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曦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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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販運毒品。2015年5月1日,警察在屯門大興邨執行反毒品行動。0250時左右,被告在興泰樓九樓的走廊徘徊,包括查看手中的手機,警察上前截停被告並進行搜身,她的褲袋內有一張廁紙,包著一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藏後知為19.2克氯胺酮的25.4克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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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7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5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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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及案情 1.被告承認販運毒品。2015年5月1日,警察在屯門大興邨執行反毒品行動。0250時左右,被告在興泰樓九樓的走廊徘徊,包括查看手中的手機,警察上前截停被告並進行搜身,她的褲袋內有一張廁紙,包著一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藏後知為19.2克氯胺酮的25.4克粉末。 2.警察以販運毒品罪名拘捕她,經警誡後,她保持緘默。 3.她的身上有225元、一個智能手機及兩張電話晶片(sim card)。 4.警察估計案中的毒品巿值3,251元。 5.被告管有該批氯胺酮作非法販運用途。 求情 6.被告現年25歲,有一次刑事毀壞(2007年)及一次藏毒記錄(2010年),她在2010年初嚐氯胺酮,其後不能自拔。她的父母已離婚,她與母親同住,母親是售貨員。她完成中三課程後便投身社會,在電訊公司任職銷售員,被捕前已是組長,有10名下屬,月入達26,000元,另還有佣金。公司要求有最起碼的營業額,這對她構成很大壓力,她須服食更多毒品,這方面的花費不輕。案發前她以2,000元買入該批毒品,由於取貨不難,她不排除可將全數或大部分出售,餘下部分則自用。 7.她的父母、同事及社工為她撰寫求情信,亦有到庭支持。 量刑指引 8.上訴庭在律政司訴許守城[2009] 1 HKLRD 1案例就販運氯胺酮定出量刑指引,販運10克至50克者刑期為4至6年監禁。 本案判刑 9.本席以4年作為量刑基準,被告認罪可得減刑三分之一,沒有其他求情因素,刑期是2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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