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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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9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593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14年第1750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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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羅瑞華在特委裁判官蘇啟昌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無罪。上訴人申請訟費被拒,現提出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訟費上訴,現頒下理由。 案情槪要 3.上訴人駕駛貨櫃車,在新界安福街與樂業路之T字路口與第一證人駕駛之私家車發生碰撞。安福街有關路段為兩線單向行車,左一線只可左轉入樂業路往粉嶺方向,左二線只可右轉,跨過樂業路往粉嶺方向,右轉入樂業路往沙頭角方向。 4.第一證人指上訴人在安福街左一線行駛,而第一證人則在安福街左二線上訴人之貨櫃車後,準備沿左二線轉右。當時有一老婦在左二線推著手推車往前。第一證人駛至老婆婆前停車,而上訴人則沒有停車,沿安福街左一線右轉入樂業路。當上訴人轉入樂業路往沙頭角方向時,第一證人左車頭與貨櫃車右後尾輪位置發生踫撞。 5.裁判官不排除意外由第一證人引起,疑點利益歸上訴人,因此罪名不成立。 6.至於訟費申請,裁判官指上訴人貨櫃車右轉,與在右邊的第一證人車輛發生碰撞。若上訴人當時小心、謹慎地留意右邊的交通情況,沒有理由看不見第一證人之車輛。 7.再者,上訴人當時錯誤地著了左指揮燈,可見上訴人沒有適當的謹慎與專注,特別是對右邊之交通情況,因此不能排除對有關意外雙方均負有責任。 8.基於上訴人之駕駛態度十分可疑,訟費申請被拒。 上訴理由 9.上訴人反駁裁判官就貨櫃車行車線及指揮燈的裁斷,指:
討論 10.在Tong Cun-lin (湯均年) v HKSAR [2000] 1 HKLRD 113案,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列顯倫於第 117頁F-J段指出,就被判無罪的上訴人之訟費申請需行使酌情權。一般以言,在公平及合理情況下,應頒予其訟費,除非:
應否批准訟費申請必需是合理和公平情況下作出考慮,而其中必須考慮上訴人在案件調查階段和審案時候的行為。 11.代表答辯人的陳大律師指出,上訴人於警誡下錄取之會面紀錄,在他同意下呈堂(證物P4號)。會面紀錄中,上訴人指他沿安福街左一線行駛,差不多到樂業路路口時,見前面視野清楚,無車阻擋。當時左二線有一婆婆推著手推車向樂業路方向行駛。為避免撞到婆婆,他減速至5 公里。 12.到路口時,他見左右兩邊無車,他以時速5公里右轉駛出樂業路,其間有留意婆婆動向。至貨櫃車車頭行到樂業路左二線往沙頭角方向,從右側鏡望到婆婆行到路口,再望左邊見到一架私家車,就讓私家車先行。私家車行過後,繼續右轉,即聽到他的車尾有長響號聲,發現與第一證人之私家車發生碰撞,立即停車。 13.陳大律師亦引用會面紀錄所附錄上訴人手繪的草圖,顯示貨櫃車一直在安福街左一線行車,直至距離安福街與樂業路T 字路口雙白線前不足一個貨櫃車位,才開始右轉過去安福街左二線。因此,上訴人所謂他一直在安福街二線行車,根本與他之前的會面紀錄與草圖相矛盾。 14.再者,從照片照片證物P2(4)號顯示,停車後貨櫃車車頭是打著左指揮燈的。上訴人指稱壞車燈因碰撞後受損,變成指揮燈。當被問到為何貨櫃車右車尾被撞,為何右車頭指揮燈會受損?他則指可能是車尾碰撞時損及線路,影響右車頭指揮燈,但他亦不太清楚。 15.本席同意答辯人所指上訴人在其自願作出的會面紀錄中,清楚顯示他一直在安福街左一線行車。安福街左一線只可以向左轉,若上訴人要避過老婦或左二線其他車輛之情況下右轉,應該確保在絕對安全之情況下進行。相片亦顯示上訴人停車後是打著左指揮燈的,他指稱在不清楚情況下車尾被撞而車頭指揮燈受損,根本絕不可信。 16.上訴人之口供及草圖令控方相信其案情比實際更加有力,是自招嫌疑,因此訟費上訴被拒。 上訴訟費 17.答辯人申請訟費,指上訴人毫無合理上訴理由。 18.上訴人的理據涉及他反駁裁判官就貨櫃車之行車線及指揮燈的裁斷,而他需要反駁他之前在警誡及自願下所錄取的會面紀錄及所繪草圖。上訴人指在警署時他認為會面紀錄沒有不妥,因此簽名,但他在庭上有權補充。然而,所謂補充,實在南轅北轍,全盤否定。因此,上訴人沒有任何合理上訴理由,浪費法庭時間,需要支付上訴訟費。 19.陳大律師支取署任高級檢控官薪金,訟費每小時為4,000至5,000 元。上訴人月入約11,000至12,000 元。本席評定上訴訟費合理金額為2,500 元。 20.此令,上訴人須向答辯人支付上訴訟費2,500 元。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任高級檢控官陳詩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