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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28/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July 2015.
1. 有關今天的申請,申請的公司Nikko Services Ltd是沒有合法的代表,即沒有得到聆案官的批准,由公司董事代表或是由律師代表進行處理本申請,因此等同於申請人在沒有出席的情況下,由法庭去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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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2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15年第28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4年第9365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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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有關今天的申請,申請的公司Nikko Services Ltd是沒有合法的代表,即沒有得到聆案官的批准,由公司董事代表或是由律師代表進行處理本申請,因此等同於申請人在沒有出席的情況下,由法庭去處理案件。 2.在今天的申請,法庭無論如何考慮了審裁官的決定理由書,本席看不到審裁官在原則上,或所考慮的事件上,有出現任何錯誤的地方。劉先生在今天沒有正式的權利下代表公司要求法庭延期、押後今天的申請,本席認為是徒然的行為,審裁官所作的一個轉介到區域法院的命令,在本案的環境當中是一個案件管理的決定,本席看不到審裁官在原則上犯錯,而他的轉介令對於申請人亦沒有任何重大的損害,因為申請人如有任何的申索,仍然可以在區域法院進行,因此,本席將今天的申請撤銷。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3.訟費方面,由申請人支付答辯人,本席將訟費簡易評定為HK$2,000,14天內支付。
申索人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被告人 (答辯人):由Haley Tam & Co的律師Mr Geoffrey Shaw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