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宏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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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6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3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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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 2.2015年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113號先施大廈山藍賓館,職員從閉路電視發現被告曾在當天下午5時許,跟隨其他客人進入賓館,走向櫃檯前,拿取毛巾掩著面部,繼而用鎖匙開啟1號房,3分鐘後攜著一袋物品離開該房間(第一控罪)。被告後來更拿起掃把,把閉路電視鏡頭移開一邊,但鏡頭仍可攝錄被告。他其後開啟3號房及進入,及後約下午6時左右離開(第三控罪)。1號房的住客後來發現失去一些物品,包括剃刀、染髮用品及一些化妝品,總值近10,000元。而職員從閉路電視中亦認出被告曾在1月時入住,但案發時已並非住客。 3.2015年2月25日,被告在另一賓館內被捕,警員更從他搜獲一些上述1號房內失竊的化妝品。 4.錄影會面下,被告承認假裝住客進入賓館,因貪心才到櫃檯前取得鎖匙進入房間,並進入過1號及3號房。閉路電視攝錄下他的舉動,而尋獲的物品是從1號房內盜取的,他當時是以侵入者的身分進入該些房間,並企圖盜竊。 5.被告現年43歲,過往有7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行劫、盜竊及管有危險藥物,最後在2015年3月因盜竊罪被判入小欖精神中心2個月。 6.林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坦白認罪,對於所犯之事感到非常後悔,可幸是當時房間內沒有人,並無對其他人士造成任何驚嚇,亦沒有使用暴力,並非專業竊匪,被告更願意賠償受害人之損失。被告其實因其他案件,早前已被判往小欖精神中心服刑,現在兩份報告均認為被告可繼續其治療,望予以輕判。 7.入屋犯法罪為嚴重罪行,上訴法院更確立涉及住宅單位,可判予3年監禁。被告在賓館內連續進入不同房間盜竊,案情嚴重,可是根據兩份醫療報告,均指出被告患有精神錯亂的情況,兩名精神科醫生均建議被告適宜留院治療,為期6至9個月。 8.在此獨特背景及情況下,本席認同報告的建議,就被告面對的兩項控罪,同判予醫院令9個月,可於小欖精神中心服刑。 9.被告同意下,另作出賠償令9,579元予第一控方證人,將於今天內存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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