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98/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May 2015.
1. 上訴人原被控在2014年6月10日或較前日期,於香港新界上水莆上村45號6巷地下,未經水務監督許可而經由並非以水錶量度的內部供水系統取水,違反香港法例第102章《水務設施條例》第29(1)(d) 條。於2015年2月27日,在屯門裁判法院何極輝暫委特委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其後,上訴人申請訟費,原審裁判官經考慮後不准許上訴人的訟費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