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首成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58/201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August 2015.

1. 被告人在本席面前承認2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

Case No.DCCC 258/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Aug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5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258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首成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國威
日期: 2015年8月19日
出席人士: 陳永淦大律師,外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維騉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梁李曾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2]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3 years)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在本席面前承認2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

案情摘要

2.本案的案情是這樣的:女童X於2001年11月1日出生,案發時只有12歲。2014年8月初,被告人和X相識並發展為情侶。同月,兩人在被告人沒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跟X非法性交兩次,被告人兩次也在X的體內射精。他們兩人均已記不起實際性交的日子,但不約而同地,在進行該兩次性交時屋內也有其他人在場,只是在場人士並不知情。同年9月初兩人分手,並自此斷絕來往。

3.2014年9月17日,X因身體不適到仁濟醫院求診,檢驗下發現她懷有身孕。X遂將一個月前曾與被告人性交的事告訴她的父親,父親見事態嚴重,立即報警。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和母親向警方主動投案,並坦承一切。被告人表示X曾經告訴他自己已14歲。本席曾在法庭看過X跟社工會面的數碼光碟片段,X看起來也頗為成熟。

4.後來X把其懷有的胎兒打掉,DNA鑑證顯示胎兒並非跟被告人有關。

求情

5.被告人的判刑曾先後押後多次,原因是他在等候本案審訊期間,干犯了一項“盜竊”罪,被沙田裁判法院一名裁判官判處接受感化18個月。有見及此,馬大律師很順理成章地邀請法庭傳召進一步感化報告。鑑於被告人年紀尚輕,只得17歲,本席以為那也是一個可取的做法。無奈事與願違,感化主任認為被告人守行為期間無所事事,不單游手好閒,而且改過決心欠奉,故此不建議他接受感化。為此法庭別無選擇,只能傳召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該小組)報告、更生中心、教導所和勞役中心報告。該小組希望感化主任考慮以居住形式監管被告人接受感化,唯今天感化主任明言並不可行,原因是被告人欠缺紀律,需接受相關訓練。

6.今天,馬大律師十分公平地向法庭陳詞指,勞役中心似乎已是唯一選擇,並相信那對被告人幫助最大。他再沒有進一步要求輕判陳詞。

判刑

7.本席已小心考慮本案情節和所有求情因素,在此特別感激馬大律師對法庭的協助。

8.本案的主要判刑考慮,在於如何協助被告人更新。本席接納馬大律師指被告人和X發生性行為時是年齡相若、兩情相悅,當中亦沒有任何被告人利用X的無知或哄騙成份。因此,本席現判被告人入勞役中心,兩項定罪同期執行。至於被告人現存的感化令,本席交還相關裁判官處理,在此不作任何命令。

( 李國威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