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於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交付本席判處。
相關危險藥物是可卡因,份量是內含61.80克可卡因的70.60克固體,估計零售市值超過港幣75,000元。
案件發生於2014年9月14日,警員在油麻地彌敦道九龍中央郵局附近截停被告人,在他拿著的膠袋內搜出一個電子磅、一把𠝹刀、多個透明可再封膠袋,以及三個用錫紙包裹的茶葉包,後證實內藏上述的可卡因。
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運送該些毒品,以獲取港幣2,000元的酬勞。
被告人現時49歲,有七項刑事紀錄,包括在1992年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三年另三個月的監禁,近年被告人只是干犯關於賭博的罪行。被告人的教育程度至小學六年級,之後在碼頭及報紙檔工作,近年只做一些散工,月入大概八千元。被告人已經離婚,兩名兒子跟隨母親生活。正如代表被告人的何大律師所說,除了坦白認罪之外,本案沒有其他可供減刑的因素。
販運危險藥物是極其嚴重的罪行。就不同種類的毒品,上訴法庭定下了不同的判刑指引,而判刑的輕重是和販運毒品的份量掛勾。就販運可卡因,法庭已經考慮劉德明([1990] 2 HKLR 370)一案中上訴法庭定下的判刑指引,若販運份量是高於50克、但低於200克,判刑起點應該是8年至12年的監禁。
就本案而言,販運份量為61.80克,適當的判刑起點是八年另三個月的監禁。因為被告人認罪,刑期減至五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