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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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416/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Ma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41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4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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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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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15年3月17日上午10時3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Ms Lilly 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Albert POON Ying-yi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崔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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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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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他被轉介至此法院判刑。

案情撮要顯示,在2014年4月4日,警方手持搜查令進入被告當時租用的一個單位內搜查。在單位客廳的一對喇叭內,警員撿獲17.44公斤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的毒品。警誡下,被告承認他替一名人士收藏這些毒品,而在兩至三天後便會有其他人士來到提取這些「冰」毒。被告收藏這些「冰」毒,他可獲得100,000元的酬勞。而撿獲的「冰」的零售價估計約值7,300,000港元。

被告人現年27歲,過往沒有犯罪紀錄,他在2006年從內地移居香港。

潘大律師替被告人求情,亦呈上母親及家人、親友的求情信,他們都希望法庭能輕判。本席明白家人、親友的要求及他們的感受,不過本席首先有鑒於此為一宗非常之嚴重的案件,另外在判刑上亦受制於上訴庭的量刑指引。

根據上訴庭在2014年6月9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譚伊真一案中所訂下的量刑指引,販運15公斤以上的「冰」,刑期應該是30年的即時監禁。此一量刑指引是在此案件發生之後兩個月才作出,而在此量刑指引前,本港的法庭並沒有就販運超過600克的「冰」訂下量刑指引,當時超過600克的判刑究竟多長完全放在負責量刑法官手上,而他亦可運用他認為合適的酌情權處理。不過,正因此不同的法庭就販運大量「冰」毒作出不同的刑期,因此造成一些實際上不公平。

譚伊真案中,上訴庭有鑒於此,除釐定販運600克以上的量刑指引外,亦有鑒於「冰」毒在香港愈來愈普遍,亦就600克以下的分量重新釐定量刑指引。

若將舊的量刑指引與新的量刑指引作比較,便看到刑期整體而言上調一至兩年。不過,當販運的毒品分量愈高時,刑期亦愈為收窄。

是次涉案「冰」毒的分量是17.44公斤,相比15公斤多出2.44公斤。假若被告是在2014年6月9日被判刑的話,他面對的刑期將會超過或者約等於30年的即時監禁。不過,有鑒於本席剛才所述,本席將判刑的起點下調兩年至28年,被告人承認控罪,他可以獲得一般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在此一階段。因此,就住被告所承認的控罪,他被判處十八年八個月的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