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麗珊
|
HCMA 22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處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22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18號) --------------------------
--------------------------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1] 和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2]。她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承認了這兩項控罪。主任裁判官(下稱裁判官)判處她就兩項控罪都是前往戒毒所治療。她不服判處,提出上訴。 2.上訴聆訊日,聽畢陳詞後,本席駁回了上訴,現以此判案理由書交待理據。 控方案情 3.上訴人承認了的案情,是簡單的,如裁判官所述,
4.上訴人用手打開了事主的背包,從內取了一個錢包,在離開時被一直監視的警員截停,在被拘捕後撥開警員試圖逃走,在一些糾纏後被制服。 判處理由 5.裁判官顧及了以下事項:
6.裁判官認為,「不斷盜竊是需要金錢購買毒品,所以成功戒除毒癮才是治本,只要有機會就不應放棄。… 到戒毒所接受治療是最佳的處理方法」。[4] 上訴理由 7.在上訴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她提出的上訴理由可歸納簡述如下:
討論和考慮 8.就上訴人干犯的兩項罪行,裁判官都是有權判處她進入戒毒所的,問題是這判處是否適合。 9.上訴人現在說她已沒有服用毒品多時,這與原審大律師的求情不符。雖然上訴人指出大律師可能誤會了她的指示,不過,重要的是,戒毒所報告指出上訴人是倚賴危險藥物的人,法庭沒有理由不信納這點。 10.顧及上訴人的背景,本席認同裁判官的判處考慮,上訴人戒除毒癮是治本之方,判處顧及了戒毒所報告的建議,既非有違法律原則,也絕非過重。 11.上訴理據不足,因此駁回,維持原本判處。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吳卓樺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