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月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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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4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144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4年第14084-1408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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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暫委特委裁判官何極輝(以下簡稱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保管或控制應課稅品」罪[1](傳票一),及一項「未有向海關人員申報在被告人個人行李所載的超逾海關關長在憲報刊登的數量的應課稅貨品」罪[2] (傳票二), 罪名成立。傳票一罰款$8,500; 傳票二罰款$1,500。上訴人現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海關人員在落馬洲支線管制站海關入境大堂看見上訴人通過綠色毋需申報通道。海關人員截停上訴人檢查,在上訴人攜帶的袋內發現未申報的應課稅物品,扣除她可享有19支免稅煙後,涉案應課稅物品為583 支香煙。上訴人在警誡下承認香煙是她的。 辯方案情 3.上訴人的說法是海關人員陷害她,香煙是由控方第一證人關員在截停上訴人後自己拿出來放進上訴人袋中,並告訴上訴人是給她的禮物。上訴人不虞有詐,接受了關員的饋贈。 上訴理據 定罪上訴 4.上訴人在她的上訴通知書內提出裁判官歧視精神病患者為唯一上訴理由。由於這是非常嚴重的指控,本席建議聽取審訊錄音來協助裁決,但上訴人反對本席做法,認為本席只需根據裁判官的陳述書和檔案內現有謄本來作出裁決。 判刑上訴 5.上訴人指出,在等候審訊的時候,聽到其他面對同類控罪的人士在認罪後的判刑均為一千至兩千元左右,而他們更是有同類前科,沒有理由無案底的她會被判罰合共一萬元。上訴人又指出她已經沒有工作,工傷賠償也已經停止,每月只靠兩千多元的病假薪酬養家糊口,和照顧她的10歲女兒。上訴人在判刑後一段時間內向裁判官申請分期繳付罰款並獲得批准,由2015年4月10日開始每月還款$500。 討論 定罪上訴 6.根據裁斷陳述書或陳詞謄本內容,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裁判官曾經對上訴人在任何基礎上作出歧視。裁判官對上訴人提出的證供作出公平而正確的分析,清楚交代不接納上訴人證供的理由。 7.本席同意裁判官的看法,上訴人提出的事實版本,即海關關員插贓嫁禍,把涉案香煙假裝送給上訴人然後再把她拘捕的說法屬固有地不可能。上訴人在庭上的表現令到本席見到她是一個思想慎密的人,不可能那麼容易受騙,更不可能在發現受騙後不即時提出被騙這事情。唯一無法抗拒的推斷是她不是誠實的證人。裁判官的決定建基於證據分析,完全不關乎上訴人可能是精神病患者這事情。 8.上訴人提出的理據不能成立,裁判官的定罪沒有不安全、不穩妥的地方,裁定駁回定罪上訴。 判刑上訴 9.首先,在上訴人提到的案件,其他犯案者的背景及案情等均影響判刑輕重,每一個案件均需要獨立處理。即使如此,答辯人公平地告知本席,數據顯示一般來說,就傳票一同類型案件,若牽涉香煙數量為500至1000支,刑罰可以是監禁4至42天;若緩刑處理則為6至30天監禁;若罰款則為$50至$10,000不等。上訴人不反對本席在裁斷時考慮這些數據。 10.根據謄本,裁判官在求情階段獲上訴人告知她當時有每月$10,000的工傷賠償,也得悉上訴人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療,更知道上訴人有一個10歲大女兒要照顧。裁判官然後重複邀請上訴人進一步陳詞,但上訴人只是不斷強調其他人不會相信她這說法,又說「你哋鍾意點就點喇」,裁判官最後唯有在已知事實基礎上判刑。 11.雖然上訴人初犯,但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定罪,而且上訴人在審訊過程中對海關關員作出嚴重的虛假指控,在求情陳詞階段更反映出她完全沒有悔意,本席認為裁判官採納的$8,500和$1,500的判刑起點不是明顯過重,更與答辯人提出的一般刑罰吻合,裁定駁回判刑上訴,維持原判。 訟費 12.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詩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