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國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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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在本席前承認三項控罪,分別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控罪一),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發生意外以致另一人身體受傷後沒有停車」罪(控罪二),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56(1)(a)及(5)條,以及「沒有報告涉及有人受傷的意外」罪(控罪三),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56(3)及(6)條。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351/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Aug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5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3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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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國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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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日期: 2015年8月17日上午10時11分
出席人士: 馬藻玉小姐,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關恆芬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世文蔡敏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2] 發生意外以致另一人身體受傷後沒有停車(Failing to stop after accident whereby personal injury was caused to a person)
[3] 沒有報告涉及有人受傷的意外(Failing to report an accident involving inj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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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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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在本席前承認三項控罪,分別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控罪一),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發生意外以致另一人身體受傷後沒有停車」罪(控罪二),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56(1)(a)及(5)條,以及「沒有報告涉及有人受傷的意外」罪(控罪三),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56(3)及(6)條。

案情

2.被告承認的案情顯示,意外發生在2014年10月18日上午8時43分,地點位於粉嶺公路支路近康樂園路。該路段的南行線原有三條行車線,但左三線因道路工程而封閉,剩下兩條行車線。在交匯處設有行人及行車交通燈管制交通。案發時天氣良好,路面乾爽,交通流量普通,時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3.案發時,身穿反光衣的地盤工人伍先生推著手推車,準備由東至西方向橫過粉嶺公路支路的南行方向行車線。當時他看見管制行人的交通燈亮著綠燈,左一線沒有車輛,而左二線已經有車輛停定在白界線前,於是伍先生慢慢推著手推車橫過馬路。當伍先生踏出馬路走至一至兩步時,由被告駕駛的RX1320重型貨車以估計時速50至60公里沿左一線駛向伍先生,停定在該處的其他車輛響號,但是重型貨車並沒有停低。重型貨車的左車身先撞到伍先生的手推車,手推車被撞至彈向伍先生,導致他跌到在地上,最後重型貨車的右輪輾過手推車。被告在撞倒伍先生後,在行人過路處剎車,將車速由估計時速50至60公里減至大約估計時速30至40公里,並以該速度繼續向前行駛。被告將重型貨車駛至距離意外地點約100米外後亮著死火燈,但仍然以估計時速30至40公里向前行駛。被告在撞倒伍先生之後並沒有停車,以上過程由正在附近地盤工作的羅先生親眼目睹。

4.同日早上8時58分,警員7570奉電台命令到達意外現場調查。他看到伍先生仍然清醒,其後被送往大埔那打素醫院診治。

5.警員7570開始在附近一帶搜尋被告的重型貨車。同日9時25分,警員7570在大埔公路大窩口段經大埔方向發現被告的重型貨車在行駛中,最後在水圍停車場截停被告,由案發地點至截停被告的位置相距大約1.5公里。其後警員54955到達水圍停車場後,向被告進行調查。被告當時聲稱他沿粉嶺公路支路的南行方向左二線行駛,在行車交通燈亮著綠燈的情況下,以車速約45公里準備直駛出路口,但當他駛至意外地點的行人過路線時,傷者就由其左至右方向推著手推車,沿行人過路線步行,橫過馬路,因此其車的左車身撞到傷者。意外後他曾經在路口停低,之後就繼續駛離現場,打算停車後再致電報警。

6.同日早上9時20分,伍先生抵達那打素醫院急症室,並接受劉醫生初步診斷,診斷為頭部輕微受傷,失去知覺,左眼四周瘀黑,左邊臉有裂傷,以及左邊肩膊有觸痛。腦部電腦斷層掃瞄顯示,他的左邊上頜骨思疑骨折,但沒有顱內出血。他其後被轉往沙田威爾斯親皇醫院作進一步治療。

7.同日早上11時04分,伍先生在沙田威爾斯醫院急症室接受黎醫生的診治,診斷為頭部受傷、失去知覺,左邊額頭有一處1.5cm厘米的裂傷,並有一處血腫,胸部左下方、腹部左上角四分一範圍及後頸有觸痛。伍先生其後被送到神經外科病房留醫,以接受進一步治療。

8.神經外科部門主管潘醫生診斷伍先生腦部輕微創傷,因而短暫失去知覺。在2014年10月18日和10月19日進行的腦部電腦斷層掃瞄均顯示沒有異常之處。其後伍先生交由泌尿科人員進行診斷。

9.根據泌尿科譚醫生的醫療報告,院方在2014年10月19日替伍先生施行緊急手術,在左邊輸尿管植入斯滕特氏印模。伍先生留院六天後,在2014年10月24日出院,由2014年10月18日至11月20放取病假。2014年12月5日,院方透過彈性膀胱鏡的檢查方法,為伍先生移除斯滕特氏印模。該程序並沒有引起併發症。除上述腎臟傷勢外,伍先生還因這宗意外,引致頭顱及左邊上頜骨竇骨裂,須由神經外科及眼科醫生治理。

被告的個人背景及求情說話

10.被告今年59歲,曾有兩段婚姻,被告與第一任妻子已很少聯絡,而被告和第二任妻子亦剛在今年7月辦妥離婚手續。被告與第二任妻子育有兩名長大成人的女兒,他們的關係非常要好,今天兩名女兒亦到法庭支持被告。

11.被告過往有一次刑事紀錄,在2006年因醉酒駕駛,被法庭罰款3,000元及停牌九個月,另外有兩次不遵守交通燈號及四次超速不多於15公里的定額罰款紀錄。

12.被告曾為職業司機多年,每月賺取大約15,000元。在今次事件後,被告已沒有再駕駛。而且,被告患有非常嚴重的肝病,現在已沒有工作,每月領取1,835元傷殘津貼過活,被告女兒每月亦給被告大約3,000元家用。

13.代表被告的關大律師在求情時指出,其實被告在案發當日接受警員調查完畢後回家身體開始有異樣,之後陷入昏迷狀態,被告家人將他送往北區醫院深切治療部診治。被告一直昏迷直至10月20日凌晨,即案發後兩日才回復清醒。當時被告腦海一片空白,已不大記起案發時的細節。關大律師將證人口供詞解釋給被告知,被告並不爭議控方的案情。關大律師補充,被告在案發時的精神狀態是沒有問題,因此被告選擇認罪,他對今次事件非常抱歉,至今仍感到耿耿於懷。被告細女亦非常關心爸爸今次的官司,每次也陪伴被告接見律師。

14.關大律師亦向法庭呈上一份被告的醫療報告,有關報告由北區醫院內科曾醫生在2015年7月7日所撰寫的。被告患有高血壓、糖尿病、靜脈曲張與及酒精性肝硬化。被告剛在2015年7月30日到醫院覆診,被告獲告知其肺部有陰影、肝部腫脹、大便不通,被告需要接受進一步治療。

15.關大律師指,在意外發生後,被告因過度驚慌才作出一個愚蠢的抉擇,離開現場,盼法庭考慮到被告在案發當日被警員截停後,已和警員充分合作,予以輕判。關大律師在求情時引述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李天生([2011]年1 HKLRD 337),上訴庭曾在該案的第22段曾這樣說,「本庭不能忽視,對一名駕駛者而言,因交通意外而遭監禁本身,不論監禁的長短,已是極為嚴苛的懲罰。」

16.關大律師指,今次事件亦對被告的健康及精神造成很大傷害,盼法庭對被告施以寬大處理。

判刑考慮

17.就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量刑原則,上訴庭在HKSAR v. Lee Yau Wing([2013] 1 HKC572)一案已經作出詳細的討論和分析。此控罪的判刑原則主要著重於被告駕駛的罪責,並且懲罰、阻嚇和譴責有關罪行是主要的判刑考慮。被告罪行的後果,包括事主的受傷程度亦是相關的考慮因素。

18.危險駕駛行為可引致極為嚴峻的後果,原因是車輛是可以令人喪命或傷殘的武器。雖然本案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在決定被告駕駛的罪責時,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案例也適用,當然在事主沒有死亡的情況下,法庭在判刑時應有相應的調整。

19.在本案中,受害人伍先生正依著綠色燈號橫過馬路,左二線亦有車輛相應停在白界線前,等候轉燈,被告在案發時顯然沒有小心觀察前方的路面情況,並以大約50公里至60公里時速駛向正在橫過馬路的伍先生,本席認為被告此等的駕駛方式實在非常危險。此外,被告沒有依照紅燈燈號停車,與及在行人過路處撞到伍先生的手推車,因而引致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這兩項因素均是加刑因素。

20.關大律師正確地指出,發生意外後,被告沒有停車是令到本案情節嚴重的另一個地方,本席認為這是極不負責任的行為,幸而現場有其他人協助召救傷車,不然伍先生有機會失救而死。當然,本席不會忽略到被告在案發當日接受警員調查後,突然陷於昏迷狀態,被送到深切治療部診治,在案發後兩日才恢復知覺,本席相信今次事件確令被告的健康及精神受到很大的衝擊。

21.在本席替被告索取的醫療報告中顯示,被告患有嚴重糖尿病、高血壓已有七年,一直在北區醫院接受定期治療。另外,被告自2014年10月,即案發時的月份發現患有肝硬化。荔枝角收押所的練醫生曾在2015年8月4日替被告檢查身體,發現被告有由慢性肝病所引致的水腫、腹水及皮膚出現紅斑,由於被告腹水情況嚴重,被告曾在2015年8月5日由荔枝角收押所被轉到伊利沙伯醫院接受治理,直至2015年8月11日被告出院,並被送回荔枝角收押所內的醫院進行觀察。練醫生指,被告在荔枝角收押所期間,他的一般情況保持穩定。

22.代表控方的馬大律師在辯方求情之前,曾協助法庭進一步了解伍先生最新的傷勢情況。馬大律師指,伍先生在2014年11月進行了第二次腎臟手術,之後放病假至2015年1月中。伍先生的腦部已無大礙,現已恢復工作。2015年6月11日,醫生已通知伍先生不用再覆診。另外,意外亦令到伍先生的面骨受傷。因此,伍先生的左邊面部間中有麻痺,不能活動自如。醫生指這種情況並不能夠以手術來醫治,醫生估計伍先生應可在年尾康復。

23.小心考慮了本案的情節與及整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被告在本案的罪責屬低度罪責中較嚴重的一種,本席接納到被告對今次事件確實有真誠悔意,而伍先生的傷勢大致上已經痊癒。被告在多年職業司機的生涯來說,被告的交通紀錄並不算差。本席認為就控罪一,適當的量刑起點為15個月監禁,因被告認罪而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下,刑期調低至10個月。因此,被告就控罪一的刑期為10個月監禁,並取消被告駕駛資格,為期兩年,由今日起計算,在這段時間,被告不得駕駛任何類型車輛。被告並須於停牌期的最後三個月內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稅,如被告冇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此命令,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72A條,被告將受到進一步檢控。

24.就控罪二及控罪三,本席就每項控罪均採納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在被告認罪而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之下,每項刑期下調至兩個月。

25.考慮了量刑整體原則之後,本席下令三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即10個月監禁。本席再考慮到被告的健康狀況,酌情給予被告額外兩個月的刑期扣減。因此,被告的最終刑期為8個月監禁。

(法官就停牌令向被告人作出解釋,被告人表示明白)

  徐綺薇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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