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PE 458/2015 on BabelCite. This LDPE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July 2015.
1. 本案是一宗租務糾紛。本席於2015年6月24日的聆訊裁決申請人只能以答辯人有欠租,但不能以答辯人違反租約內不可分租的條款,為理由申請收樓。本席頒令答辯人須把涉案處所的空置管有權交還申請人, 也頒令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欠租/中間收益及管理費,但同時亦給予答辯人濟助;如答辯人於濟助期屆滿日或之前把所有欠租/中間收益支付申請人,則答辯人可獲沒收租賃權的寬免,而涉案處所的租約亦恢復有效。另外,由於在申請人、答辯人和分租客 (即案件LDPE 405 of 2015的答辯人; “劉先生”) 同意下,分租客早前已交付審裁處的部份中期付款可發放給申請人,作為答辯人須交付的欠租/中間收益,本租約在此款項發放下被確認為恢復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