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詠雯

Case No.DCCC 121/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Ap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2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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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鄺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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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15年4月24日下午12時33分
出席人士: 葉敬森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薛海華律師行律師許文傑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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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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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涉及58.4克的氯胺酮。

答辯

2.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於案發時,警員在控罪書的地點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截停了被告人。在搜查她的肩袋時,在她的化粧袋內發現共十二個膠袋,內藏氯胺酮的粉末及一疊可再封的膠袋。警誡下,被告人承認運送該些毒品,為了獲取金錢報酬。

被告人的背景

4.被告人,22歲,被捕前她做過文員、售貨員及酒吧侍應。她未婚,與父親同住,她有毒癮,有兩次管有危險藥物的紀錄。

量刑

5.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 本案的案情;

(2) 辯方的求情各點;

(3) 被告人及她父親的求情信;

(4) 被告人以往有兩次刑事紀錄。

6.就涉及販運氯胺酮,上訴庭在許守城一案已作出量刑指引。涉及50克至300克的量刑是6年至9年的監禁。

7.辯方求情指有少部分是被告人自己服用的。本席考慮過,即使接受辯方這點,所涉及販運的數量仍在50克之上。

8.以本案的情況、被告人的背景,本席看不到有任何殊、特別的理由可讓法庭不跟從上訴庭有關的判刑指引。

9.本席認為以販運50克或多少許計算,其量刑起點是6年的監禁。

判刑

10.本席採納6年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經扣減後,判被告人監禁4年。

(黃國輝)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