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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欠債人吳偉義先生對本案的辯護理由,是他在本院2014年第633號案對呈請人提出訴訟,而該訴訟最後結果,可能是要呈請人對他作出賠償,但本席認為因該案所涉乃內地土地或土地產業的權益,現時並不能影響欠債人要支付予呈請人 $122,312 訴訟費的責任。故此,本席對欠債人頒布破產令,兼頒布一般的破產令訟費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