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振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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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8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88號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16.5克氯胺酮與及3.87克可卡因。 案情 2.2015年1月4日上午八時許,被告人進入了港澳碼頭的離境大堂,打算往澳門,海關人員向被告人進行搜身,被告人自己從口袋拿出一袋物品內有三十五小包氯胺酮毒品,是20.8克粉末含16.5克氯胺酮。另外,還有五十小包可卡因毒品,共重10.5克,為固體,含3.87克可卡因。 3.被告人向海關人員說自己一個人打算往澳門逗留兩、三天,但在碼頭內有人撞了他一下,他的口袋便多了那些毒品,不過海關人員翻查閉路電視紀錄,發現沒有人碰撞過被告人。 4.被告人在庭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承認被捕時正要帶那些毒品離開香港往澳門,在那裡交給人。 5.警方估計,涉案的氯胺酮毒品街頭價值為二千六百多元,而可卡因毒品則值一萬零二百多元。 案底 6.被告人犯案時約十八歲半,現在快將十九歲,他以前沒有任何犯罪紀錄。 求情 7.辯方律師說,被告人讀初中的時候誤交損友,成績下滑,變得無心向學,中三後他便輟學,後來在茶餐廳工作時認識了一個叫財哥的人,對方引誘被告人吸食氯胺酮毒品,不過被告人沒有上癮,因為他自己也不喜歡吸毒的感覺。不過被告人要吃喝玩樂,又要花費和女友一起生活,所以經濟變得拮据,要向財務公司借貸,財哥乘機叫被告人帶毒品往澳門交給人,說會給回被告人2,000元酬勞。律師說被告人不知這樣做後果嚴重,因而犯下本案。被告人現已知錯,希望法庭作出輕判。 8.辯方律師指出涉及氯胺酮與及可卡因的判刑指引。律師說,將案中的毒品混起來算,整項控罪的判刑起點應為五年至五年三個月監禁左右。律師說,被告人不太願意進入教導所以代替囚禁,因為被告不喜歡讀書,被告人自己認為教導所的鍛鍊對他沒有裨益。 9.律師呈上一些求情文件,包括母親所寫的一封求情信,母親說夫婦二人未有好好管教被告人。 10.求情文件中有一封被告人寫給母親的信件,他當時在荔枝角懲教所內。在信中,被告人向母親認錯。本席讀過該信,感到錯愕的是被告人在信中竟說他覺得和他同囚的人是一班有義氣的人,他們雖然很多是毒犯,但都不算壞人,只是急功近利。被告人在信中說自己打算改過,但完全表達不出切實的想法及正確的方向。 11.被告人在該封信中又提到自己將會失去自由兩年。辯方律師說,被告人看來是知道本案的大約監禁刑期及獄中的扣假規矩,被告人認為若自己行為良好,再坐牢大約兩年左右便可被釋放出來。被告人由被捕至今已被囚禁達五個月。 12.律師說由於被告人不願意接受教導所的判處,所以法庭不需要為他拿取任何懲教報告。 教導所報告 13.按上訴庭定下的判刑指引,販運超過10克至50克氯胺酮的判刑起點為4至6年監禁,因此販運15.6克氯胺酮的判刑起點應為四年三個月監禁左右。至於販運可卡因的判刑,可參考上訴庭對販運海洛英定下的判刑指引,即販運不超過10克可卡因判刑起點應為2至5年監禁,因此販運3.87克可卡因的判刑起點應為兩年半監禁左右。以混合式方法去計刑,即以較嚴重的毒品作判刑基礎,在本案就是16.5克氯胺酮,判刑起點為四年三個月左右,加上3.87克可卡因那一部分,判刑應算為大約一年,本案的控罪整體判刑起點應為五年三個月監禁左右,這已經考慮到被告人年青,以前沒有犯罪紀錄,不過被告人把毒品打算帶出境外作販運,是加重刑責的考慮。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所以若判監起來,刑期會是三年半監禁。被告人若再行為良好,可得到大約三分一的扣假,那他或會真的如自己所算,再坐牢二十多個月便可離開監獄,因為他由被捕至今已被扣押了五個月的時間。 14.按判刑指引去做是一件容易的事,但本席認為被告人年青,根據辯方律師透露有關被告人的情況與及被告人自己在給母親信中所表達的扭曲觀念,本席認為他最需要的是懲教,懲罰還是次要。本席認為判被告人在獄中待上一段日子,實際再坐牢的時間或只是二十多個月,遠比不上一段教導所能夠提供的有建設性懲教為佳。 15.犯人在教導所最少逗留時間為12個月,最長為36個月,平均逗留時間為十八個月至兩年,不過犯人離開教導所後還須接受長達3年的監管。在此考慮下,本席認為若被告人適合進入教導所接受懲教,大致可抵他應坐牢的刑期(見上文)。教導所的判處在本案也算配合案情,因此本席先為被告人拿取教導所報告作參考,再作最後的判刑。 16.教導所報告說出被告人的家庭狀況、被告人的成長及變壞經過。報告說被告人加入了三合會,為找快錢便替人帶運毒品。 17.報告說被告人對評核的官員仍表示自己不適合在教導所接受懲教,不過負責評核的官員卻認為被告人受壞朋友影響,被告人自制能力低,守法概念薄弱,不懂反省自己的行為,也無改過自新的切實計劃。該評核官員認為教導所的鍛鍊會對被告人有裨益。報告說被告人適宜進入教導所,本席絕對認同。 進一步的求情 18.辯方律師今日在進一步的求情中透露,被告人經過教導所還押兩星期,較為明白教導所內的生活,被告人已沒有那麼抗拒教導所的判處。律師說被告人只是仍不知道自己適宜坐牢或適合進入教導所。 19.被告人自己在庭上也是這麼說,他說會尊重法庭的決定,他清楚表示希望自己能夠改過自新,只是仍未尋到正確的方向和做法。 20.辯方律師說,教導所的判處看來會對被告人較有裨益,也配合本案的案情。不過,主控官則提出一則案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Tsz Tim。那宗案例其實涉及兩宗年青人販毒的案件,分別為CAAR 4/2014與及CAAR 5/2014。該兩名被告人分別販運140克氯胺酮與及35.05克可卡因,兩人都沒有案底,兩案的法官都將被告人判入教導所,不過律政司認為法官判處太輕。律政司認為兩人所犯嚴重,根據上訴庭的判刑指引,兩人認罪後的判刑都應超過四年半監禁。確實一點,律政司說,其中一人認罪後的判刑應為四年八個月監禁,另一人的認罪後判刑則為四年七個月監禁。 21.上訴庭考慮過那兩宗刑期覆核案件的情況,認為兩名被告人沒有特殊情況值得法庭輕判。上訴庭顯然認為兩人所犯的罪行判刑起點都應超過6年監禁,因為在覆核之後,上訴庭都把兩人的判刑起點定為6年監禁。上訴庭認為兩名被告人被判處入教導所並不合適,因此擱置原判,最後改判兩人各入獄4年。 22.上訴庭在該兩宗刑期覆核案件中顯然認為兩名被告人所販運的毒品都不少,分別為140克氯胺酮及35.05克可卡因,判刑起點都應超過6年監禁,就算是覆核刑期後,判刑起點也要定為6年監禁,給予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後,每人也要被判入獄4年。上訴庭只是因為該兩名被告人沒有任何特殊的情況要被輕判進教導所,所以擱置原判。上訴庭不是定下「鐵則」說販運毒品的罪行不能作教導所的判處。 判刑 23.本案的販毒罪涉及16.5克氯胺酮及3.87克可卡因,本席在上文已經說過,按上訴庭頒下的判刑指引,以混合式方法去量刑,本案的判刑起點應為五年三個月監禁左右,給予被告人認罪三分一扣減後,判刑可以是三年半監禁。若被告人在獄中行為良好,實際被囚禁的日子只是大約兩年四個月,而他已經被還押了大約5個月的時間。 24.在本案中被告人仍是年青,他的法治、道德觀念和思想都顯出嚴重的扭曲,需要被糾正過來。本席認為普通的監獄囚禁難以達到這個目的。反之,教導所提供的有系統懲教及紀律鍛鍊應會對被告人有所裨益。若被告人因此能夠重新做人,社會亦因而獲益。本席深信,從任何角度來看,教導所的判處都比普通囚禁更適合被告人的情況,社會亦會接受,教導所判處在此案中不是過輕的判處。本席下令被告人進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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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