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孫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2500/2014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May 2015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家庭法 – 子女管養 – 共同管養 – 照顧及管束權 – 合理探視權 – 子女最佳利益 – 訟費 – 區域法院婚姻訴訟 – 兩名兒子分別9歲和7歲,幼子有特殊學習需要 – 父母分居後與母親生活,社福調查報告建議維持現狀,由雙方共同管養,母親照顧和管束兩名孩子,而父親有合理探視 – 母親要求取得兩名兒子的照顧和管束權,父親則要求取得其中一名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 – 法院認為兩兄弟感情融洽,分開生活較難建立深厚及鞏固的兄弟情,再將感情融洽的兩兄弟分開,要他們再經歷另一次變動並不符合他們的最佳利益 – 母親一直是兩名兒子的主要照顧者,細心處理兩名兒子的教育事宜,幼子有言語發展障礙、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需持續、穩定及一致地配合他在日常生活上的行為管教及言語訓練等需要,母親較能符合孩子們的利益 – 父親未有盡其最大努力在調查聆訊中,就兩名兒子的照顧及管束事宜達成協議,致使要就此安排審訊,惟父親沒有藉此機會就兩名兒子的利益提出更佳的安排,亦沒有按法庭指令存檔誓章,引致2015年3月6日的傳票申請 – 頒判雙方家長共同管養兩名兒子,母親獲得兩名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父親則獲得兩名兒子的合理探視權,父親支付母親50% 本審訊相關的訟費,及2015年3月6日傳票申請的訟費
Legal issues: 應否將兩名孩子分開管養 · 長子和幼子的照顧及管束如何處理 · 訟費事宜應如何處理
Outcome: 頒判雙方家長共同管養兩名兒子,母親獲得兩名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父親則獲得兩名兒子的合理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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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2500/ 201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2014年第2500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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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前提 1.本審訊是有關呈請人(母親/妻子)和答辯人(父親/丈夫)雙方對兩名兒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的申請。兩名兒子分别9歲和7歲,入讀同一所小學,幼子有特殊學習需要,父母分居後與母親生活,社福調查報告建議維持現狀,由雙方共同管養,母親照顧和管束兩名孩子,而父親有合理探視。 2.於審訊日雙方同意共同管養兩名兒子,但就照顧和管束未能達成協議。母親要求取得兩名兒子的照顧和管束權,父親則要求取得其中一名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原則上雙方同意另一位家長可得合理探視。父親希望得到孩子的照顧和管束,但對於是否同時要兩名兒子的照顧和管束把持不定,在準備更新社福報告期間向社工表示若未能取得兩名兒子的照顧和管束,希望可取得幼子的照顧和管束,但於審訊時又提出要求隨便其中一名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母親反對分開管養,她認為父親是為了現時的公居而要求兒子的照顧和管束。 背景 3.父親(現年38歲)於內地出生,在七兄弟姊妹中排第六,父母為香港居民,1993年來港與家人團聚,其他兄弟姊妹亦先後移居香港。父親在内地完成中一課程。自1997年從事廚師工作。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間工作時間為下午2時至凌晨2時。因僱主結業,停工了一些日子,審訊時父親表示現時做厨師替工。現時與兩名剛獲批單程證的姐姐同住於婚姻居所。 4.母親(現年34歲) 於內地出生,有一名弟弟。1995年獲批單程證來港。她的父親已辭世。在2010年初起母親於其母開設的快餐店工作至今,工作時間為上午7:30至晚上8:00。自分居後,她帶同家傭及兩名兒子暫居於母親與弟弟的居所。 5.雙方在2005年在香港結婚,兩名兒子分別在2006年和2008年出生,分别為小三和小一的學生。因婚姻問題及家庭糾紛,母親曾於2013年1月報警求助,之後有社工跟進。持續的婚姻及家庭問題未獲解決,2014年2月14日父親投訴母親對兒子的照顧不足,進而向母親動手,母親報警求助,同日帶同家傭與兩名兒子遷出婚姻居所,入住娘家。父親因2014年2月14日事件被判守行為。 6.母親在2014年3月4日以不合理行為提出離婚呈請。法庭在2014年7月29日頒判暫准離婚令。期間因雙方就子女管養事宜的爭議,索取社福調查報告,及安排在2014年12月24日進行排解子女糾紛聆訊,惜雙方未能達成協議。 7.本席在2014年12月24日安排案件在2015年4月22日及23日進行審訊,索取更新社福報告,並指令雙方就子女管養事宜審訊在42日內存檔誓章。父親未有按指令提交誓章,母親就此在2015年3月6日發出傳票要求父親在7天內存檔誓章,父親缺席有關傳票的聆訊,在父親缺席下,本席於2015年3月20日頒令父親須在7日內存檔誓章。最終父親未有存檔任何誓章。 8.審訊首天本席向父親解釋審訊程序,父親表示明白但只透過陳詞展述他的要求,選擇不作證。故只有社工及母親於審訊中作證。 母親的案情 9.母親同意社工將兩名孩子的照顧和管束交予她的建議。母親指她一直是兩名兒子的主要照顧者,明白他們的需要。父親未曾單獨照顧兩名兒子。父親脾氣暴躁,不時在兩名孩子面前用粗言穢語鬧她,亦曾對她及家傭動手。她因不能再接受父親的不合理行為,在2014年2月14日帶同兩名兒子及家傭離開婚姻居所,她在家傭協助下繼續照顧兩名兒子。她不同意分開兩名兒子,她有能力同時照顧及管束他們。 10.母親認為父親的厨師工作時間長,工作不穩定,脾氣暴躁,容易動粗,父親家人的協助有限,即使將其中一名兒子交他照顧亦不適合。再者幼子有語言障礙、過度活躍、專注力失調、認字及默寫困難的問題,需定期接受診治,保持現時的照顧對幼子較符合他的利益。 11.但母親確認父親對兩名兒子的關懷同樣重要,同意共同管養,因應實際情況配合探視,願意提前經電話書面溝通,以減少磨擦的風險,加強父母就子女事宜間的合作,令到兩名兒子有更大的得益。 父親的案情 12.父親同意社福報告的內容,亦同意共同管養,但不接納社工將兩名孩子的照顧和管束交予母親的建議。父親承認患有躁狂症,但指母親所指的暴力事件案情輕微,他只被判守行為,而指控他毆打傭工更被判無罪。父親認為母親要工作,沒有能力同時照顧兩名兒子,另兩名兒子經常爭執,最理想是將兒子分開管養,由母親先選擇要那名兒子的照顧和管束。他現時任職厨師替工,但會再找厨師長工,他隨便要那名兒子的照顧和管束都可以,他的家人會協助他。 13.父親認為母親故意在探視上刁難他,阻礙兩名兒子與他及父系家庭的聚會和相處。他希望能多參與兩名兒子的事宜。自分居後兩名兒子與母親遷出婚姻居所,居所頓變得冷清,沒有精神寄託,失去生命動力,同時亦希望為孩子做點彌補,故希望能獲得一名兒子的管養權。 爭議事項 14.雙方均同意共同管養,及同意沒有照顧和管束權的家長應有合理探視。雙方於審訊期間就如何溝通以減少磨擦風險達成共識,母親同意父親可與學校和補習社聯絡以得知兩名兒子的學業進度,並會作出配合。雙方亦就日後探視取得共識,但雙方就兩名兒子的管養安排仍有分歧。本案的爭議是:
法律 15.在處理證據證供前應先參看有關未婚生子女事宜申請的適用香港法例,適用於這些申請上的一般原則展列於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該條例有關部份如下—
16.另英格蘭的 <1989年兒童法令> 的第1(3)條有關子女福利事宜所建議的清單亦具參考價值:
17.此外,法律改革委員2005年3月報告内的有關清單亦值得參考,除包括前述 <1989年兒童法令>中的第1(3)條的考慮因素外,另建議以下考慮因素:
排解子女糾紛聆訊 18.按實務指示15.13推行的排解子女糾紛聆訊的基本目標是支持家長雙方,以期他們在分居或離婚後,能夠有效地對其子女履行為人父母的責任;目的是確保在法庭繼續以子女最佳利益大前題的同時,快捷地在對抗氣氛較緩和之下,取得持久的協議;因此重點是子女的最佳利益及其父母的職責和責任。 19.雙方家長須出席排解子女糾紛聆訊,討論子女安排事宜,並須盡其最大努力,就子女的所有相關事宜達成協議。有别於排解財務糾紛聆訊,排解子女糾紛聆訊並不享有保密權,故若在此間未能達致和解,在排解子女糾紛聆訊過程中的發言及所承認的任何事情,均可在審訊中接納為證據。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20.本案的社會福利主任自2014年7月22日法庭頒令要求擬備報告後一直跟進本案的進展,她一共就本案擬備兩份社福報告,報告日期分别為2014年10月30日及2015年4月1日。在過往半年多的觀察兩名兒子得到妥善照顧。兩名孩子分別在同一所小學就讂,上學時間為上午8:30至下午4:30,由家傭陪同往返學校,下午放學到母親工作的快餐店用點心後,由家傭送到附近的補習社,約晚上7:00再回快餐店,檢查功課後用膳再回家。分居初期父親因工作關係在平日儘量接孩子放學進行探視,但因兩名孩子先後報讀補習班,未能繼續此探視安排。雖然法庭在2014年11月13日頒判臨時介定探視安排,但雙方能夠自行另議探視的安排,並順利進行日間及留宿探視。 21.長子在第一份調查報告時表示知道父母要離婚,並認為父母會做好朋友。他希望父母繼續參與他的事宜,並希望和弟弟一起繼續與母親同住,但希望於放假日與父親見面或到父親家留宿。但他在第二份調查報告時表示希望能夠與父母和弟弟一起同住。就探視安排,不論見到父親或母親,他同樣開心。 22.幼子在第一份調查報告時對於父母離婚的事宜似明非懂,表示自父母分開居住後他可以有兩個居所,他希望父母繼續參與他的事宜及與父母同住。他在第二份調查報告時表示希望能夠與父母和哥哥一起同住。就探視安排,他表示與父親一起時,他會掛念母親;與母親一起時,他亦會掛念父親。他希望可以與父母多見面。 23.母親一直希望取得兩名兒子的照顧和管束維持現狀。父親在第一份調查報告時一度表示倘若未能一併獲得兩名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也希望獲得幼子的照顧及管束權,之後為免拆散兩兄弟,以致影響兄弟感情,維持希望獲得兩名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但在第二份調查報告時,他又再次表示若未能一併獲得兩名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也希望獲得幼子的照顧及管束權,因兩兄弟常因爭玩具及玩手機起爭執,分開照顧較為理想。日後若他不能抽空帶幼子的覆診,他的親友可提供協助。 24.調查主任認為父母雙方均愛錫兒子,理應可以學習放下以往不快的經歷及分歧,攜手在兩名兒子重大事宜上務實地互相合作,共同參與,作出理性及符合兒子最佳利益的決定,好讓兒子們受惠於父母雙方一同對他們的關顧與愛護。此外,兄弟二人感情融洽,加上兄弟二人均屬幼齡,若要自此分開生活,相信較難建立深厚及鞏固的兄弟情。因此,讓兄弟二人繼續一起生活,並且將照顧和管束權判給其中一方,會是符合兩名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故此,建議共同管養,及不建議分開照顧和管束。 25.至於照顧和管束,調查主任認為縱觀父母均愛護兩名兒子,雙方家長都與兒子們建立了良好的親子關係,以及會聘用家庭傭工協助照顧兒子們,因此雙方均可為兩名兒子提供照顧。然而,考慮到現時的照顧安排,若現有的照顧者可繼續提供照顧,可減少兒子們在生活上的轉變。此外,鑑於幼子的特殊學習需要,包括患有言語發展障礙,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如他的照顧者能持續、穩定及一致地配合他在日常生活上的行為管教及言語訓練等需要,以及可帶他覆診以親身了解其情況及進度的話,理應較能符合孩子們的利益。相反,如有過多的照顧者處理他的言語及行為問題,或許會出現不同照顧者對他言語及行為要求的不一致性,令他較難適應。故此調查主任建議由母親獲得兩名兒子的照顧及管束。另鑑於雙方能夠自行順利安排探視,建議父親獲得合理的日間及留宿探視安排。 證據評核 照顧及管束 家庭子女的現況 26.母親一直是兩名兒子的主要照顧者,一切事宜由她安排。長子現年9歲是小三學生,他的作息有規律安排,星期一至五有固定的上課時間,由家傭接送上下課。下課後先到母親工作的快餐店用茶點,再到對面的補習社補習功課,之後再回快餐店由母親檢查功課,做妥功課才晚膳。晚膳後在母親陪同下與弟弟一起回家。星期六和星期日分別有補習和興趣班活動。幼子現年7歲是小一學生,他與哥哥同校上課時間大致相若,他的作息安排與哥哥相若。兩名孩子的主科成績一般,雙方家長均表示需要借助補習社替兩名兒子補習功裸。補習由母親安排,父親一度懷疑為何兩名兒子晚膳前仍須在快餐店做功課,母親解釋補習社會優先處理習作,若然不夠時間,抄寫功課留待回家才做。考慮到兩名孩子在校的成績一般,認為現時的補習及課外活動安排合符二人的最佳利益。父親從沒有主動到學校了解兩名兒子的校內情況,亦沒有主動了解補習社提供的服務如何。考慮後認為母親在處理兩名兒子的教育事宜較父親細心。 27.兩名孩子的健康亦是由母親照顧。長子曾因全身痛楚求診,但未能確定原因,現時須要每5個月由母親陪同覆診一次。 幼子有言語發展障礙、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有特殊學習需要,現由母親陪同定期到不同區的醫院接受不同專科的治療及覆診。父親曾向調查主任表示幼子進食較慢,有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若幼子由他照顧,他會儘量帶幼子覆診,如他不能抽空前往,他的親友可提供協助。至今父親都未曾親身負責幼子的特殊需要。幼子不單需要成年人陪同他覆診,更需要有照顧者能持續、穩定及一致地配合他日常行為管教及言語訓練的需要。考慮後認為在目前至可見將來,唯有母親可以照顧到幼子這方面的需要。 孩子的意願 28.長子在第一份社福報告時表示表示希望和弟弟一起與母親同住,但在更新報告時表示希望能夠和弟弟與父母一起同住。他表示不論見到那位家長都會感到開心。幼子在第一份社福報告時表示表示父母分開居住後他可以有兩個居所。在更新報告時表示希望能夠和哥哥與父母一起同住。他表示與任何一位家長一起時,都會掛住另一位家長。他希望可以與父母多見面。兩名孩子均表示希望與父母同住。 29.本席同意調查主任的觀察,雙方家長均努力減少離婚對兩名孩子的負面影響,避免他們夾在縫中成為磨心。小孩子間有爭執屬平常,二人可從中學習與人相處的技巧,兩名孩子均表示希望與兄弟同住,可見二人的感情融洽,本席同意現階段將兩兄弟分開管養會較難建立深厚及鞏固手足情,父母分居後,他們已經歷了一次家庭變動,現階段兩名孩子已適應了新的生活安排,再將感情融洽的兩兄弟分開,要他們再經歷另一次變動並不符合他們的最佳利益。 父親的建議 30.雖然父親選擇不存檔誓章及不作證,但在早前的排解子女糾紛聆訊(調解聆訊)中父親表示(當時的)探視的安排可以接受,但他要求兩名兒子的照顧和管束,他有家人的協助,他的居所接近兒子們的學校,他會聘請家傭,利用補習社服務,兩名兒子在下午6時至7時就可以回家。他當時表示工作時間為上午10時至晚上10時,中間有休息時間,此與他向調查主任表示的工作時間“由下午2時至凌晨2時”有分别,無論如何父親現時為替更厨師,參看他以往的工時,他未來的工作時間亦應與之前相若。在上課日,兒子們放學後要到補習社做功課,相對母親由上午7:30至晚上7:00的工作時間,父親可與兒子相處的時間相對較少。 31.父親在調解聆訊中指母親依賴家傭及補習社,但根據父親提出的方案,他亦需要聘請家傭和利用補習社服務。他認為自己的方案優勝之處是有家人協助和家居靠近兩名兒子的學校。誠然父親有較多家人在香港,但祖父母向調查主任表示無論父親取得兩名孫子的照顧或探視,他們都願意配合父親,提供協助。顯然即使母親取得照顧和管束,只要父親提出要求,兩位老人家都願意配合。就其他伯父和姑母,部份是新到港居民,且分别有自己的工作及生活要計劃,極其量只是輔助,否則父親亦不需要聘請家傭,而直至目前幼子所有的覆診全由母親陪同。 32.父親在調解聆訊中主要是投訴兩名兒子要很晚才能回家休息,疲累不堪,影響學習。母親現時與兒子們寄居在娘家,離他們的小學較遠,但母親在外祖母的快餐店工作,快餐店鄰近兒子們的小學,故他們會在快餐店晚膳後才回家。母親在調解聆訊中表示可以安排兩名兒子在晚上9:30上床。父親在盤問母親時指出曾於周日晚上8:30行經快餐店時仍見到母親在店內質疑母親並非在晚上7:00下班。母親在審訊中同意有時晚上8:30兩名兒子仍在店內用膳,她供稱快餐店在晚上7時已關門,但因為要先讓孩子們做好功課才用晚膳,幼子有讀寫障礙,有時要較晚才能完成所有功課,故她只能盡量在晚上9時前回家。考慮後接納母親的證供,認為現時先用茶點,做完功課才用晚膳的安排符合兩名孩子的利益。 33.值得注意的是,父親在調解聆訊中仍向母親要求復合,但他從沒有提出自己遷出,讓母親及兩名兒子搬回婚姻居所,減少兩名兒子的交通時間。母親供稱父親曾對她說住不慣細屋,不難理解為何母親會認為父親是為了可繼續在婚姻居所居住而提出有關要求,新近先後定居香港的兩位姑媽現時在婚姻居所暫住。現時的婚姻居所是公屋單位,雙方離婚後房屋署定會按現行政策處理有關單位,日後母親和兩名兒子亦可能不再需要寄居娘家,父親目前投訴的居所和學校距離,長遠可能已不存在。考慮後不認為父親在調解聆訊中提出的方案較母親的安排優勝。 34.因雙方未能就孩子的照顧和管束達成協議,案件押後審訊,並要求調查主任擬備更新報告。顯然父親都覺得在調解聆訊中提出的方案相對現時安排並無優勝之處,期間父親向調查主任表示如他不能同時獲得兩名兒子的照顧和管束權(管養),他希望可以獲得幼子的管養。此與之前他同意分開管養會影響兄弟感情產生矛盾,他向調查主任解釋現時兩兄弟常因爭玩具及玩手機起爭執,認為分開管養實為理想。若此為何不直接提出要求幼子的管養,而是在不能同時獲得兩名兒子管養的情況下才要求幼子的管養。調查主任基於幼子的特殊需要不建議將幼子的管養交給父親。考慮後認為父親在提出要求幼子的管養時未有考慮清楚此是否符合幼子的利益。 35.父親對於調查主任撰寫的兩個報告內調查所得事實背景沒有爭議。顯然父親在考慮幼子的需要後都覺得自己謬然提出的分開管養,由他管養幼子不符合幼子的利益,故他在審訊的開案陳詞時要求分開管養,由母親先選擇,到知道母親堅持維持現狀後,就表示隨便給一名兒子他管養。若較遠的學校與居所距離引致影響兩名孩子的休息時間是他真心關注的問題,分開管養的安排根本不是解決方法。若然是真誠擔心兩名兒子的共處問題,相信分開管養是解決方法,那為何提出此安排的前題是自己不能同時獲得兩名兒子的管養,及為何沒有詳細考慮就表示要求幼子的管養,之後又表示隨便那一名兒子的管養都可以,只是投訴母親為工作未能全職照顧兩名兒子,但同時他亦承認需要雙方的工作收入才能為兩名兒子提供足夠的經濟給養。考慮後認為維持現狀最能保障兩名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 探視 36.父親在調解聆訊時並沒有探視的投訴。調查主任供稱直至她擬備更新社福報告時,雙方能互相配合安排探視。父親在開案陳詞時表示復活節探視出現問題,他要求帶兩名孩子出境探親,母親以證件過期拒絶他的要求,他認為這是母親刁難他的藉口。母親於審訊第二天出示兩名孩子過期的證件,並同意日後會確保孩子們的證件會有不少於六個月有效期。 37.母親供稱父親容易發脾氣, 發脾氣時會不停用粗言責鬧她,令她無法忍受,只有掛斷電話。 母親同意若父親不用粗言責鬧她, 雙方是可以溝通的,她希望得到父親尊重。父親承認自己有躁狂症,但不同意有講粗口,認為能夠與母親溝通,互相配合。雙方同意以後以電話訊息溝通,避免以往電話對話時出現的不愉快情況。 38.母親於審訊時建議先讓孩子們在探視前完成功課,父親回應他可以協助孩子們做功課,但只限於抄寫,中文默書及勞作美術科的功課。母親亦接納要孩子們在長假期先做完功課再進行探視,未必是務實的安排,同意可讓父親在探視時負責協助孩子們完成他能應付的功課。父親同意母親建議先讓孩子在長假期前3至4日做假期功課,之後再平分餘下的假期時間,由母親獲前半段,他獲後半段假期。雙方亦同意若有任何調動的要求,須在不少於3星期前透過電活訊息協商確定最終安排。就可預知的特别日子如:生日探視,雙方同意在不少於3星期前透過電活訊息協商確定安排。就不可預知的事件如親友宴請和意外病危,雙方同意盡努力在得知後最短時間內透過電活訊息協商確定安排。 39.母親同意在7天內將兩名兒子的學校學期時間表副本交給父親,及在收到新的學期時間表後7天內將副本經電話信息傳送給父親,讓他可提早安排兒子的假期活動。就出境事宜,本席亦告知雙方日後無論那一位家長要安排兩名兒子出境旅遊、探親或參加遊學團均必須得到法庭的許可,故雙方需要預早商量,並在合理時間內向法庭申請許可。故雙方在1個月前通知對方有關出境的計劃亦是必須。 總結 40.雙方家長同意共同管養。母親同意為配合與父親共同管養兩名兒子,她會在7天內將父親的聯絡資料交給補習社,讓父親自行向補習社了解兩名兒子的情況。母親表示學校已有父親的聯絡資料,當她收到學校通告後,亦會將副本經電話訊息傳送給父親。母親表示為了讓父親更了解幼子的情況,她會在7天內將幼子的學習能力初步評估副本經電話訊息傳送給父親,並在收到更新的評估後將副本經電話訊息傳送給父親。 41.詳細考慮整體情况,包括兩名家庭子女的年紀,他們在生活和及教育上的需要、他們與父母和手足之間的關係、父母對子女的態度、父母如何看待其家長責任、各家庭成員的意願、照顧子女的安排、及改變現狀對子女的影響。考慮後認定盡量維持現時的照顧安排,最能保障兩名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 42.基於上述理由,頒判雙方家長共同管養兩名兒子,母親獲得兩名兒子的照顧和管束權,父親則獲得兩名兒子的合理探視權。本席重申父母對於兩名家庭子女同樣重要,希望父母雙方能繼續互相溝通及配合,透過電話訊息功能直接溝通以減少不必要的磨擦,互相尊重,更有效地為兩名兒子的利益合作。 訟費 43.認為父親未有盡其最大努力在調查聆訊中,就兩名兒子的照顧及管束事宜達成協議,致使要就此安排審訊,惟父親沒有藉此機會就兩名兒子的利益提出更佳的安排,亦沒有按法庭指令存檔誓章,引致2015年3月6日的傳票申請。母親就本審訊獲法律援助,相關訟費由公帑支付。父親究竟是為了復合或為了保留現時的公屋居所而要求兩名兒子的照顧及管束(管養)不得而知,但父親不斷改變立場,由要求兩名兒子的管養,至幼子的管養,到最後隨便那一名兒子的管養,只能推論父親並沒有以兩名兒子的最佳利益出發。 44.父親要求取得照顧及管束權失敗,認為他須要支付訟費。考慮到父親沒有作證,及若干時間用以討論探視及雙方日後的溝通方法,認為合適的訟費處理是:
此為暫准令,若無進一步申請,14天後將成為絶對命令。 命令 在呈請人和答辯人同意共同管養兩名兒子。 及在呈請人同意在2015年4月30日前將父親的聯絡交給補習社,及將兩名兒子的學校學期時間表副本,和幼子的學習能力初步評估副本經電話訊息傳送給父親。 及在在呈請人同意在日後收到兩名兒子的新的學期時間表後7天內,及在收到幼子的學習能力更新評估後7天內,將副本經電話訊息傳送給父親。 及在呈請人和答辯人同意長假期探視安排的原則為:
及在呈請人和答辯人同意以後就子女安排事宜以電話訊息溝通。 現頒判如下:
呈請人:由江得源律師行江得源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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