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秀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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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32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4年第3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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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被控一項販運毒品罪,涉及嘅毒品係「冰」毒,重量有1.71公斤。 被告承認控罪,亦都同意咗控方嘅案情。簡單嚟講,海關人員喺案發當天,喺觀塘一個商場裡面,係先觀察到被告,後來關員就截停佢,仲喺佢放在身旁嘅一個膠袋裡面,搵到有關嘅毒品。 被告在警誡下,都即時承認嗰啲係「冰」毒。後來,被告喺正式錄影會面嘅時候,亦都有向關員交代犯案嘅背景同埋細節。 代表大律師喺求情嘅時間就指出,被告今年20,喺內地出生,99年嚟咗香港,父親過身後,佢就同母親所謂相依為命喇,咁佢讀書讀到中三,因為母親有病,就做唔到嘢,要依靠綜援維生;而被告就停學,佢都有做嘢,但係入息就唔係好多嘅,咁佢今次嘅犯事都主要因為想搵啲快錢。 被告自己亦都呈上咗一封求情信,咁佢就表示話,現時知道自由、親情可貴,答應以後就唔再犯事,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辯方亦都提出一啲特別嘅事情,希望法庭可以將刑期嘅扣減幅度提高到四成半、甚至係五成,原因係咁被告嘅行為有實際成效,亦都涉及較大嘅份量。喺呢個問題方面,控方呈上兩封保密信件,講明同埋確認咗辯方所提到嘅一啲基本事情。 辯方引用上訴庭嘅一個案例,即係蔡倩儀(CACC 27/2014年)嘅案。該案所涉及嘅毒品性質、數量與及求情因素,都同本案有好多相同嘅地方。咁辯方亦都係同意,嗰件案原審法官所採用嘅判刑起點。本席都認為,21年嘅判刑起點對本案嚟講係合適。本案並冇國際因素,咁所以係毋須喺呢一方面加刑。 至於減刑方面,如果係以蔡倩儀案作為依據,其實四成嘅幅度已經係合適。不過本席都同意,被告嘅協助,尤其喺數量方面,係應該得到鼓勵同埋充分考慮。經過反覆考慮之後,本席最後決定以較為寬鬆嘅做法,就判被告11年嘅刑期。咁呢一方面其實已經係差唔多去到五成嘅扣減。但係我必須強調,呢一個嘅決定係基於本案特別情況,不可作為其他案件嘅準則。至於被告人所講話知錯,希望可以重新做人,佢呢個對佢母親家人嘅承諾,佢係咪真係做得到呢?呢個等佢自己去決定。 本案所涉及兩封喺海關交上嚟嘅秘密信函,本席會下令係再打火漆,冇法庭嘅命令,不可以打開或者閱讀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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