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潤發
Case No.HCCC 40/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May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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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40/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40號 ----------------
---------------------- 官: 被告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分別是117克和1,972克氯胺酮。 去年8月8日晚上約六時半,警員在青衣長安邨車輛入口處附近截查被告人,在他的手袋內發現一包氯胺酮,他向警員承認知道是「K仔」。稍後,警員帶被告人回家搜查,在他的房間一個抽屜發現十二包氯胺酮和一個電子磅,他承認這些氯胺酮是他的。被告人向警方承認替「阿雞」保管和運送氯胺酮,被截查時正運送毒品往荃灣,完成運送全部毒品後可得報酬5,000元。警方資料顯示,涉案的氯胺酮市值約377,000元。 被告人現年27歲,未婚,受教育至中三,曾做搭棚工人,月入約14,000元,犯案時失業。被告人有四次犯罪紀錄,兩次涉毒品,2010年因藏毒判入戒毒所,他承認因一時貪心,被人誤導,加上要養家,所以犯案,現在很後悔。 販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是許守城案,本席考慮過辯方呈堂的案例周祐正和Chow Yu Chi,販運117克氯胺酮應判監六年零十個月,被告人認罪,減刑兩年零三個月,第一項控罪判監四年零七個月。販運1,972克氯胺酮應判監17年,被告人認罪,減刑五年零八個月,第二項控罪判監十一年零四個月。 本席命令第一項控罪刑期中的八個月與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兩項控罪共判被告人入獄十二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