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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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366/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Jul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36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3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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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潘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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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5年7月15日上午11時02分
出席人士: 關文渭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敏怡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佘英輝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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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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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相關的危險藥物是「冰」毒,販運數量共27.02克。

2014年5月10日晚上,警員在旺角弼街近廣東道設置路障,在截停的一輛的士的後座看見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搜查她的手袋,在裡面發現一個黑色袋,內藏十八小包思疑危險藥物。警員於是將被告人拘捕,警誡下被告人說那些「冰」毒是她自己服食的。

經政府化驗師化驗後,證實那些思疑危險藥物是總共27.33克的結晶體,內含27.02克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被告人現時45歲,在香港出生,教育至中三程度,有三次刑事紀錄,其中一次是在2007年就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罰款。另外兩次是輕微罪行,同樣也是被判罰款。犯案時被告人無業,與女兒倚賴綜援生活。被告人的女兒現年4歲,是她和前度男友所生。據代表被告人的曾大律師所說,犯案時被告人與女兒和她的現任男友阿豪一起居住,被還押後,女兒由阿豪照顧,但在一個月前阿豪已將她女兒交給社會福利署安排由助養家庭照顧。曾大律師說,被告人染有毒癮已有十年,直至還押期間才成功戒除。被告人自小便因為家庭問題而需要在工廠工作,之後經歷了兩次婚姻,後來投身保險行業,生活有些好轉時卻遇上了女兒的爸爸,當時女兒的爸爸已有毒癮,後來她自己也變成了癮君子。雖然曾為了女兒立心戒毒,但不成功。她自己亦遭毒品禍害,全部牙齒經已脫落。

曾大律師說,被告人現在已非常後悔,希望獲得輕判,盡快與女兒重過新生。曾大律師指出,在當天被搜獲的「冰」毒之中,被告人原本準備大概有三分之一供自己服用,可服用兩星期,但不排除若有人購買仍會出售。被告人是以2,000元購買該批毒品,準備以7,000元售出三分之二以賺取5,000元。

販運危險藥物是極其嚴重的罪行,就不同種類的毒品,上訴法庭訂下了不同的判刑指引。而判刑的輕重是和販運毒品的份量掛鉤。在譚伊真HKSAR v Tam Yi Chun)(CACC 524/2011)一案中,上訴法庭就販運「冰」毒的判刑重新訂下指引,若販運10克至70克的「冰」毒,判刑起點應該是7年至11年的監禁。然而本案是發生於譚伊真案之前,所以適用的仍然是上訴法庭於程國雄AG v Ching Kwok Hung)([1991] 2 HKLR 125)案中訂下的判刑指引。根據該判刑指引,販運10克至70克的「冰」毒,判刑起點應該是7年至10年的監禁。就本案而言,以27克的數量來說,適當的判刑起點應該是七年另十個月的監禁。考慮到被告人呈遞的兩份醫學報告、被告人的刑事紀錄和曾大律師的陳詞,本席接受被告人在犯案時仍有頗深的毒癮,有部分撿獲的「冰」毒是自己服食。因此本席將判刑起點調低至七年半以反映這項因素。

上訴法庭為販運危險藥物所訂下的判刑指引,目的是要收阻嚇作用,以阻止危害社會的毒品流入市場,一般的求情理由如經濟問題、個人困境等等都不是有效的減刑理由。本席認為就被告人的控罪,唯一的減刑理由是被告人認罪。而因為被告人認罪可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被告人被判處5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