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建豪

Case No.DCCC 178/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May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7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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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廖建豪 LIU Kin-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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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5年5月19日
出席人士: 劉智慧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倩文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鄧蔡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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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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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兩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5年1月6日晚上約九時許,警員在元朗朗屏路寶屏樓外發現被告和兩名男子徘徊。被告看見警員便低頭轉身,企圖離開。警員於是截查被告,並在被告的右邊襪子內找到四個內有氯胺酮的膠袋(證物P1)、兩部電話及現金$2,170元。在警誡下,被告承認證物P1載有氯胺酮,並且說他同日從一名陌生男子以$800元購買,並且聲稱是自用的。

3.同日晚上十一時許,警員搜查被告在朗屏邨珠屏樓25樓的住所。警員在被告的睡房的衣櫃內找到一個透明膠袋,內有兩個載有氯胺酮的可再封口膠袋(證物P2),並且在一件長袖外套的衫袋內找到一個電子磅(證物P3)及79個可再封口膠袋(證物P4)。

4.稍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下列事項:

(1) 他在朗屏邨一個公園內從一名男子以$1,500元購買證物P1和P2的毒品(單是證物P1的毒品已值$800元)。

(2) 藏在被告右邊襪子的氯胺酮是自用的。

(3) 被告打算把證物P2毒品賣給他人。

(4) 被告會用那79個膠袋,以一個膠袋1克包裝,每包以$100元轉售。

(5) 被告會用諾基亞電話聯絡買家。

(6) 身上的$2,170元是被告的人工。

5.政府化驗師確認涉案的證物P1是7.12克固體,內含4.45克氯胺酮;而證物P2則是26.4克固體,內含18.45克氯胺酮。警方認為毒品市值約為$4,224元。

求情理由

6.被告現年21歲,單身,與親人同住。辯方說雖然家人今天並沒有出庭,但被告是得到家人的支持。被告早前違反感化令,是因為被告沒有興趣上學讀書。被告在2013年因為不良份子的影響而吸食氯胺酮。被告亦因為要討好女友而向人借錢,後來更被誘使找快錢。第一項控罪的小量氯胺酮是被告自用的。被告在2013年5月進入戒毒所,在同年10月離開。辯方說被告仍然是一個思想不成熟的青年。被告坦白認罪,和警方合作,被告真心悔改。被告亦呈上他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判刑

7.被告在他的求情信中說,他「今次真係知錯」。為了一個女子而再踏上這條不歸路。被告說他不期望他人相信被告改過的決心,但為了表達自己的意願和認錯,而寫了這封求情信。被告是否真心決意改過?是否會秉持承諾,重新做人?這只有被告自己才知道。但被告在求情信中對他從2013年10月離開戒毒所後重蹈毒海,再次吸食氯胺酮卻隻字不提。辯方在庭上求情時說,涉案的第一項控罪的少量氯胺酮是被告自用的,而被告在警誡口供亦有自用的說法。

8.被告現年21歲,有四項定罪,早前法庭已經寬大處理被告,頒下感化令。但被告不懂珍惜機會,亦沒有決心改過,反而不斷違反感化令。在2009年終於被判入更生中心。被告在2013年5月再犯藏毒罪而被判入戒毒所。同年10月離開戒毒所,但在2015年1月再干犯更加嚴重的販毒罪,把購買回來的氯胺酮打算以每包1克和以每包$100元出售賺錢。

9.被告因種種的原因而決定不會向警方進一步透露其他販毒者的資料。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事實上被告人贓並獲,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否則一經審訊後定罪便要面對更加長的刑期。

10.一般而言,販運1克至10克氯胺酮的刑期起點是兩年至四年,而販運10克至50克氯胺酮則是四年至六年。就第一項控罪,涉案的氯胺酮是4.5克,因此本席以兩年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16個月。雖然沒有紐頓聆訊,但本席決定從輕發落,減刑兩個月以反映被告有少量氯胺酮自用的說法,即是說就第一項控罪的判刑是14個月。

11.就第二項控罪,涉案的氯胺酮是18.45克,本席亦同樣以較低的刑期起點,即是4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32個月。

12.本席亦需要考慮到整體的量刑原則。兩項的販毒罪的總份量是22.9克氯胺酮。本席從輕發落,決定只是把第一項判刑的三個月與第二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總共入獄35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