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詠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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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d by 3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202/2014[2016] HKCA 5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Ap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20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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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胡詠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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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15年4月13日上午10時25分
出席人士: 吳維敏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姚本成先生,由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3] 作出多於一項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oing acts tending and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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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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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經審訊之後被裁定一項襲擊他人致身體傷害罪及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罪名成立。

證供顯示,被告人在2013年12月6日到達受害人居所外。當受害人離開居所後,被告人將受害人拖往居所後樓梯,雙方在後樓梯再為感情事宜起爭執。在爭執過程中,受害人曾被被告人大力緊握其頸部,令到她感到痛楚及未能呼吸達三次之多,其中一次受害人更加被緊握至失禁起來。

在考慮判刑時候,本席不會將受害人頭頂、前額及膝部所受到的傷勢列入考慮之列,因為這些傷勢在獲承認事實中看到是意外造成的。不過,從陪審團最終裁定被告人就首項控罪罪名成立這一事實看到,他們肯定被告人有在後樓梯緊握受害人頸部,亦引致對方失禁這些情況發生。毋庸置疑,被告人當時使用的力度相信是不輕的,而受害人的頸部沒有出現嚴重的紅腫又或瘀傷其實亦都不足為奇,因為每個人的身體反應都有不同。無論如何,被告人在後樓梯的舉動是非法的,而他所作的舉動亦引致受害人極度驚慌,幸好受害人沒有受到嚴重的身體傷害。不過,被告人令到對方所受的驚恐,相信是難以用筆墨去形容的。

有鑒於此一控罪最高刑罰只是3年的即時監禁,在考慮到所有情況後,就此一控罪,本席信納合適的量刑起點應該是9個月的即時監禁。

至於第三項的妨礙司法公正罪,證供顯示被告人曾經多次要求或指示受害人不要向警方提供任何的證供,目的是希望受害人最終能夠撤回所謂強姦的指控。而我們知道,警方在沒有受害人證供的情況下,最終可以做的只是終止此一宗案件的刑事調查。終止刑事調查的後果就是此一案件不會進入任何的司法程序。

妨礙司法公正罪是嚴重的控罪,此點可從最高的刑罰看到。最高的刑罰就是法庭可判處任何長短的監禁刑期,另外亦可判處任何罰款。換句話說,即時監禁是沒有上限,罰款亦都是沒有上限的。

在此一案中,被告人所作的雖然不涉暴力又或不涉恐嚇,但是他的作為是連續不斷的,基本上由案發後至他被捕前的五天內,他不斷遊說受害人不要向警方提供證供。

另外,在考慮判刑時,本席亦都考慮到強姦罪本身亦是一項嚴重的控罪,被告人舉動的目的就是要避免接受刑事司法制度審裁。雖然被告人最終被判無罪,此點是一判刑的考慮,但此點並不是唯一法庭要考慮的因素。

正如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Brian Alfred Hall(CACC 18/2012)一案中指出,若一名干犯此一控罪的人士成功達到其目的的話,這會嚴重打擊公眾對刑事司法制度的信心。從另一個角度看,若法庭作出輕判的話,一般市民大眾的觀感就是,干犯控罪的人士只要他們首先試用各種方法,包括先行遊說,若未能如願的話,可能會奉上金錢作利誘?若果這些方法亦不行時,是否應該付諸恐嚇又或毆打證人,避免刑事調查?在這些行動之後,若仍然未能阻止對方向警方舉報的話,未能夠成功後,才在審訊中試圖洗脫自己的罪行?這些都不是我們香港社會大眾市民希望見到的事。若這些想法又或做法一旦在社會中植根,刑事司法制度便會蕩然無存。再者,法庭亦不應該一方面說這是嚴重控罪,更要求立法會提高罰則,但另一方面又繼續對干犯這些控罪的人士判處異常寬鬆的刑罰。

在考慮以上所述及本案案情,正如我剛才所述,被告人所作的舉動在剛才所講及的所謂第一個層面上便已經完結,即他干犯此一控罪只是不斷遊說,既沒有奉上金錢,亦沒有使用恐嚇又或暴力的手段。另外,考慮到他最終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及姚大律師替被告人所作的求情,包括他過往曾出任義工這些求情因素後,本席信納合適的量刑起點應該是兩年的即時監禁。

就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的兩項控罪,此兩項控罪所發生的時間及罪行的性質是完全不同的。在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後,本席信納兩項控罪的刑罰即使是分期執行亦不為過。因此,就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的第一項襲擊他人致身體傷害罪及第三項的妨礙司法公正罪,他需要入獄兩年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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