的輕重,是和販運毒品的份量掛鉤。在程國雄一案中,上訴法庭就販運「冰」毒的判刑定下指引,若販運在10克以下,判刑起點應該是3至7年的監禁;若份量高於70克但係低於300克,判刑起點應該是10至14年的監禁。

上訴法庭為販運危險藥物所定下的判刑指引,目的是要收阻嚇作用,以阻止危害社會的毒品流入市場。本席接納馬大律師的陳詞,本席不會因被告人的犯罪紀錄而加重刑罰。此外,考慮判刑時亦應採用程國雄案的判刑指引,而兩案所涉毒品的數量亦應一併考慮,以達致適當的整體判刑。

本席認為,就第一項控罪,適當的判刑起點是4年的監禁,因為被告人認罪,刑期減至兩年另八個月。就第二項控罪,適當的判刑起點是十年另六個月的監禁,因為被告人認罪,刑期減至7年。兩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