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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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住九龍橫頭磡邨一棟公屋大廈的1612室。2015年3月16日下午3時左右,該大廈一名住在高層的住客見到被告在大廈的17樓用一個衣架伸入1712室的鐵閘內,弄開該道鐵閘而進入1712室內,被告人在三、四分鐘後從該單位出來。該名觀察的住客後來見到被告人在16樓出現,亦用衣架伸入1612室的鐵閘內,進入1612室,五、六分鐘後出來。

Case No.DCCC 346/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Aug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4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3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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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袁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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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5年8月6日下午12時11分
出席人士: Ms Barbara W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Dominic Lai Yiu Kue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黎耀權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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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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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案情

2.被告人住九龍橫頭磡邨一棟公屋大廈的1612室。2015年3月16日下午3時左右,該大廈一名住在高層的住客見到被告在大廈的17樓用一個衣架伸入1712室的鐵閘內,弄開該道鐵閘而進入1712室內,被告人在三、四分鐘後從該單位出來。該名觀察的住客後來見到被告人在16樓出現,亦用衣架伸入1612室的鐵閘內,進入1612室,五、六分鐘後出來。

3.該名觀察的住客懷疑被告人在大廈內犯法,於是報警。警方到來,在當日下午4時08分左右,於1612室(即被告人的居所)門內將被告人拘捕。警誡下,被告人說:「阿Sir,我一時貪心,畀次機會。」。

4.回到警署,被告人在訊問下對警方說,他以為樓上的1712室才是自己的居所,所以他才打開鐵閘進內,然後才發覺那處並不是自己的居所,但貪心起來,便進入1712室內其中一個房間,偷去放在書桌上的1,300元人民幣。被告人對警方說,他後來把這1,300元人民幣扔掉了。

5.被告人在庭上同意他進入1712室,要走到該單位的另一端才進入一個房間,從那處偷去那1,300元人民幣。(1712室的簡圖顯示這個房間在該單位的右下角,即一個人從正門入來後,要走到單位的盡頭,才可以進入該房間。)

案底

6.被告人現年63歲多,他在1967年至2007年有二十一次被定罪的紀錄,涉及多種罪行。1968年,被告人犯上搶劫罪﹔1972年犯的也是搶劫罪﹔1994年犯的是企圖入屋犯法罪﹔2005年犯的是盜竊罪﹔2006年犯的是企圖盜竊罪﹔被告人最後一次被定罪是在2007年1月,他因為管有危險藥物被判入獄4個月,另外又因違反對上一次定罪後被判的緩刑,亦要因此入獄額外兩個月。

求情

7.辯方律師寫好求情理由。他說被告人失業已經十五年,每月靠三千多元的綜援金過活,他和家人住在案發的那座大廈的1612室。

8.律師說,被告人健康不佳,他呈上懲教署的醫生為被告人撰寫的報告,顯示被告人有多種疾病,包括尿閉塞、尿結石、前列腺問題、慢性阻塞性呼吸道疾病、胃炎及左腮腺淋巴瘤,不過這些都並非危疾。

9.律師說,被告人是錯誤地走上大廈的一層到17樓,在那裡誤以為1712室是自己的居所才打開鐵閘,此時才發覺那處不是自己的居所,但被告人又一時貪心起來,便走進該單位內進行偷竊的行為。律師同意在此情況下,被告人亦不算是一個機會主義者,他當時所犯的是一般侵入民居偷竊的情況。不過律師說,被告人在犯案時沒有使用暴力,亦非屢次干犯此罪。律師指出被告人最後一次被定罪已是2007年的事。律師說被告人已落實賠償事主失去的1,300元人民幣。律師叫法庭考慮到被告人已經一把年紀、和警方合作及現在認罪,他希望法庭對被告人作出輕判。

判刑

10.控方呈堂的相片集顯示1612室和1712室的鐵閘雖然相同,但兩個單位室外已經有別。1612室右邊的氣窗裝有一部冷氣機,1712室則沒有(見4號相和30號相)。另外,1712室鐵閘外左邊有兩個神位,1612室則沒有任何神位。再者,兩個單位的鐵閘與木門之間的牆壁顏色大有不同,1712室的牆壁顏色是灰白色,1612室則是鮮明的綠色。本席認為被告人沒有可能要到打開1712室的鐵閘才知道錯誤地進入別人的居所,況且該單位還是在被告人所住的16樓上一層,即被告要走上一層才可到17樓。

11.律師說,被告人當日服過一些幫助睡眠的藥物,所以才會這般糊塗。本席雖然接納被告人當天曾看過一名私家醫生拿取協助睡眠的藥物,因為有醫生紙為證,但被告人當天下午仍未睡覺,怎會已經服藥。本席亦不相信世上有藥物令人糊塗地走上自己所住的一層的樓上,仍然錯摸別人的門口,打開鐵閘才曉得是別人的居所,但當時又會立時清醒過來,讓貪念作祟而深進別人的單位,走入一間房內進行盜竊。被告人對律師所稱的服藥後糊塗和摸錯門口的說法,顯然是一派糊言。本席肯定被告人是有心從16樓走上一層到17樓,然後有意打開1712室的鐵閘進內,再深進該單位,走入一房間內進行偷竊。本席亦不相信被告人偷到那1,300元人民幣之後會把金錢扔掉。

12.被告人犯的是一般的入屋犯法罪,不涉及任何減刑的考慮,不過亦沒有加重刑責的因素存在。

13.被告人過往有案底,有些是和不誠實的罪行有關,他甚至在1994年犯過一次企圖入屋犯法罪,不過這些已是多年前的事。

14.本席認為此宗入侵民居犯法的罪行判刑起點應為3年監禁,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另外,被告人落實賠償事主損失的1,300元人民幣,亦可獲額外減刑1個月。因此,被告人認罪後,本席對他判監23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