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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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無許可證進入禁區」罪,判監4星期,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在聆訊日裁定上訴得直,當庭釋放,以下是判案理由。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333/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Aug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3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333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277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燿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游德康
聆訊日期 : 2015年8月26日
判案日期 : 2015年8月26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15年9月16日

理由書

1.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無許可證進入禁區」罪,判監4星期,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在聆訊日裁定上訴得直,當庭釋放,以下是判案理由。

案情

2.本席採納答辯人對控方案情的撮述:

「3. 在2015年4月28日約1710時,警員在香港新界落馬洲惇裕路落馬洲支線管制站一樓離境大堂巡邏時,發現上訴人在該處,並持有2個袋,袋內載有7部手提電話及20部平板電腦。查問下,上訴人指他有太多貨物未能過境,所以等朋友幫忙取貨物。警員向上訴人發出口頭警告,告知上訴人該處為禁區需盡快不拖延離開。

4. 於同日1750時,警員發現上訴人仍逗留在一樓離境大堂,逐拘捕上訴人「無許可證進入禁區」罪。警誡下,上訴人指自己拿有很多貨物所以未能過關,正等待朋友取回貨物。在其後的警誡會面中,上訴人指一名女子聘用他將有關貨物帶到離境大堂交予其他人。他亦承認自己沒有打算離境。

5. 在關鍵時候,上訴人並沒有許可證進入禁區。上訴人在禁區逗留40分鐘以進行水貨活動。」

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3.裁判官在判刑時考慮了下列事項。上訴人坦白承認控罪;上訴人被僱用進行水貨活動,在涉案地方逗留45分鐘,在被警員警告後亦不離開,目的是完成水貨任務;涉案貨物數量多而且價值高;水貨客有組織地經營此類活動,利用出入境禁區進行此活動;此類型的犯罪活動與過去全年數目有倍數上升的趨勢;上訴人及其他在落馬洲管制站參與水貨活動的人仕對該處及公眾造成嚴重影响;就本案而言,上訴人逗留在禁區蓄意破壞堵塞水貨活動的措施,屬此類控罪嚴重的類別。

4.裁判官認為即時監禁是合適的判刑,表明法庭絕不姑息同類罪行,發出阻嚇的訊息。

5.裁判官採納6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扣除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判上訴人4星期即時監禁。

上訴理據

6.上訴人在判刑上訴表格只簡單地指刑期過重。

討論

7.首先,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判刑完全沒有原則上的錯誤,也並非明顯過重。但本席認為本案有特殊情形,認為應該在公平的大前提下干預裁判官的判刑,理據如下。

8.上訴人在判刑後開始被還押,14天後獲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批准保釋申請。上訴人在保釋聆訊中向張慧玲法官指出他之前報讀由建造業議會主辦的「建築樓宇測量班」全日制課程獲接納,希望可以得到保釋趕得及在翌日的開課日。張法官認為若上訴人能夠透過課程獲得一技之長對社會和上訴人也有好處,在上訴人的家人把有關文件在聆訊日下午帶到法庭核實後,批准上訴人保釋等候上訴,好讓上訴人可以趕得上開學。

9.然而,在本上訴聆訊當天,本席向上訴人查問課程進度如何時,上訴人表示因之前被還押,當上訴人得到保釋後與有關方面聯絡時獲告知課程學位已經因聯絡不上上訴人而由別人填補,所以最後還是沒能參與課程。

10.上訴人現在以夜更送菜維生,日薪$500。

11.上訴人在原審時自辯, 沒有在求情陳詞中向裁判官提出他已經獲建造業議會錄取修讀「建築樓宇測量班」這重要事項。上訴人更不懂得在判刑後向裁判官提出上訴,也不懂得要求在等候上訴期間保釋外出。

12.本席的看法是,若上訴人當時有向裁判官指出即將開課這事情,裁判官很大可能會以不同方法來處理上訴人的判刑。本席必須強調,裁判官在處理上訴人的求情陳詞時沒有任何不公平或不妥當的地方,事實上裁判官處處盡力嘗試協助上訴人,但礙於上訴人沒有把裁判官不知道的事實表達出來,裁判官當時實在是愛莫能助。

13.答辯人代表單大律師公平地向本席指出,根據他知悉的數據,同類罪行的判刑包括即時監禁、緩刑或罰款,沒有一定準則。單大律師認為上訴人的判刑雖然不是明顯過重,但應該屬於偏重的水平。

14.本席的看法是,上訴人由於這次定罪已經被還押14天,即刑期的一半,加上因上訴人不善言辭而沒有把所有有關判刑時可以考慮的事項告訴裁判官,導致裁判官在沒有所有資料下判刑,再加上由於這次還押上訴人失去一個很好的自新機會,本席認為在公平的大前提下,有鑒本案特殊的條件,上訴人已經收到足夠懲罰,最合適的處理手法是命令把上訴人的刑期縮減至上訴人可以即時被釋放的長度,本席因此做出了以上提到的命令,即裁定判刑上訴得直,上訴人即時釋放。

訟費

15.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游德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單偉琛大律師及檢控官郭嘉婷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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