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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三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違反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1)及(3)條。原案DCCC 67/2011還有另一名第二被告人陳志雄,已早於2012年3月15日在暫委法官林偉權(當時官階)席前,就三項「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被判監40個月。被告人因在審訊前棄保潛逃,才延至今天處理其答辯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