咁被告係被控兩項嘅控罪嘅,第一項嘅販運危險藥物罪喇,第二項就係管有危險藥物罪。第一項涉及嘅係「冰」毒,而第二項涉及係海洛英。
被告喺答辯之前曾經向控方提出過,話如果控方將第一項控罪修改為管有罪,辯方會兩項控罪都承認嘅。控方就不接納呢個建議,之後被告就正式否認兩項控罪開始審訊,並在抗辯嘅時間就話嗰啲毒品就唔係喺佢身上搵到嘅咁。經過審訊之後,陪審員裁定第一項嘅販運罪不成立,但係法庭所交付畀佢哋嘅交替罪,即係管有罪就判罪名成立。
至於第二項控罪亦都係被判罪名成立嘅。以陪審員嘅裁決嚟到考慮,佢哋係明顯接納控方證人所講毒品係在被告身上搵到嘅呢個證供,當然睇嚟陪審員就不能排除毒品係被告自用嘅可能性。
考慮到定罪涉及管有罪名,因此法庭最後都係要依例先攞咗戒毒所嘅報告。咁本席就係已經睇咗報告喇,戒毒所指出嘅結論係被告並不再適合進入戒毒所治療喇。被告有大概五、六次嘅刑事紀錄喇,有四次同毒品相同嘅,以往已經入過戒毒所係治療嘅,有兩次,咁但係睇嚟被告始終都冇決心戒除呢個毒癮。
代表被告人嘅大律師做咗佢嘅求情,亦都遞上咗兩封嘅求情信,被告嘅信同埋佢媽媽嘅信。過往幾次開庭好明顯被告媽媽都係有出庭去支持佢嘅。信件內容我睇過,有一句我係好同意被告所講嘅,就係佢話佢自己無地自容。法庭認為佢係應該感到無地自容嘅,因為人哋就會帶年老嘅爸爸、媽媽去飲茶、食飯,你媽媽就要長途跋涉去監獄呀,去法庭去探你,去支持你,仲要係咁樣先見得到你。被告人都唔再係話所謂十八、二十二,佢亦都冇可能再係要佢母親受啲咁嘅痛苦,至於佢將來應該點樣做佢自己要諗清楚喇。
就第一項嘅控罪涉及十四點幾克嘅「冰」毒嘅,如果係販運罪成立嘅話,佢係要面對幾年以上嘅判刑嘅。咁當然本席要考慮現時佢嘅判罪係管有罪。不過14克嘅「冰」毒都係一個頗大嘅份量。咁考慮過遞上嚟嘅相關案例之後,本席會以18個月作為刑期起點;不過另一方面,本席必須要考慮到呢一個分享、分流毒品嘅潛在風險。喺本案之中,陪審員所接立嘅案情會係警員係喺被告身上搵到整包嘅毒品,而佢當時係正在外出,只不過因為係身分證嘅問題先至被警方截停同埋帶返去單位,然後先至再搵到呢一包嘅毒品。被告攜帶咁樣嘅份量嘅「冰」毒出街,呢個分流或者係分享毒品嘅潛在風險係明顯不過嘅。喺呢一方面本席就未能認同代表大律師所提出嘅一點。考慮到呢一項因素,本席會將刑期起點上調十個月,變成28個月喇。
被告有向控方提出過話承認管有罪,但係被控方拒絕。現時陪審員又真係判佢管有罪罪成,當然我係講緊第一項嘅控罪。一般嚟講被告喺咁嘅情況係可以得到嗰個三分一嘅扣減。咁但係被告在呢一件案嘅審訊嘅時間佢提出嘅辯護係全盤否認嘅。當然本席亦都注意到當佢見刑戒毒所職員嘅時間佢又對佢哋講話毒品係自用嘅。喺咁嘅情況之下,本席好難接受佢係話真心有悔意而提出認罪呢個方面。不過被告佢冇上證人台重複呢一啲前言不對後語嘅地方去浪費法庭嘅時間,而最後陪審員都真係基於喺佢哋面前嘅證據判管有罪係成立,而非呢個販運罪。本席認為都係要接受被告係曾經提出過想認罪呢個方面嘅。本席決定係畀被告四分一嘅扣減,因此第一項控罪變成21個月。咁其他方面本席就睇唔到有乜嘢嘅有效嘅求情因素喇。
至於第二項控罪係涉及相對比較細份量嘅海洛英,本席決定以6個月作為刑期起點,減四分一之後係四個半月。咁但係以整體刑期方面嚟到考慮,本席會下令判同期執行,咁所以總刑期係2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