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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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62/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Nov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6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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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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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4年11月6日上午11時4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覃民輝先生leading
檢控官梁廷毅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慧珠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彭溫蔡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企圖謀殺(Attempted mu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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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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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係被控一項企圖謀殺罪。被告人承認控罪,亦都同意控方嘅案情。

呢一件案原本係以英文進行,之後雙方同意改用中文,但係本席就唔再麻煩控方要將嗰個案情摘要改為中文,所以有關嘅案情摘要都係英文嚟嘅。

案情摘要嘅內容就係寫得非常詳細,將被告人嘅背景、婚姻問題、案發嘅過程,與及佢哋母女兩人嘅傷勢,都好清楚咁樣交代咗,我喺呢度就唔打算再重複多講嗰啲細節。主要嘅係被告人同意咗,受害人係佢嘅親生女兒,去年就大概12歲,佢同受害人當日係一齊行到去案發地點嗰個天橋嘅時間,被告人趁受害人唔留意,就將佢由天橋推咗落馬路,嗰處嘅高度都有成八米幾。之後,被告自己都由天橋跳落馬路企圖自殺,最後兩人都係受咗重傷。佢哋兩人都住咗兩個幾月嘅醫院,其實受害人到現時都要繼續接受手術同埋物理治療。

被告人今年47歲,以往佢係並冇刑事犯案紀錄。

代表被告嘅周大律師向法庭解釋咗被告嘅背景、交代過被告一直係有呢個精神方面嘅問題,有憂鬱症,要食精神科嘅藥物。被告當時面對好多個人嘅困難,但係佢其實一直都有堅持工作同埋去覆診、食藥。之後佢話係醫生畀咗一隻新藥佢,咁可能係劑量或者其他嘅問題,所以佢覺得佢嘅病情似乎係重咗。案件就係一個咁嘅背景之下係發生。

本席聽完求情之後首先要求攞兩份嘅精神科醫生報告,兩位醫生都指出被告有精神病;一位就話被告有呢個憂鬱症(depressive disorder),一位就話佢有精神分裂(schizophrenia)嘅症狀。但係兩位醫生都異口同聲話被告現時就不需要住院。

喺考慮之後,本席就決定再先取得感化官嘅報告。起初感化官並不建議被告接受感化令,後來本席提出一啲嘅查詢,感化官就係要求有較多嘅時間作出考慮,判刑亦因此有多次嘅押後。感化官主要嘅關注係有冇中途宿舍安排到畀被告人,本席係完全同意呢一項係一個重要嘅因素。本席今天得到感化官最新嘅報告。感化官指出,被告現時對自己所犯嘅行為有更加深刻嘅反省,對自己改過嘅方向有咗清晰啲嘅想法,亦有動力去接受精神科嘅治療。感化官提到現時中途宿舍幸好有空位可以安排被告人入住。有見於此,感化官就提出建議,可以畀被告人接受感化,但係主要嘅條件就係佢先要住入中途宿舍。

呢一個個案一直都由感化官Miss Connie Lee跟進。佢所呈上畀法庭嘅感化官報告,每一份都寫得非常專業同埋全面。好明顯,佢嘅結論都係經過小心思考先至作出。就以呢一份最新嘅報告嚟講,Miss Lee都先後去接觸過被告、被告嘅親友,與及被告前夫同埋佢嘅女兒等等,先至提出佢嘅意見。本席注意到佢仲係親自陪同中途宿舍嘅兩位職員去到羅湖懲教所去接見被告人,嚟到評估佢是否適合入住呢個中途宿舍。以感化官現時嘅工作壓力嚟到講,Miss Lee為咗呢件案,好明顯係特別花咗好多時間同埋心機。我相信被告人係要非常感激Miss Lee。

本席認為,就以案情嘅嚴重性嚟講,今次就算係判處被告人監禁都會係正確嘅做法,因為今次被告人嘅行為對佢女兒嘅身心都會有極大嘅影響,其實受害人冇因此而死亡,都可以話算係非常好彩。

睇番雙方提出嘅案例嚟講,以呢一類咁嘅情況,法庭判監亦都可以話係一般嘅做法嚟嘅。不過,本席同意本案確有一啲特殊嘅地方。被告喺案發嘅時候有精神病徵,而佢同前夫不和,又要面對女兒同佢分開居住嘅痛苦,加上可能對新藥未能適應,當時可能係想唔通,轉咗牛角尖,而失去應有嘅自制能力,先至係打算同佢女兒係同歸於盡。喺感化官多次同佢見面,同埋喺藥物治療下,相信被告現時都唔會再有呢一種偏激嘅想法。當然,佢亦都應該知道佢係冇權奪走佢女兒嘅生命。

以感化官分析被告嘅問題,佢嘅困難係有多方面,婚姻、財政、居住,各方面都出現問題,將來被告亦要處理如何同女兒重修關係嘅路向。如果被告人冇專業人士嘅支援,恐怕就算今天法庭判佢監禁,佢出嚟之後,都未必能夠識得正面咁樣去解決佢咁多方面嘅困難同埋問題。本席認為,要求被告喺專業嘅感化官監管之下,先住入中途宿舍,然後重返社會,會係比較妥當嘅做法。

某角度嚟講,呢一件案可能暴露一個判刑方面嘅困難。問題就係法庭應該如何妥善處理,喺犯案時有受精神病影響,但係事後又唔再有病徵嘅被告,而因此精神科醫生係不建議佢哋入住精神科醫院。呢啲個案應該點樣去妥善處理呢?如果係直接將佢哋就咁交畀感化官要佢接受感化處理,本席認為未必係一個理想、全面嘅做法。

本席理解近年政府已經係撥出好多嘅資源係開設有關精神科嘅中途宿舍,令到好多適合入住嘅病人係受惠,希望政府亦都多啲注意同埋支持感化官嘅工作,等佢哋可以有更多嘅時間協助社會去處理好好似被告呢一類嘅個案。

就本案嘅判刑,本席嘅決定如下:被告要接受感化令3年。感化條件係,被告要喺感化官嘅指示之下入住中途宿舍,之後要依感化官指示去見感化官,同埋睇醫生、食藥,如果被告有違反感化官嘅指示,本席係會取消感化令,重新再判,嗰陣時就必定會係監禁。感化官喺四個月之後會提交進度報告。除非有法庭嘅指示,否則被告係不需出庭處理呢一個進度報告。

(法官就感化令向被告人作出解說,被告人表示明白及接受)

本席希望被告知道咁樣嘅判法,如果被告之後又再做出一啲傻事,傷害到邊個都好,感化官都會感到有責任嘅。不過,睇呢一件嘅個案情況,被告有好多家人、朋友嘅支持,佢亦都已經係監禁咗大約有一年半嘅時間,喺咁樣嘅情況之下,本席願意給被告呢一次嘅感化機會。

本席亦都要提醒被告,妳嘅女兒仲未能夠適應同妳見面。當然,佢唔係話唔關心妳、唔想再見妳,不過佢害怕嘅心理係絕對可以理解。希望被告不要強求同佢見面。喺呢一方面,請妳聽從感化官嘅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