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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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暫委特委裁判官何極輝(以下簡稱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 [1] 罪名成立,罰款$1,500,上訴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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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5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154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14年第1157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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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暫委特委裁判官何極輝(以下簡稱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1]罪名成立,罰款$1,500,上訴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2014年3月25日下午1時15分,控方第一證人麥女士駕駛私家車DT9989(以下簡稱「本田」)沿泰利街左二線往橫洲街方向行駛。上訴人當時駕駛的KJ1381私家車則停泊在左一線上。現場路面為雙線單程道路,案發時交通擠塞,但天氣晴朗,路面乾爽。有關路段的情形可以在控辯雙方同意呈堂的P1及P2證物照片中,和一張由警員繪畫的按比例草圖P3證物內見到。 3.裁判官如下撮述案中的「不爭議事實」:
4.裁判官如下撮述控方第一證人麥女士的供詞: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作供,裁判官如下撮述他的供詞:
6.裁判官裁定麥女士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拒絕接納上訴人的事實版本,裁定「當本田駛過該車時,上訴人開車,並扭軚從左邊路傍把該車撞向本田的左車頭」。 上訴理據 7.理據(一)裁判官「在口頭裁決時錯誤地認為及指出上訴人的車輛前車頭已經差唔多進入左二線,與相關相片顯示的事實情況及控方證人1,在盤問中指出及同意上訴人的車輛沒有越過該路中間的虛線造成不脗合之處,而且亦忽略注意及考慮到控方證人1本田的左邊車身是在該路中間的虛線上,這對上訴人的定罪構成不穩當和不安全」。 8.理據(二)裁判官「在尋找事實的過程中,沒有適當地處理、考慮或分析控方證人1的證供,指出未到相撞位置之前,她見不到上訴人的車輛移動、打指揮燈或手勢,同意她沒有見到上訴人的車輛駛出來的情況,沒有留意該車用多少手軚駛出來及該車沒有越過該路中間的虛線,這對上訴人的定罪造成不穩妥」。 討論 理據一 9.上訴人指裁判官在口頭裁決時說上訴人車輛「車頭已經差唔多進入左二線」有可能涉及兩個看法。第一,是車輛已經進入左二線。第二,是車輛還未進入左二線。 10.本席不同意上訴人的說法。裁判官的口頭裁斷只有一個可以理解的意思,就是車頭還沒有進入左二線,但一如在所有有關照片可見,右邊車頭非常接近兩條行車線之間的行車分隔線。裁判官的口頭裁決理由與裁斷陳述書內容沒有矛盾。 11.裁判官對照片中所顯示的事實的裁斷沒有錯誤,裁判官有權作出他所做出的裁斷,本席沒有法理基礎干預這事實裁斷。裁判官這裁斷沒有任何上訴人所稱的疑點存在,上訴理據一不能成立。 理據二 12.首先,本席認為不能單透過所有呈堂照片而推斷事發經過。因為照片內容可以支持上訴人或麥女士的說法,可以是上訴人在本田經過時向右扭軚而碰到本田,但也可以是本田在上訴人車輛停定時不小心地碰到上訴人的車輛。 13.本席認為,無論控方或上訴人所提出的事實版本也有可能導致相片中顯示的兩車碰撞後停定位置。 14.對於麥女士的供詞方面,本席留意到麥女士在碰撞前一刻沒有見到上訴人車輛如何移動。本席認為這反映麥女士當時的駕駛態度屬缺乏適當的謹慎和專注,理由如下。 15.根據麥女士的供詞,案發時路面擠塞,車輛斷斷續續慢速向前行駛。當麥女士車輛到達上訴人車輛後的「白車」旁邊時,因前面車輛向前移動,麥女士跟隨前車移動。麥女士是在聽到碰撞聲後才留意到上訴人車輛與她的車輛發生碰撞,「才見到該車扭出來」。 16.但是,麥女士的車輛是一部「7人車」,車身比一般私家車高,司機視野因而也比一般私家車遠。麥女士的供詞不是說自己的車輛在停定時被撞,而是她在慢速行駛時突然被撞。根據照片,在碰撞後,上訴人車輛右前方車頭已經幾乎進入左二線,若麥女士在碰撞前以適當的謹慎和專注態度跟隨前車向前駕駛,她沒有可能不親眼目睹上訴人車輛駛出並碰撞她車輛的整個過程。 17.再者,若上訴人車輛是以高速按照片顯示的角度撞向麥女士車輛,兩車損毀狀況不會如照片中所顯示的輕微,唯一無法抗拒的推斷是上訴人扭右打算進入左二線時的車速不會太高,更反映出麥女士當時的駕駛態度必有缺失。 18.本席認為唯一無法抗拒的推斷是麥女士當時自己的駕駛態度缺乏適當的謹慎和專注。 19.此外,本席不明白麥女士如何可以在聽到聲音後「才見到該車扭出來」。麥女士聽到聲音是因為碰撞已經發生,碰撞發生是因為上訴人在麥女士經過時扭出,麥女士說碰撞後她已經即時停車,「而該車也沒有移動」,所以在聽到聲音後極短時間內大家已經停定車輛,不可能「才見到該車扭出來」。 20.麥女士這部份的供詞有違邏輯,屬固有地不可能,也進一步支持麥女士在碰撞前的駕駛態度缺乏應有的謹慎和專注的推論。本席裁定裁判官錯誤地沒有給予以上提到的麥女士供詞中的弱點適當考慮和比重。 21.當然,即使麥女士不小心也不一定等於上訴人沒有不小心。 22.但是,舉證的責任在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的衡量準則下證明上訴人的駕駛態度屬不小心。在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上訴人駕駛方式的情形下,控方依賴的是對上訴人駕駛方式的推論。但是,一如以上交代,無論根據照片、麥女士供詞或上訴人自己的供詞,案發是因為上訴人駛出時碰到麥女士車輛不是唯一無法抗拒的推論。 23.麥女士既沒有注意她左方車輛的移動狀況,也沒有留意到上訴人的車輛是在甚麼時候開始表示要進入左二線,因而沒有對自己的車輛前行路徑作出相關修訂,因而撞到上訴人車輛也是一個完全合理的推論。 24.本席裁定,在沒有直接供詞證明碰撞一刻的事發經過的情形下,加上上訴人的事實版本並非固有地不可能,而裁判官錯誤地沒有給予麥女士供詞中明顯地不合邏輯的地方和她的不小心駕駛態度適當考慮下,裁判官的定罪裁決並不安全、穩妥,裁定上訴人上訴理據二成立,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得直,撤銷罰款命令。 25.由於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得直,而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的行為自招嫌疑,兼上訴得直並非基於技術理據,裁定答辯人需繳付上訴人本上訴的訟費,若雙方不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詩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梁陳彭律師行的周錫綸事務律師代表 [1] 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