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735/201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April 2015.
1. 上訴人原被控一項「未有按通知書提供身份詳情」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63(1)(a)及(6)(a) 條。原本在傳票上的控罪指上訴人因被懷疑是於2012 年6 月18 日在漆咸道(東北行)與柯士甸道交界行駛的一輛登記號碼為KT468的車輛的司機,而該車輛當時沒有遵照交通燈號的指示;上訴人沒有在2012 年8 月16 日依照在2012 年7 月29 日以郵遞方式送達給上訴人的通知書的要求在2012 年7 月25 日後21 天內向通知書內指明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3977)供給一份按通知書內指明格式及簽署的書面陳述,以提供該被控罪行發生時(即2012 年6 月18 日)之司機的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及他與該司機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