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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申請人為香港電氣道190號地下 (“該地舖”) 的二房東,他在2012年7月19日與答辯人簽訂了一份租約 (“該租約”) (文件冊第28頁),將該地舖轉租予答辯人,租期由2012年8月3日開始至2014年8月2 日止,租金每月6,000元。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