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傑基 對 港星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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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卓先生提出本上訴許可的申請,卓先生在工作期間,拇指和手腕受傷,2014年6月30日遭公司解僱。審訊後,勞資審裁處裁定他在工傷期間遭被告人公司解僱,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第48條,審裁處裁定卓先生可以根據《僱傭條例》第32O及32P條,獲得賠償。卓先生被公司解僱後,才於2014年11月經別人介紹下,再尋得新的職位。審裁處裁定卓先生沒有盡力減低他的損失,因此裁定卓先生只能獲得兩個月工資,即7月及8月的工資作為賠償。卓先生在離職時的薪金是16,500元,因此審裁處裁定卓先生可以獲得33,000元賠償,扣減被告公司之前所支付的金額,卓先生根據第32P條,所得的賠償是14,690元。

Cites 1 case

Case No.HCLA 22/2015
Court
HCLA
Date20 Aug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LA 22/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15年第22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14年第2763號)

____________

有關  
申索人 (申請人) 卓傑基 (CHEUK KIT KEI)  
 
被告人 港星管理有限公司
(KONG STAR MANAGEMENT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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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15年8月20日
判案書日期 : 2015年8月20日

判 案 書

1.申索人卓先生提出本上訴許可的申請,卓先生在工作期間,拇指和手腕受傷,2014年6月30日遭公司解僱。審訊後,勞資審裁處裁定他在工傷期間遭被告人公司解僱,違反《僱員補償條例》第48條,審裁處裁定卓先生可以根據《僱傭條例》第32O及32P條,獲得賠償。卓先生被公司解僱後,才於2014年11月經別人介紹下,再尋得新的職位。審裁處裁定卓先生沒有盡力減低他的損失,因此裁定卓先生只能獲得兩個月工資,即7月及8月的工資作為賠償。卓先生在離職時的薪金是16,500元,因此審裁處裁定卓先生可以獲得33,000元賠償,扣減被告公司之前所支付的金額,卓先生根據第32P條,所得的賠償是14,690元。

2.卓先生現申請上訴許可,就上訴許可的申請,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1) 條,申請人需要指出審裁處在法律觀點上有錯,而申請人具有可爭論的上訴理據,方可取得上訴許可。關於事實的裁定,除非是偏離正軌或毫不理性、或沒有證據支持、或考慮了無關的因素、又或沒有考慮到有關的因素,方可被推翻,見馮晧嵐訴威達製品有限公司及另一人,HCLA 6/2011, 2011年10月14日的判決。

3.在卓先生今天呈交給法庭的書面陳詞可見,卓先生主要是講述他受傷及遭解僱的經歷,這是涉及事實方面的陳述。在他的上訴許可申請書中,卓先生說及他受傷超過一年,但只獲判萬多元的賠償,對他是不公平的,他認為審裁處沒有判他得到醫療費用約三萬元是不正確的,即使他離職後他仍然要看醫生,又無法做工。

4.在考慮卓先生應得甚麼賠償時,審裁官調查了卓先生在受傷後所做過的事情,以測試他是否有減低自己的損失。首先審裁官考慮到卓先生被解僱時約46歲,以該年紀是不至於不能找到新工作的。

5.第二,他有投訴過有傷勢,審裁官亦考慮了卓先生的醫療報告,該報告指出,卓先生最後一次打針是2014年8月29日,其後他作最後一次應診是2014年10月20日,當時卓先生沒有向彭醫生投訴右手拇指有任何痛楚。

6.第三,審裁官考慮了卓先生尋找工作的行動,卓先生在家中等候別人介紹,無證據顯示他曾經到勞工處作登記,他亦沒有看報紙的招聘廣告,更加沒有尋找酒樓以外的工作。

7.第四,審裁官考慮了卓先生在2014年11月找到新工作,但在2015年2月卻因為右手痛的緣故而辭職,審裁官考慮到卓先生的新工作地點是需要提較輕重量的食材,因此,審裁官質疑卓先生為何因為有關的傷患痛楚而辭去新的工作。卓先生聲稱是因為右手臂有麻痺感覺,但審裁官指出,卓先生這方面的投訴沒有向當時的醫生鄭文玉講述,而醫生所給的醫生紙亦只是寫上右手受傷。

8.綜觀審裁官所考慮的證據範圍,及如何理解該些證據,本席認為審裁官所做的是適切的事情,應用馮晧嵐訴威達製品有限公司一案的原則,審裁官並沒有偏離正軌、沒有忽略證據、沒有考慮無關的因素或者忽略有關的因素,她所作的事實方面的裁定是她考慮證據後,可以合理地得出的決定,卓先生未能指出審裁官犯上哪些法律觀點方面的錯誤。

9.至於卓先生指出判決金額不足以抵償他在醫療方面的支出,本席認為這個投訴並不能成立,因為在卓先生的申索表格當中,並沒有申索醫療方面的支出,而事實上,在今天的陳詞中,卓先生亦向法庭說出他的醫生紙、跌打的費用都放在家中遺失了,亦補領不到。因此,審裁官基本上是無辦法處理該申索,亦沒有證據考慮卓先生醫療方面的支出。

10.本席不認為卓先生顯示到他的申請有任何可爭議的上訴理據,因此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