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麗珊

Case No.HCMA 227/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Jun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2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處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22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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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鍾麗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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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
聆訊日期: 2015年6月10日
判案日期: 2015年6月10日
判案理由書: 2015年6月22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1] 和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2]。她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承認了這兩項控罪。主任裁判官(下稱裁判官)判處她就兩項控罪都是前往戒毒所治療。她不服判處,提出上訴。

2.上訴聆訊日,聽畢陳詞後,本席駁回了上訴,現以此判案理由書交待理據。

控方案情

3.上訴人承認了的案情,是簡單的,如裁判官所述,

「在街上向途人偷竊(打荷包)被警員截獲之後,意圖逃走時對警員作出抗拒行為。」[3]

4.上訴人用手打開了事主的背包,從內取了一個錢包,在離開時被一直監視的警員截停,在被拘捕後撥開警員試圖逃走,在一些糾纏後被制服。

判處理由

5.裁判官顧及了以下事項:

(1) 上訴人現年35歲;沒有工作;靠綜援為生;

(2) 她有17次刑事定罪記錄,其中16次涉及盜竊,行為包括扒竊;

(3) 最後一次定罪在2014年3月,因扒竊被判囚10 個月;

(4) 她曾於2003年和2004年兩次進入戒毒所治療;

(5) 曾因服用冰毒患上思覺失調,要接受精神科治療;

(6) 辯方大律師指出,上訴人因綜援金未發放,在經濟壓力下犯案,被截停後情緒失控才阻撓警員;

(7) 戒毒所報告指出上訴人是倚賴毒品的人,已服用毒品多年。

6.裁判官認為,「不斷盜竊是需要金錢購買毒品,所以成功戒除毒癮才是治本,只要有機會就不應放棄。… 到戒毒所接受治療是最佳的處理方法」。[4]

上訴理由

7.在上訴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她提出的上訴理由可歸納簡述如下:

(1) 她其實已有兩年沒有服用毒品;

(2) 判處進入戒毒所並不適當;

(3) 她干犯的罪行與毒品無關。

討論和考慮

8.就上訴人干犯的兩項罪行,裁判官都是有權判處她進入戒毒所的,問題是這判處是否適合。

9.上訴人現在說她已沒有服用毒品多時,這與原審大律師的求情不符。雖然上訴人指出大律師可能誤會了她的指示,不過,重要的是,戒毒所報告指出上訴人是倚賴危險藥物的人,法庭沒有理由不信納這點。

10.顧及上訴人的背景,本席認同裁判官的判處考慮,上訴人戒除毒癮是治本之方,判處顧及了戒毒所報告的建議,既非有違法律原則,也絕非過重。

11.上訴理據不足,因此駁回,維持原本判處。

(黃崇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吳卓樺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2]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3] 判刑理由書第2段。

[4] 判刑理由書第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