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健

Case No.HCMA 584/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Jun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8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584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14年第56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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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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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15年6月16日
判案日期 : 2015年6月16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5年6月18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潘健於暫委特委裁判官何極輝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8(1)條。他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意外現場為青山公路與往米埔魚塘支路路口。青山公路該路段為雙線雙程行車,一線往元朗,另一線往上水,往米埔魚塘支路則與往上水行車線成T型路口。

4.第一證人駕駛公共小巴,沿上水方向行車線行駛,時速約40公里。當小巴差不多駛過支路時,第一證人見對行(往元朗)線距離一個半車位有一貨車,小巴減速。當小巴與貨車距離只有兩呎時,貨車突然右轉,小巴扭左,但仍撞到貨車車頭。

5.碰撞後,第一證人雙腳被夾,之後被送往醫院,沒有看清小巴損毀情況。他指是小巴司機位被撞。

6.雙方同意之照片集(證物P1(a)-(t)號)顯示,貨車向著支路右轉,車身較少部分進入對頭行車線,較大部分仍在本身行車線。小巴右前角及右司機車門損毀,貨車右前角亦有損毀。

辯方案情

7.辯方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裁判官以辯方盤問方向作為辯方案情:

(1) 當貨車轉彎時,第一證人以高速撞向貨車;

(2) 如控方證據屬實,小巴的損毀應該更嚴重。

裁判官的理由

8.裁判官就證物P1號作出以下之分析:

「34.  P1(c), (d)和(l)展示小巴司機車位門附近的損毁及該車前右側角的損毁(包括擋風玻璃的左下角以下至沙板左角)[1]。當時小巴車頭已越過迎面的該車頭部,而小巴司機車門(特別是有紅色"申請"和"恆"等字部位)被該車右前車身從右方踫撞。這一點配合控方證人的證供,尤其是小巴扭左駄的說法。P1(g)和(h)展示該車的車頭正方沒有任何損毁。在此情況,當小巴扭駄向左邊時,該車可能右轉而導致其右側邊撞向小巴的司機位門,而其正前方無損。

35. P1(s)和(t)顯示,該車的位置是過了路口十分三左右,配合控方證人1最後估計。該車已佔據了該路三分二的闊度,其全部車身的右側對着小路。如果小巴以高速駛向正在右轉的該車,兩車應該是車頭正面相撞,而不是兩車的右前側部份相撞。」

9.裁判官信納控方證人證據,裁定上訴人駛至小巴不遠時,右轉入支路,發生踫撞。明顯地,第一證人有優先使用權,上訴人需確保小巴不被干擾,才可以右轉。因此,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0.完備上訴理由如下:

(1) 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或充份考慮案中所有的證據,與控方第一證人說法之相互關係,錯誤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庭上證供;

(2) 裁判官沒有考慮或充份考慮案中所有的證據,錯誤地拒絕接納辯方案情,對上訴人作出了不利的考慮。

討論

11.辯方在原審曾質疑上訴人的身份,該點在上訴沒有爭議。

12.就上訴理由(1),代表上訴人的劉大律師指出,裁判官指小巴右邊司機門被撞,顯示踫撞前小巴已越過貨車車頭。然而,相片清楚顯示小巴車右頭角損毀。代表答辯人的馮大律師對這點沒有異議。因此,小巴第一踫撞點為右邊司機車門並不正確,踫撞前小巴已越過貨車車頭亦不正確。

13.劉大律師指控方證人所謂小巴右邊司機門被撞亦不正確。然而,馮大律師引述審訊謄本,指出控方證人之證供是司機位被撞,並非右邊車門受撞。司機位是個立體空間,並不僅代表司機門位置。

14.就裁判官所指貨車三分二進入對頭行車線,據照片顯示,貨車有部份已進入對行線,但看似只是三分一,三分二仍留在本線。但無論如何,貨車開始右轉後,任何情況下兩車不可能會正面相撞。馮大律師亦同意。因此,裁判官欲以兩車沒有正面相撞來排除小巴沒有高速駛上一點,並不正確。

15.就上訴理由(2),劉大律師同意上訴人沒有作供,而控方證人亦否定辯方盤問所有指稱。因此,辯方説法並沒有任何證據支持。然而,劉大律師指辯方説法是對上訴人有利的可能性,而環境證據亦可以質疑第一證人之可信性,

16.劉大律師指控方證人所繪畫之草圖(證物P4號)顯示,貨車與小巴相撞前在各自行車線之位置非常接近,而踫撞時貨車部份車身進入了對行線。況且,照片顯示貨車頭輪輕微而非大角度右轉,顯示貨車並非急轉。因此,貨車無可能在距離只有兩呎下右轉過線。控方證人所謂貨車在距離小巴兩呎轉向,並非屬實。

17.裁判官的理由有錯,本席以上訴式重審的角度以作考慮。意外發生在電光火石間,控方證人對時間、距離描述不能視為精確,劉大律師亦同意。控方證人證供的要訣是貨車離小巴很近突然轉向。縱觀所有照片、繪圖,與控方證人的證供沒有矛盾。

18.劉大律師指有可能是貨車在安全情況下轉右,小巴高速撞向貨車。首先,辯方的説法沒有證據支持。再者,誠如裁判官指出,控方證人在往上水線是有優先權,上訴人若要駛過對行線進入小路,無論小巴速度是快是慢,必須確保對頭線交通暢通無阻。所謂上訴人在安全情況下轉右而突然有小巴高速衝上,根本不符固有可能性。

19.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20.最後,本席謹對劉大律師及馮大律師的陳詞致意。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劉陳高律師事務所轉聘劉仲文及石亦芝大律師代表



[1] 兩個「左」字應該為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