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廣賢 對 Remedy Asia Ltd

Case No.CACV 68/201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9 Ap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 6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68號

(原高等法院破產案件2012年第54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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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答辯人)
LEE KWONG YIN(李廣賢)
答辯人
(呈請人)
REMEDY ASIA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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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15年4月23日
判案書日期: 2015年4月29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13年3月14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鍾安德法官頒令李廣賢先生破產,理由載於同日頒佈的判案書。李先生上訴鍾法官的命令。

2.破產呈請是建基於HCA1202/2011案件(以下簡稱 “該案件”)的判決。該案件源於李先生作為 Ocean Jet Development Ltd(以下簡稱 “有關公司”)的董事的若干行為。“有關公司” 最終清盤,後來清盤人把追討李先生的權利轉讓了給呈請人。

3.2011年7月18日,呈請人作為原告人,開展 “該案件”,向李先生提出訴訟。當時李先生沒有提交抗辯。

4.2011年10月11日,呈請人獲得法庭最終判決(以下簡稱 “該最終判決”),命令李先生須支付大約三千六百萬元的款項,以及由2006年6月起計的利息(以下簡稱 “判定債項”)。“該最終判決” 作出後,李先生沒有支付 “判定債項” 任何部份。

5.到2011年12月21日,“判定債項” 總數已達到差不多伍千四百萬元。呈請人建基於 “判定債項”,向李先生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李先生提出申請將上述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但在2012年6月29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當時官階)歐陽桂如駁回了該申請。

6.2012年8月17日,呈請人存檔呈請書,李先生提出反對因由,他聲稱 “該最終判決” 是錯誤的。

7.2012年11月12日,處理破產呈請的法庭押後呈請聆訊,給予李先生機會提出法律程序,申請將 “該最終判決” 撤銷。

8.2012年11月15日,李先生在 “該案件” 提出申請,要求法庭把 “該最終判決” 作廢,讓他進行抗辯。申請由高等法院聆案官歐陽浩榮聆訊。2013年2月6日歐陽聆案官作出命令,批准李先生的申請但條件是須於2013年3 月6日將$22,775,000繳存法院。李先生沒有上訴這命令。然而到3月6日,李先生沒有繳存所需數額,以附合上述條件。因此,“該最終判決” 沒有被作廢,繼續有效。

9.2013年3月14日,呈請聆訊繼續,鍾法官裁定李先生沒有合理論據反對呈請,頒下破產令。

10.2013年4月10日,李先生提交上訴通知書,他的上訴理由可以歸納以下幾點。

(1)否認欠款,他聲稱有關欠款是他本人擁有的財產,而呈請人的申索是 “胡亂” 或不正確;

(2)質疑呈請人一方送達文件的模式;

(3) “有關公司”清盤人收費太高。

11.另外,李先生在2015年4月9日提出了傳票申請,擬提交 “新證據”。有關這申請,看來有一些文件已經在原審時提交過,所以無需作出申請,但就其餘的文件而言,日期均為原審之前。法庭確立的原則是,上訴法庭一般都不會考慮在原審時沒有提供過的證據,除非情況附合案例 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 的三項要求。而第一項要求是,訴訟人雖然盡了合理努力,但在原審時仍然未能取得這些證據。這情況需要以證據證明。李先生沒有存檔誓章,但即使本庭考慮他在本聆訊時作出的解釋,本庭都認為他未有符合這項要求。李先生的解釋是他原審前想不起向他的內地律師找尋有關文件,他到2013年10月才往內地再與律師聯絡,找尋有關文件。本庭認為李先生的解釋未能達到上述案例第一項要求,所以本庭不會考慮他想提交的新證據。

12.有關李先生的上訴理由,本庭認為第一點是挑戰 “判定債項” 的有效性。根據確立的破產法,一般來說,除非有證據證明判定債項牽涉了欺詐或串通 (fraud or collusion) 或審判不公 (miscarriage of justice),否則處理破產案的法庭不會過問一項判定債項。在本案中,李先生已申請過撤銷 “該最終判決”,而法庭(歐陽聆案官)經考慮李先生提出的的案情後,作出了裁決,而李先生沒有提出上訴。明顯地,本案的判定債項有合法的訴訟因由為基礎,不涉及欺詐或串通或審判不公。李先生第一點上訴理由不成立。

13.第二及第三點上訴理由,則與鍾法官席前的議題無關。

14.基於以上理由,本庭看不到破產令的頒令有任何不妥之處,本庭駁回上訴,並命令上訴人(李先生)須支付答辯人(呈請人)的訟費。

(張舉能)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人(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呈請人):由高嘉力律師行轉聘龍雲彪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