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智穎及另二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333/201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August 2015.

Case No.HCCC 333/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Aug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33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3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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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智穎 (第一被告人)
  葉偉豪 (第二被告人)
  葉偉奇 (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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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5年8月7日下午4時04分
出席人士: 伍健民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梅松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嘉棟關朗儀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葉瑞紅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偉全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馬振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陳鍾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控罪: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Conspiracy to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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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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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被告係共同面對一項串謀嘅販運毒品罪。罪行詳情指出,就係被告三人於2013年12月某日去到2014年2月某日之間喺香港,串謀非法販運毒品,即係氯胺酮,亦都係俗稱嘅「K仔」。三名被告都係承認控罪,亦都同意咗控方嘅案情撮要。

簡單嚟講,喺案發當天,警方接獲指示去到黃大仙嘅一個公園進行反毒品嘅行動。喺當日下晝嘅時間,其中有警員喺公園嘅出口留意到三名被告從公園行出嚟,佢哋截停一輛的士離開,警員於是係開車跟蹤嘅。幾名被告就去到黃大仙中心停車,佢哋三人就進入黃大仙中心,警員曾經係失去佢哋嘅蹤影,之後警員首先見番第一名被告,咁喺上前將佢截停搜查之後,發現佢攞住嘅環保袋裡面有四包「K仔」,呢幾包毒品嘅實質份量係710克。第一被告於是被拘捕,並在警誡之下承認連同其他嘅被告係去運送毒品。咁佢亦都透露佢係利用公園裡面嘅儲物櫃去儲藏毒品,佢都有櫃門嘅鎖匙。在第一被告被拘捕之後,其他警員亦都發現到第二同埋第三被告,佢哋分別亦被拘捕,都喺警誡之下承認幫手販運毒品,不過就話佢哋只係做「睇水」嘅角色。第二同第三被告都向警方透露關於用公園儲物櫃嚟到收藏毒品嘅事情。最後,警員帶咗三名被告去嗰個公園嘅儲物櫃,仲用由第一被告身上搜到嘅鎖匙開咗嗰個櫃,咁其實其他兩名被告都有呢個櫃嘅鎖匙。用匙打開咗儲物櫃之後,警員喺裡面再搵到毒品,即係170克嘅「K仔」。被告在之後嘅錄影會面嘅時候都好合作咁樣係交代番點樣開始販運毒品、佢哋嘅手法同埋得到嘅報酬等等。明顯嘅係今次就並非三名被告係初次合作去販毒嘅。

三名被告都只係十七八歲嘅年青人,咁本席就先取得咗佢哋嘅背景報告,以便理解多一啲佢哋嘅個人情況。本席已經閱讀過呢三份嘅報告,亦都睇咗被告同埋家人同埋呢個社福機構等寫嘅求情信。就以相關嘅案例指引嚟到講,判刑嘅幅度應該係12至14年。單純考慮到毒品嘅實質份量,其實刑期起點應該較為接近上限嘅14年,但係經考慮後,本席決定以13年作為本案嘅量刑起點。

喺本案之中,幾名被告都坦白承認咗佢哋在拘捕之前係已經開始有做販運毒品嘅行為,主控亦都係向本席提出,要求本席考慮呢一項嘅因素。但係本席認為,雖然被告係有作出一啲嘅承認,本席係可以向上調整呢個刑期起點嘅,但係呢個調整嘅基礎始終係並不太清楚。在本案嘅情況下,本席決定不將呢個刑期起點再向上調嘅。

至於減刑方面,三名被告當然可以得到認罪嘅三分一扣減。就第一被告而言,佢一早已經決定承認控罪,亦都提交咗口供,願意做控方嘅證人。咁不論第二同第三被告是否直接因為佢,即係話第一被告嘅立場而決定認罪,本席都要接納第一被告係有做出過實質嘅事情去協助控方嘅。喺呢個情況之下,本席會給予佢一個稍為高過四成嘅扣減,13年嘅刑期起點係會被扣減為七年六個月。

至於另外兩位被告,在扣減三分一嘅刑期之後會係八年八個月。佢哋兩人都有試圖去協助警方,雖然最後冇實質嘅作用,但本席都會酌情減刑兩個月,因此第二同埋第三被告嘅刑期係八年六個月。

幾位被告喺求情信入面都強調話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本席希望幾位被告都知道佢哋同邊個發誓會改都冇用,最緊要係佢自己係咪真心想改。懲教署裡面有各種各樣嘅課程同埋訓練,被告想唔想、願唔願意去努力學習更生,就要睇佢哋自己個決定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