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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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9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9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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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控罪,涉及的毒品是80.5克粉末內含27.6克氯胺酮。 2.案情透露:在案發當日下午,警方人員在荃灣綠楊新邨附近的一個多層停車場中看見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把她截停。警員在她身上搜出本案的毒品,分別以6個膠袋包裹著,而她身上也搜出兩部手提電話,現金包括港幣1萬3千多元和,人民幣3千多元。 3.被告人表示這些毒品是她自用的,但她也同意自己住在深圳,在香港並無居所。 4.被告人現年41歲,過往在2004年2月有一項同類型案底,當時被罰款2,000元。 5.法庭把判刑押後到今日,以替被告人索取一份戒毒所報告。該報告指被告人已經不是倚賴毒品的人,認為她不適合去戒毒所,因此不建議她去戒毒所。 6.辯方律師詳盡地介紹了被告人的背景、工作情況、感情生活,並向法庭指出她相隔多年後再重犯同一罪行,主要原因是因為她的多名親人在這段時間離世,包括爸爸、婆婆、男友,她為了解脫而重新接觸毒品。 7.被告人也呈遞了一封自己撰寫的信給法庭參閱,主要是表露她痛改前非的決心,會為了女兒而不再做這些愚蠢的事。律師指被告人有家人的支持,她很大機會能重返社會,不再接觸毒品,重過正常的生活。 8.就這類罪行而言,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根據莫祖迪一案,考慮的刑期是12至18個月監禁。法庭可以從毒品和案情情況再考慮潛在風險,意即有部分毒品會流入他人手中,如果法庭認為有這個風險存在的話,是可以把量刑起點向上調。 9.就本案而言,本席首先考慮本案的毒品,會以15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本案的情況–被告人在內地生活,在香港沒有居所,而且在香港一次過買下如斯多的毒品,把這些的情況一起考慮的話,本席認為部分毒品流入其他人手中的風險非常大。因爲有此實際風險存在,本席加刑6個月,至21個月監禁。 10.正如律師指出,本案最重要的求情因素就是被告人的認罪。本席同意本案其實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也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認罪扣減三分一,判監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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