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係被控告一項販運毒品罪,涉及嘅係一共25.29克嘅「冰」毒。被告係承認咗控方嘅案情。
當然佢亦都係承認控罪,亦都承認咗控方嘅案情。
咁簡單講,被告於案發當天(即係2012年8月7日)嘅黃昏時間係被警員喺西洋菜街截停同埋搜查。警員喺被告腰間位置先搵到一小包嘅「冰」毒,然後再喺被告電單車頭盔裡面搵到其他兩包嘅「冰」毒。
毒品嘅總數就係上述嘅25.29克,有關嘅市價大概係港幣兩萬鈫。
被告今年50歲,以往有多次嘅刑事紀錄,但係就冇相同嘅販運毒品嘅紀錄。
本案其實係一件重審案嚟嘅,上次審訊被定罪後,主審法官係採納七年半作為呢個刑期起點,但係被告就得唔到任何嘅扣減。
本席都認同七年半會係恰當嘅刑期起點,因此本席今次都係會採納嘅。
至於扣減方面,一般去到重審嘅時候先至話承認控罪嘅被告未必會得到三分一嘅扣減。但係本案之中,本席考慮到被告喺今次審訊之前係一早通知咗法庭係會承認控罪,毋須要求陪審員出庭做呢個遴選,係冇浪費法庭嘅時間。最後,本席都決定係給予被告人三分一嘅扣減,因此七年半就會減為5年。除此之外,本席睇唔到有其他嘅減刑因素。
紀錄顯示,被告人喺本案嘅保釋期間干犯咗另一件案,就被區域法院係判監。呢一件案同本案係不同嘅事情,就算以整體刑期方面去考慮,本席都睇唔到有理由去將部分刑期下令係同期執行嘅。因此,本案嘅判刑係5年,但係就與其他刑期係分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