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文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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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辯人提出動議要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給予答辯人證明書,證明本案的決定涉及一個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即: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HCMA 208/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Sep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0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208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14年第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申請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謝文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游德康
聆訊日期 : 2015年8月31日
判案書日期 : 2015年9月1日

有 關 申 請 終 審 法 院 證 明 書 的 判 案 書

1.答辯人提出動議要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給予答辯人證明書,證明本案的決定涉及一個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即:

「就有關未獲得主管當局的書面准許下在政府土地展示海報一罪的檢控而言(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1)(b),第104A(2)及第150條),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人採取了一些直接行為才能夠證明「展示」這一罪行元素。」

2.上訴人無律師代表,但表示清楚明白本申請的理據及法庭需要考慮的事情。上訴人對答辯人的申請保持中立,沒有作出陳詞。

案件背景

3.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海報」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2,000。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本席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刑罰。

是否牽涉法律論點

4.本席裁定上訴得直的理由建基於對涉案條例[1]中何謂「展示」的理解。

5.本席裁定條例中字眼「『展示』跟『張貼』同樣帶有動作的意味,暗示違法者需透過一些直接行為來干犯控罪[2]」。控方需要在毫無合理疑點的衡量準則下證明犯案人採取了一些直接行為令到海報被展示才能夠證明這一罪行元素。

6.本席同意答辯人所指出,本席這樣地使用狹義的演繹來詮釋條例內「展示」的要求是否正確做法是一個法律論點。

是否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

7.基於有關罪行的檢控數字為數不少,而且有上升趨勢[3],本席同意由終審法院解答以上的法律論點後果深廣,因而令論點變得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

命令

8.基於以上理由,本席批准答辯人的申請,命令給予答辯人證明書,證明本席的決定涉及以上提出的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游德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凱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條。

[2] 摘自上訴判案書第22段。

[3] 請參閱答辯人動議陳詞大綱第2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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