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劍鋒

Case No.DCCC 1018/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Ma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1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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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趙劍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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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
日期: 2015年3月12日上午9時57分
出席人士: Ms Vivian Ye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Annie Lai,由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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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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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被告人趙劍鋒承認案中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人承認他於2014年9月10日,於香港新界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與運通街交界,非法販運內含38.2克氯胺酮的67.1克粉末。

2.被告人庭上承認的案情指出,案發當天晚上,便裝警務人員於葵青安蔭邨一帶進行反毒品行動。同日晚上約7時30分,警員看見被告人一人於安蔭邨巴士總站徘徊,神色慌張,不時四周張望,期間多次打電話,形跡可疑。於約晚上8時,被告突然登上一輛巴士,警員隨即尾隨被告登上巴士。於巴士駛至荃灣建明街站,被告人下車,警員亦尾隨被告人下車,被告人下車後急步行向運通街方向,警員亦尾隨被告人。

3.同日晚上8時26分,警員於荃灣青山公路與運通街交界截停被告人,出示警員委任證,表露身分。經搜查後,警員於被告人的內褲內搜出一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十一包透明可再封膠袋,載有思疑危險藥物氯胺酮。警員並於被告人身上搜出一部白色手提電話、兩張電話卡及港幣5,973.90元,警員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並警誡被告人。被告人警誡下說「阿Sir,啲『K仔』我幫人派,搵啲錢養我個仔,畀次機會喇。」

4.被告人其後於錄影會面中承認以下事情:-

(a)於2014年9月9日,被告人於桂林街一遊戲機中心遇到一位自稱阿明的男子;

(b)阿明問被告人想不想“搵快錢”,替阿明帶一些東西給別人,帶完後,被告人可得1,500元報酬。被告人答應阿明,及把手提電話號碼交給阿明,阿明著被告人等他的電話;

(c)於2014年9月10日,於下午十二時半左右,阿明著被告到遊戲機中心。同日下午2時,被告人到達遊戲機中心,阿明把十一包氯胺酮交給被告人,被告人把氯胺酮收藏於自己的內褲內;

(d)被告人按照阿明指示到荃灣等候阿明電話;及

(e)被告人被警方截停之前,他仍未將氯胺酮交給任何人。

5.警方其後把被告人身上撿取的思疑毒品送往政府化驗所化驗,經化驗後,撿取的思疑毒品證實為載有38.2克氯胺酮的67.1克粉末。毒品專家認為,於2014年9月份,案中的氯胺酮的市價為港幣8,522元。

6.被告人於2002年因兩項違反版權法有關的罪行被定罪,被法庭判往勞役中心。被告人的認證口供指出,被告人現年31歲,他接受教育程度至中五,曾任職跟車工人、車房技工、廚房學徒。自2011年開始,被告人任職倉務員,月入約13,000元。

7.辯方於輕判請求指出,被告人有一女友,被告人女友與她的前夫育有一名現年3歲的兒子,被告人一直疼愛女友的兒子,把女友的兒子視為己出。被告人的父母於被告人中五時離異,被告人的姐姐及妹妹由母親照顧,而被告人一直由父親照顧,被告人的父親任職的士司機。本案的犯案原因是因被告人欲賺取多些金錢,照顧女友的兒子。

8.辯方呈遞被告人女友及被告人本人撰寫的求情信函,辯方指出,被告人本人亦有毒癖,他每天約需吸服兩克氯胺酮毒品,被告人曾向路德會社會服務處就著戒毒事宜求助。辯方指出,被告人於案中坦白承認控罪,並沒有逃避他本身的法律責任。事實上,被告人於被警方截停拘捕時,便把罪行和盤托出。辯方要求法庭考慮被告人承認控罪,他並沒有任何同類定罪前科,對被告人輕判。

9.法庭於量刑時考慮了本案毒品的性質、數量、本案案情及辯方的輕判請求。法庭認為,按本案被告人販運之氯胺酮毒品的數量,按照上訴庭於許守城一案的量刑指引,以案中的38.2克氯胺酮毒品這數量,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5年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法庭應給予被告人認罪應得的三分之一刑罰扣減,因此,法庭把刑罰自5年監禁下調至40個月。辯方指被告人是一癮君子,但被告人的毒癖不能構成案中的輕判理由。

10.辯方呈遞了國際培幼會的一些慈善捐款稅務扣減收據,但有關收據的日期均是本案案發之後才發出,法庭不認為辯方呈遞的收據對本案判刑有任何作用。於本案,除被告人承認控罪外,並無別的輕判理由。

11.按前述原因,本案之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40個月。

( 陳仲衡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