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2500/2014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May 2015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家庭法 – 子女管養 – 共同管養 – 照顧及管束權 – 合理探視權 – 子女最佳利益 – 訟費 – 區域法院婚姻訴訟 – 兩名兒子分別9歲和7歲,幼子有特殊學習需要 – 父母分居後與母親生活,社福調查報告建議維持現狀,由雙方共同管養,母親照顧和管束兩名孩子,而父親有合理探視 – 母親要求取得兩名兒子的照顧和管束權,父親則要求取得其中一名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 – 法院認為兩兄弟感情融洽,分開生活較難建立深厚及鞏固的兄弟情,再將感情融洽的兩兄弟分開,要他們再經歷另一次變動並不符合他們的最佳利益 – 母親一直是兩名兒子的主要照顧者,細心處理兩名兒子的教育事宜,幼子有言語發展障礙、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需持續、穩定及一致地配合他在日常生活上的行為管教及言語訓練等需要,母親較能符合孩子們的利益 – 父親未有盡其最大努力在調查聆訊中,就兩名兒子的照顧及管束事宜達成協議,致使要就此安排審訊,惟父親沒有藉此機會就兩名兒子的利益提出更佳的安排,亦沒有按法庭指令存檔誓章,引致2015年3月6日的傳票申請 – 頒判雙方家長共同管養兩名兒子,母親獲得兩名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父親則獲得兩名兒子的合理探視權,父親支付母親50% 本審訊相關的訟費,及2015年3月6日傳票申請的訟費
Legal issues: 應否將兩名孩子分開管養 · 長子和幼子的照顧及管束如何處理 · 訟費事宜應如何處理
Outcome: 頒判雙方家長共同管養兩名兒子,母親獲得兩名兒子的照顧及管束權,父親則獲得兩名兒子的合理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