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87/201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July 2015.
1. 被告人起立,第一證人指你有份參與這樣的角色、說這樣的話,是有少少可信性,不過這個可信性我認為被你與他之間的背景關係沖淡及不穩妥。因為我確實不知道你有否打他,即是他不肯承認和你有私人恩怨,就這樣誠實告知法庭,明顯是讓法庭同警方都有這個假象,就是他指出你是一個行兇的主事者,這一點是公平,亦基於沒有一個前設或私人恩怨的基礎下提出,這一點是重要的,因為這只是憑一個口頭證供決定哪個是行兇者、行兇主事者。你們之間過往的關係是重要的,因為過往的關係可說明他有否動機去誣告你。假如你真的有打他,那麼你應該真的有打他,或吩咐別人打他,這樣你可能會認為你很幸運,不過這不是這個制度可以處理。這名證人本身就要代表控方,提供一些有力證供,當中需要很高的舉證水平。既然他未能坦誠地說出事實的全部,即是主要包括這個背景,而你是一個受益者,這個疑點的利益歸於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