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彥峯及另一人

Case No.HCCC 505/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Jun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 50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3年第5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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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彥峯 (第一被告人)
  吳志強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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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5年6月24日上午10時48分
出席人士: Mr Thomas IU,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Victor LUK,由鄒陳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Mr LAM Shun Chiu,由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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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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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180克氯胺酮。第二被告則在開審後,本席裁定錄影會面可以作為呈堂證據後改為認罪。

2013年4月22日凌晨十二時許,一隊警員在清河邨清平樓附近執行職務,當時警員見兩名被告人與另一男子進入清平樓大堂,第一被告人背著一個黑色環保袋,之後兩名被告人進入升降機,警員立即上前表露身分和截查,第一被告人丟下環保袋,兩名被告人跑出升降機,最後被截停。

其後,警員搜查那黑色環保袋,發現一袋涉案「K仔」。根據警方資料,這些「K仔」的零售價約為二萬九千元。

第一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向警方承認,環保袋的毒品是朋友給他的,他自己吸食。被捕時正與其餘兩人往清平邨18樓的梯間找朋友「乳牛」,是另一朋友叫他到上址找「乳牛」的,他不知道原因。第二被告人在錄影會面承認,案發當晚接到第一被告人來電,要求他與另一男子壯膽,陪他送「K仔」到清平樓,事成後給他們「K仔」作報酬,他不知道涉案「K仔」的來源,也不知道送「K仔」給誰。

第一被告人現年23歲,受教育至中四,有四次犯罪紀錄,曾於2012年因藏毒,判入戒毒所。他曾任侍應、髮型屋和運輸工人等工作,月入約一萬元。他有吸食「K仔」習慣。第一被告來信表示後悔,因財務問題而犯案。

第二被告人24歲,三次犯罪紀錄,曾於2009年因販毒罪,共判監32個月;受教育至中五,有毒癮,曾任職酒樓和貨倉。第二被告人來信表示誤交損友,被人利用,現在後悔。

根據量刑指引許守城案,販運180克氯胺酮,刑期應為監禁七年零七個月。

現以此為量刑起點,第一被告人認罪,減刑兩年零七個月,現判第一被告人入獄5年。第一被告人求情時表示,他其實與第二被告人合作運毒,兩人平分得益,這說法與他的錄影會面紀錄不符,到判刑前才提出這點,本席認為不甚可信,不接受這講法。

第二被告人在審訊初段認罪,只是陪第一被告人壯膽,本席認為這講法可信,本席接受這講法。現以七年零七個月為量刑起點,他開審後才認罪,減刑一年零十一個月。另外,他只是壯膽陪著第一被告人販毒,本席再給他一年零三個月減刑。現判第二被告人入獄四年零五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