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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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暫委特委裁判官何極輝(以下簡稱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 [1] 罪名成立,罰款$1,500,上訴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54/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Sep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5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154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14年第1157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志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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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游德康
聆訊日期 : 2015年8月18日
判案書日期 : 2015年9月18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暫委特委裁判官何極輝(以下簡稱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1]罪名成立,罰款$1,500,上訴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2014年3月25日下午1時15分,控方第一證人麥女士駕駛私家車DT9989(以下簡稱「本田」)沿泰利街左二線往橫洲街方向行駛。上訴人當時駕駛的KJ1381私家車則停泊在左一線上。現場路面為雙線單程道路,案發時交通擠塞,但天氣晴朗,路面乾爽。有關路段的情形可以在控辯雙方同意呈堂的P1及P2證物照片中,和一張由警員繪畫的按比例草圖P3證物內見到。

3.裁判官如下撮述案中的「不爭議事實」:

「3. 控辯雙方,不爭議的事實包括以下各點:

(1) 案發時,控方證人1駕駛著[本田]以大約5至10公里時速慢慢地沿[泰利]街左1和2線之間,偏向左2線,駛向橫洲路方向並與[上訴人車輛]相撞。當時塞車,現場有一車龍,本田“行吓停吓”。相撞後,兩車停低。

(2) 此時,在左1線左邊路邊則停泊了一些車輛,包括[上訴人車輛]。

(3) 在左2線也停泊了一些車輛,包括一輛白色私家車BK7713(“白車”)。P2(2)(9)和(10)展示本田和該車相撞的位置,在白車前一點。

(4) 本田的左前車頭與該車的右前車頭相撞。相撞時,[上訴人車輛]前方仍停泊了一些車輛。

(5) 警員3755(“控方證人2”)接報後到場調查。」

4.裁判官如下撮述控方第一證人麥女士的供詞:

「6. 控方證人1指出:

(1) 當本田在行駛中,聽見相撞聲,之後見到該車撞到本田的左前方。控方證人1立即停車,之後沒有移動本田,而該車也沒有移動,直至警員到達現場;

(2) 未到相撞位置之前,她見到該車是直的,好似是停泊路旁,而她見不到該車移動,打指揮動或手勢;

(3) 當她駛到白車的位置時,本田仍然是行駛;

(4) 聽到相撞聲後,她才見到該車扭出來;

(5) 她沒有聽見响號聲;

(6) 當時,本田上有兩名兒女,年齡約2歲。她通知其丈夫,而其丈夫來到現場接走兩名兒女。

7. 盤問中,控方證人1指出:

(1) 到達白車時,因為前面的車行駛,她便駕駛本田前進;

(2) 她第一眼見到該車時,起碼有5個車位的距離;

(3) 案發時,該車停泊的位置前有其他車輛;

(4) 同意她沒有見到該車駛出來的情況;

(5) 沒有留意該車用多少手駄駛出來;

(6) 同意該車沒有越過該路中間的虛線;

(7) 被問及相撞前該車已在P2(2)展示的位置,她在相撞前只見它在打直的位置,並否認她撞向在此位置的該車。

(8) 安裝在本田的攝錄機(“攝錄機”)壞了,她並且把它交給警方。」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作供,裁判官如下撮述他的供詞:

「9. 上訴人指出當他開車時,前後有死車,他不能以一手駄扭出來。在該路左二線上車輛停定塞住,不能行駛,包括本田和前車。他以三手駄行駛入左一線,然後停底。當他前方的車(“前車”)移動,本田慢速撞向該車車頭。前車亦是控方證人1前面的車。相撞時,他正準備開車,該車沒有移動。相撞後,直至警員到場,該車沒有移動。

10. 上訴人指出控方證人的丈夫接走兩名兒女之後,及警員未到場之前,拆走本田上的攝錄器。相撞前,本田停在該車的右後方,而該車分別與本田和前車相距約半個和一個車位置。

11. 盤問中,上訴人指出:

(1) 前車和本田相距約3米;

(2) 他需要進入此空間才能出車,否則不能出車;

(3) 他同意不能以三手駄一次扭入此空間;

(4) 他不同意在P2(3),(4)和(5)本田沒有任何部份進入左一線;

(5) 他不同意現場的車龍“行吓停吓”;

(6) 他右駛前曾打右指揮燈,但沒有向控方證人2陳述這一點;

(7) 他連續用三手駄駛入他右方的空位,花了約1分鐘;

(8) 他同意當時白車部份停泊左二線上,而其後方的車是需要貼近中間虛線行駛;

(9) 他同意車龍隨時郁動,並且他駛至近中間的虛線;

(10) 他否認攝錄機沒有被拆,並表示他曾告訴警員攝錄機被拆走,但警員沒有記錄。」

6.裁判官裁定麥女士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拒絕接納上訴人的事實版本,裁定「當本田駛過該車時,上訴人開車,並扭軚從左邊路傍把該車撞向本田的左車頭」。

上訴理據

7.理據(一)裁判官「在口頭裁決時錯誤地認為及指出上訴人的車輛前車頭已經差唔多進入左二線,與相關相片顯示的事實情況及控方證人1,在盤問中指出及同意上訴人的車輛沒有越過該路中間的虛線造成不脗合之處,而且亦忽略注意及考慮到控方證人1本田的左邊車身是在該路中間的虛線上,這對上訴人的定罪構成不穩當和不安全」。

8.理據(二)裁判官「在尋找事實的過程中,沒有適當地處理、考慮或分析控方證人1的證供,指出未到相撞位置之前,她見不到上訴人的車輛移動、打指揮燈或手勢,同意她沒有見到上訴人的車輛駛出來的情況,沒有留意該車用多少手軚駛出來及該車沒有越過該路中間的虛線,這對上訴人的定罪造成不穩妥」。

討論

理據一

9.上訴人指裁判官在口頭裁決時說上訴人車輛「車頭已經差唔多進入左二線」有可能涉及兩個看法。第一,是車輛已經進入左二線。第二,是車輛還未進入左二線。

10.本席不同意上訴人的說法。裁判官的口頭裁斷只有一個可以理解的意思,就是車頭還沒有進入左二線,但一如在所有有關照片可見,右邊車頭非常接近兩條行車線之間的行車分隔線。裁判官的口頭裁決理由與裁斷陳述書內容沒有矛盾。

11.裁判官對照片中所顯示的事實的裁斷沒有錯誤,裁判官有權作出他所做出的裁斷,本席沒有法理基礎干預這事實裁斷。裁判官這裁斷沒有任何上訴人所稱的疑點存在,上訴理據一不能成立。

理據二

12.首先,本席認為不能單透過所有呈堂照片而推斷事發經過。因為照片內容可以支持上訴人或麥女士的說法,可以是上訴人在本田經過時向右扭軚而碰到本田,但也可以是本田在上訴人車輛停定時不小心地碰到上訴人的車輛。

13.本席認為,無論控方或上訴人所提出的事實版本也有可能導致相片中顯示的兩車碰撞後停定位置。

14.對於麥女士的供詞方面,本席留意到麥女士在碰撞前一刻沒有見到上訴人車輛如何移動。本席認為這反映麥女士當時的駕駛態度屬缺乏適當的謹慎和專注,理由如下。

15.根據麥女士的供詞,案發時路面擠塞,車輛斷斷續續慢速向前行駛。當麥女士車輛到達上訴人車輛後的「白車」旁邊時,因前面車輛向前移動,麥女士跟隨前車移動。麥女士是在聽到碰撞聲後才留意到上訴人車輛與她的車輛發生碰撞,「才見到該車扭出來」。

16.但是,麥女士的車輛是一部「7人車」,車身比一般私家車高,司機視野因而也比一般私家車遠。麥女士的供詞不是說自己的車輛在停定時被撞,而是她在慢速行駛時突然被撞。根據照片,在碰撞後,上訴人車輛右前方車頭已經幾乎進入左二線,若麥女士在碰撞前以適當的謹慎和專注態度跟隨前車向前駕駛,她沒有可能不親眼目睹上訴人車輛駛出並碰撞她車輛的整個過程。

17.再者,若上訴人車輛是以高速按照片顯示的角度撞向麥女士車輛,兩車損毀狀況不會如照片中所顯示的輕微,唯一無法抗拒的推斷是上訴人扭右打算進入左二線時的車速不會太高,更反映出麥女士當時的駕駛態度必有缺失。

18.本席認為唯一無法抗拒的推斷是麥女士當時自己的駕駛態度缺乏適當的謹慎和專注。

19.此外,本席不明白麥女士如何可以在聽到聲音後「才見到該車扭出來」。麥女士聽到聲音是因為碰撞已經發生,碰撞發生是因為上訴人在麥女士經過時扭出,麥女士說碰撞後她已經即時停車,「而該車也沒有移動」,所以在聽到聲音後極短時間內大家已經停定車輛,不可能「才見到該車扭出來」。

20.麥女士這部份的供詞有違邏輯,屬固有地不可能,也進一步支持麥女士在碰撞前的駕駛態度缺乏應有的謹慎和專注的推論。本席裁定裁判官錯誤地沒有給予以上提到的麥女士供詞中的弱點適當考慮和比重。

21.當然,即使麥女士不小心也不一定等於上訴人沒有不小心。

22.但是,舉證的責任在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的衡量準則下證明上訴人的駕駛態度屬不小心。在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上訴人駕駛方式的情形下,控方依賴的是對上訴人駕駛方式的推論。但是,一如以上交代,無論根據照片、麥女士供詞或上訴人自己的供詞,案發是因為上訴人駛出時碰到麥女士車輛不是唯一無法抗拒的推論。

23.麥女士既沒有注意她左方車輛的移動狀況,也沒有留意到上訴人的車輛是在甚麼時候開始表示要進入左二線,因而沒有對自己的車輛前行路徑作出相關修訂,因而撞到上訴人車輛也是一個完全合理的推論。

24.本席裁定,在沒有直接供詞證明碰撞一刻的事發經過的情形下,加上上訴人的事實版本並非固有地不可能,而裁判官錯誤地沒有給予麥女士供詞中明顯地不合邏輯的地方和她的不小心駕駛態度適當考慮下,裁判官的定罪裁決並不安全、穩妥,裁定上訴人上訴理據二成立,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得直,撤銷罰款命令。

25.由於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得直,而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的行為自招嫌疑,兼上訴得直並非基於技術理據,裁定答辯人需繳付上訴人本上訴的訟費,若雙方不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游德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詩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梁陳彭律師行的周錫綸事務律師代表


[1] 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