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君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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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429/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Aug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42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4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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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麥君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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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日期: 2015年8月10日下午3時33分
出席人士: 韋浩棠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振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氏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製造危險藥物(Manufacturing of a dangerous drug)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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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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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麥君賢被控兩項罪行:一係製造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6(1)(a)同埋(2)條;而第二條就係販運危險藥物,違反上述《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同埋(3)條。被告喺本席嘅席前承認咗控罪,同埋承認案情之後,本席係裁定被告你兩項罪名成立嘅。

好,睇番個案情。喺2014年2月27日,當時有警方人員就喺九龍一間叫做維景酒店嗰度係進行反毒品嘅行動。當日大約係23:43分,警員就見到有兩男一女就喺酒店嘅1622室出面拍門,咁跟住就開咗門之後,警員就跟嗰三個人入咗去1622室,入面就見到被告你同埋一名已經懷孕嘅女子。咁警員亦都喺嗰個1622室入面發現有思疑毒品同埋製造毒品嘅工具。警員就係用製造毒品呢個罪名拘捕咗被告人你。

喺警誡之下,被告人就承認,所有毒品同埋製毒工具都係屬於你嘅,同另外嗰四個人冇關。

咁警員其實係發現啲乜嘢呢?就喺張梳妝檯上面發現一個保險箱,入面有三個透明膠袋,入面全部有呢啲固體係懷疑危險藥物;同埋另外一個透明嘅膠袋係有一啲晶狀嘅物體,懷疑係危險藥物;有張白色嘅卡紙,上面又係有懷疑危險藥物;另外有一個透明嘅膠袋,入面裝住係有結晶體懷疑嘅危險藥物;有金屬碟、銀色嘅煲同埋黑色嘅電磁爐;有玻璃碗,有個膠碗,呢兩個入面都係有少量嘅粉末;有張寫住麥先生個名,係嗰個酒店房間嘅卡,上面又係有白色粉末;有一個電子磅,上面又係有白色粉末;仲有一雙筷子、一把刀、兩部打火機;有密實袋,同埋有一包梳打粉;就有隻玻璃杯,入面係有白色粉末;仲有水壺,同埋其他透明膠袋;咁喺櫃桶入面就搵到有個膠袋,袋住有六萬幾鈫嘅港紙現金。

咁呢啲危險藥物就拎咗去--即係當時懷疑危險藥物,拎咗去化驗。化驗咗之後,就發覺嗰三個透明膠袋入面同埋啲卡紙裝住晒嗰啲,夾埋晒就係有28.99克嘅可卡因,而個固體夾埋係67.49克嘅。咁另外就係嗰個膠袋載住入面,就係25.96克嘅晶狀固體,而入面係有25.58克就係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係俗稱『冰毒』),咁當然其他仲有係嗰啲物品,即係有啲微量嘅危險藥物喺度。咁而同一位嘅化驗師,即係後屘化驗嗰位,其實當時喺現場有去過酒店度睇過嘅。咁詳情就唔再講,即係頭先讀出嚟嗰啲,又有個電子煲、又有碗、有「盛」,佢睇過晒之後就認為嗰啲物品係可以用嚟製作呢一個純正嘅可卡因(即係叫做霹靂可卡因),即係尤其用嗰隻梳打粉,就係用可以做呢個工序。

咁而被告你其實喺拉咗你之後,返到去喺錄影會面嘅時候,你都承認當時你係有咁樣做嘅,咁你就話所有嗰啲危險藥物,即係「冰」同埋可卡因,都係你嘅。咁而你喺朋友度買咗嗰個可卡因返嚟之後,因為嗰陣時係未提煉嘅,所以後屘就將水同埋梳打粉溝咗之後加熱,而後等佢凍番之後乾咗,咁就製成呢個叫做霹靂可卡因嘅。你就係話,喺個保險箱入面搵到嗰啲就係你自己製成品嚟嘅,遲啲會賣畀人嘅,咁賣個價錢就係24克,就港幣13,000鈫,或者係少啲,0.3克就以300鈫嘅價錢去賣。咁另外嗰啲「冰」都係「愛」嚟賣畀人嘅,即係當然「冰」就唔係製毒,製毒就係可卡因啫,「冰」你就係用一粒,即係等於28克,就港幣3,000鈫呢一個價錢賣畀人嘅。咁你話嗰六萬幾鈫就你啲積蓄嚟嘅,你喺呢間1622室入面就係販賣呢個危險藥物嘅。咁呢個就係有關嘅案情。

咁而毒品嗰個價值,2014年2月市面零售價可卡因就大概係港幣六萬八千幾鈫,而「冰」係大概一萬一千幾鈫。

被告你而家就係22歲,未結婚嘅,不過就同嗰個女朋友,即係話當時喺酒店度搵到位懷孕嗰位女士,就係有個仔,咁據講就話個女朋友唔識得點樣湊個BB嘅,而家就已經係社署介入咗,咁而你嘅爸爸,即係個孩子嘅祖父,所謂,就好希望能夠照顧到嗰個BB,但係暫時都未知嗰個詳情嘅。咁呢個就即係可以話你暫時嗰個背景。

咁而喺案發嘅時候,你係冇業嘅,嗰陣時,即係冇職業嘅,咁你就唔係初次犯事,有四次案底,咁有兩次仲係同毒品有關嘅,係管有危險藥物,不過就冇製毒或者販毒嘅先前紀錄。

咁而喺求情方面,代表你嘅大律師馮大律師就係話,即係最主要就係坦白認罪,喺未審之前認罪,咁希望本席係畀你一個最大嘅折扣,同埋就自己都明知道需要坐監都要有番一段嘅日子,就希望本席盡量輕判,等你可以早啲出獄,有生之年都能夠再照--即係繼續去照顧你個仔,因為個仔而家啱啱出咗世冇幾耐。

好,講番嗰個刑罰嗰方面。製毒同埋販毒都係非常之嚴重嘅罪行,兩項罪行都係,如果一經循公訴程序去定罪,可以係罰款$5,000,000同埋監禁終身嘅,咁可以所以睇到,喺法例嚟講,認為呢兩項控罪係幾咁嚴重。

咁而製毒嗰方面喇,已經就睇到,被告人你嗰個代表,即係頭先馮大律師,就向本席係提交咗若干嘅案例,希望我考慮,咁講一講嗰啲案例嘅名,就係一個叫做岑冠林,就係上訴庭2001年第73號;另外就係再遠啲,就黃劍威(譯音)呢件案件,係1987年嘅263號;同埋一個叫做鄧錦光(譯音),就1996年嘅183號;較為近少少就有2003年529號,嗰個叫陳輝;同埋一件係本席曾經處理嘅案件,係2000年521號,叫做劉慶漢嘅。咁而本席亦都留意到,就有一件案件係叫做簡光輝嘅,就係2008年298號嗰件案件。

咁首先講番先,喺一件叫做張偉光(譯音)嘅案件,係1997年嘅案件嚟,就當時嘅法官就係陳兆愷,佢就講出咗係製毒嗰個罪行,係比販毒同埋管有危險藥物嚴重得多,咁所以判刑亦都要重過嗰兩項控罪嘅。而判刑要考慮嘅因素,就係要考慮製成嘅毒品會有幾多個份量,就嗰個製造嘅規模大唔大,嗰啲儀器嘅能量可以造到幾多出嚟,係咪個工場嗰個生產大唔大,同埋被告人本身嗰個角色係做啲乜嘢,咁呢啲全部要考慮之列嘅。

而另外喺較早前,呢個1984年嘅案件嚟,當時上訴庭已經話咗,就係製造毒品呢啲咁樣嘅罪行,除非嗰個規模係好細,否則都係應該要最低限度10年作為呢一個量刑嘅。咁本席唔打算再詳細講頭先讀出嚟,即係代表律師向我提出咗嘅嗰啲案例,不過我凈係想特別提及就係簡光輝呢件案件,因為嗰件案件同而家呢件案件好相似嘅。嗰件案件就係涉及一名被告人,就喺又係維景酒店,同一間酒店,就唔同嘅房入面係製造毒品。咁喺嗰件案件嗰個被告,就租用咗嗰個房間就係兩個半小時,咁當然喺呢件案件,被告你就有啲唔同,因為根據資料,你係喺2月24號入住嘅,即係話到拉到你嗰日27號,已經有四日嘅時間,差唔多四日嘅時間。咁喺嗰件案件,警方總共搵到嘅可卡因就又係少好多,4.39克,咁而亦都搵到製毒工具,嗰個過程其實同被告你差唔多嘅,嗰個被告佢承認咗就係話,將嗰個可卡因溝梳打粉,然後就加熱,咁後屘即係解--佢凍番之後,就製造咗叫做霹靂可卡因。咁當時原審法官就係用6年作為量刑基準,咁被告因為認罪,所以就變咗監禁4年。咁上訴庭就指,喺嗰個製造嘅案件,撿獲毒品嗰個份量就係可以顯示到製毒嗰個規模大定小,但係嗰個份量就唔係決定量刑基準唯一或者主要嘅因素,當然係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係唔係最重要,亦都唔係唯一嘅因素。

咁喺本案,就頭先都講咗喇,被告人你租用嗰個酒店嘅房間有差唔多四日,咁而可以睇到嘅,即係可以不斷喺呢四日之內去製造毒品,咁同埋你製造可卡因嗰個過程亦都唔複雜嘅,只不過係將啲梳打粉溝咗水喺嗰個煲度,咁煲熱佢,然後跟住攤番凍就已經得,咁所以都唔可以話係一個好複雜嘅過程。不過就都睇到,就唔可以話係一個好大規模嘅製毒工場,呢個我都同意你嘅律師所講。咁但係另一方面嚟睇,你要租一間酒店嘅房間嚟製毒,咁就係好明顯有計劃而為,同埋亦都係某程度上令到警方難啲去破獲嘅,因為嗰個唔係一個住家,喺個酒店嘅地方。

咁考慮晒所有嘅情況之下,本席就認為,以被告人你呢個案件嚟睇,9年嗰個量刑基準就係啱,即係如果審訊之後嘅話,就會以9年作為呢一個量刑嘅起點。

好,到販毒。咁呢件案件涉及係兩樣唔同嘅毒品,你都知喇,可卡因同「冰」,咁就可卡因同埋「冰」,上訴庭都係畀咗量刑指引。咁先講可卡因,可卡因就係一件叫做Pedro Nel Rojas嘅案件,係1994年嘅案件嚟,就已經係話,就用番海洛英嗰個量刑指引就啱,即係販運海洛英嘅量刑。販運海洛英嘅量刑指引就係劉德明嘅案件,係1990年嘅案件。咁以28.99克嘅可卡因,就係10至50克呢一個範疇,量刑嘅起點就係5至8年。

好,到「冰」。「冰」就喺即係犯案嘅時候,當時嘅案件就係叫做程國雄嘅案件,1999年嘅案件,咁喺 -- 1991,應該,程國雄嗰個--總之程國雄嗰個案件,應該係1991,我睇錯咗,咁嗰個案件就係話,如果以25.58克,就係喺10至70克呢個範疇,個量刑起點就係7至10年。咁要睇,兩樣唔同嘅毒品,有可卡因同埋有呢一個「冰」,但係其實佢兩個嗰個份量都係相若嘅,一個28.99,一個25.58,咁我就覺得如果你話分開兩個嚟睇,凈係睇28.99克嘅可卡因,就應該係7年,如果凈係睇呢一個「冰」,就係25.58克,我就認為應該係8年。咁如果分開嚟睇咪15年?咁冇理由咁睇,咁樣好唔公平,我就覺得應該將佢兩個一齊睇,就比較公道啲,咁就如果全部係「冰」,即係54.57克全部係「冰」,都仲係喺7至10年呢個範疇,如果全部都係呢一個可卡因,都仍然係8至12年嗰個範疇,因為佢稍為過咗呢個50少少嘅啫。咁喺咁樣嚟睇,我就認為一個恰當嘅量刑基準就係9年,將佢全部加埋晒9年。

咁即係話第一項控罪,本來就係9年,咁三分一刑期扣減,6年。第二項控罪,同樣用9年作為呢個量刑基準,畀你三分一刑期扣減,所以亦都係6年。本席亦都同意馮大律師指出,就兩個控罪可以係同期執行。咁所以我亦都係會將呢兩項控罪判令同期執行。

即係話夾埋晒,你要坐6年嘅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