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德榮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345/201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 September 2015.

Case No.HCCC 345/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Sep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34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3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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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郭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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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5年9月1日上午11時0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顧佩芳小姐,由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3] 至 [4]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行為(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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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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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承認兩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事主是被告人兒子的女朋友。2013年12月4日,事主在被告人家中客廳的組合床睡覺,組合床上面是睡床、下面是書檯,當時單位內只有事主和被告人。被告人兒子已往上班,被告人妻子在內地旅遊。

約下午六時許,被告人走上睡床,壓在事主身上,撫摸事主胸部和下體,更要求事主入房,事主趁被告人入廁所時企圖離開單位,但被告人阻止,把事主拉到房內床上。被告人取得避孕套後回到房中,撫摸事主胸部和下體,脫掉事主的內褲,用口吻事主下體,又把事主的手放在他的陰莖上搖動。事主曾試過推開被告人,但不成功。最後,被告人戴上避孕套與事主性交。

期後,被告人再離開房間取得另一避孕套後入房,要求事主替他口交,然後與事主性交。之後,事主穿回衣服回到組合床,用電話向被告人的兒子哭訴,被告人曾阻止事主離開。最後,事主成功離開單位後報警。

醫生檢驗報告指,事主身體和性器官均沒有傷痕。

社會福利署臨床心理學家在報告中指出,事主因此案情緒大受困擾,時常想起案發情況,又自責未能逃離現場,不時出現自殺念頭,比以往更不信任男性。雖然繼續與被告人兒子交往,但對這關係並不樂觀。事主的母親指案發後,事主經常情緒低落,變得孤癖和暴躁。臨床心理學家認為,事主應接受長期心理輔導。

被告人49歲,沒有犯罪紀錄,中一後停學,一直當送貨工人。他19歲首次結婚,有四名子女,2003年離婚,期後兩次再婚都是離異收場,他現居於第一任妻子家中。事主男友是被告人與第一任妻子所生,被告人聲稱,十多年前墮樓受傷,對事物反應遲緩,理解力弱。被告人來信表示後悔,知道不應該對事主有一絲歪念,非常抱歉傷害事主心靈。

感化官報告指出,被告人雖承認控罪,卻辯稱受事主引誘而犯案。感化官認為,他全無悔意。被告人同樣向精神科醫生指是受事主引誘才與她性交,精神科醫生認為,被告人沒有精神問題、情緒穩定、說話有條理、沒有自殘念頭。被告人認為,事主引誘他是自己一廂情願的想法,他知道不正確,希望法庭體諒,他沒想到事主會因此事而情緒嚴重困擾,現在十分悔疚,向事主道歉。

辯方又指出,被告人見事主與兒子同床,曾問兒子事主的歲數,被告人相信兒子所言,事主已16歲,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被告人如果有替事主著想,本席認為,他根本不會犯案,他這講法極度不負責任。至於他可能誤信事主的年齡,本席認為,不構成辯護理由。不過,以本案而言,被告人明知事主與兒子的關係,就算他誤會事主年齡,正如他在求情信所言,也不應該存有一絲歪念。本席認為,誤會年齡這講法,不是充分的求情理由。

案發時,事主約十五歲零兩個月,是被告人兒子的女朋友,被告人明知自己關係而與事主性交,而且在短時間內兩次性交,行為令人厭惡和憤慨。被告人更指是事主引誘他而犯案,將責任推給事主,本席認為,他恬不知恥。事主因本案情緒受困擾、身心受創,本席認為是加刑理由。被告人不但與事主性交,還要求事主替他口交,事後更阻撓事主離開單位,案情嚴重。

考慮過整體情況,現每項控罪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每項減刑16個月,每項控罪判他入獄32個月。

本席命令,第二項控罪刑期的其中12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現判被告人共入獄4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