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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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簡單說,事發時,被告人駕駛的士(載着2位乘客)經過肇事路段(一行人過路處),撞倒82歲受害人袁女士(下稱「傷者」)。對於意外的發生和經過,以及袁女士的傷勢,辯方沒有爭議。辯方的立場是,被告人的駕駛方式和態度,不構成「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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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2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425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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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他否認控罪。 控方案情 2.簡單說,事發時,被告人駕駛的士(載着2位乘客)經過肇事路段(一行人過路處),撞倒82歲受害人袁女士(下稱「傷者」)。對於意外的發生和經過,以及袁女士的傷勢,辯方沒有爭議。辯方的立場是,被告人的駕駛方式和態度,不構成「危險駕駛」。 3.肇事路段屬藍田碧雲道北行車路,單線行車。該處路中央設有安全島形式的行人過路處(見證物P2,照片2)。肇事地點前(即抵達該處前)184米和44米均豎立了「行人過路」交通標誌[1],並在路面髹上「慢駛」字樣[2],提醒駕駛者慢駛和留意過路的行人(分別見證物P5,照片13和17)。 4.數位控方證人之中,只有第一證人(陳女士)目擊事發經過。其餘的證人,全是事後到場處理本案的警務人員。陳女士的證供至為關鍵。 5.事發時,陳女士和其弟是被告人的乘客,她坐在的士後排左邊。陳女士稱,被告人駕駛的士沿碧雲路行駛,她感到車速一直沒有改變。當的士快將駛至涉事的安全島,陳女士看見約5、6位老婦站在該處。突然,一位老婦從安全島急步走出(粵語:「行出」)馬路(其他老婦仍站在安全島),陳女士立刻大叫:「有人」。接着,「砰」一聲,的士撞倒該老婦(後證實是傷者)。 6.盤問時,陳女士表示,她大叫:「有人」時,傷者距離的士車頭約2呎。陳女士同意,一看見傷者便大叫。 7.其餘控方證人的證供,無須在此複述。 辯方案情 8.被告人選擇作供,但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9.被告人稱,駛達涉事安全島前(距離該安全島約5部的士長度),已看見一群人站在該安全島。被告人指,當時他把腳由「油門」移到腳掣上,但沒有踩下腳掣。因該路段「微微上斜」,光是把腳移離「油門」,亦能令的士減速。被告人解釋,他與站在安全島上那群人交流了眼神,覺得他們不會橫過馬路,故把腳放回「油門」。突然,約在半個車位距離外,一位行人急步從安全島走出來。被告人稱,踩下腳掣那刻,已撞倒該行人(即傷者)。 證據評估及分析 10.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的每一元素。 11.本案特殊之處,是不涉及控、辯雙方證據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大致上,控、辯雙方的證據並不互相抵觸或排斥。 12.本案的關鍵是,傷者何時離開安全島,踏足在馬路上?假如傷者橫過馬路時,她與的士距離太近,被告人便可能來不及剎停車輛。關於這一點,只有陳女士的證供。陳女士指,她看見傷者急步走出馬路時,傷者距離的士車頭約2呎。即使根據被告人的說法,傷者急步從安全島走出來時,她與的士車頭的距離亦只有大約半個車位。 13.本席明白,駕駛者必須小心駕駛,以確保行人的安全。涉案路段豎立了2組交通標誌,並在路面髹了「慢駛」字樣,提醒駕駛者(包括被告人)留意橫過馬路的行人。對此,辯方沒有爭議。現時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人駛過涉案路段時的車速多少。換言之,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當時超速或沒有慢駛。此外,被告人看見一群人站在涉事的安全島,跟他們交換眼神後,認為他們不會橫過馬路。這亦是合理的判斷;控方也沒有證據,反駁被告人的說法。 14.現行的法例,只要求駕駛者駛經涉案的安全島時留意行人和慢駛,並沒有要求駕駛者讓行人優先橫過馬路[3]或以慢得能令車輛隨時停下來讓行人橫過馬路的車速行駛。這是不切實際的。 15.本席認為,按現有證據,存在一個不能排除的可能―即傷者急步離開安全島踏足馬路時,她與的士車頭的距離只有2呎至半個車位。身為陪審員,本席認為,陳女士是實話實說、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相信,她看見傷者便立刻大叫:「有人」。而當刻,傷者與的士車頭的距離很短。 16.本席沒有忽略,陳女士沒有駕駛執照,亦是乘客。她對路面情況的專注,可能不及正在駕駛的被告人。無論如何,本席相信,傷者橫過馬路時,她與的士車頭的距離,可能不足夠讓被告人能及時剎車來避免意外發生。雖然沒有專家證供,根據的士右邊車頭的損毀(見證物P4,照片2、5、6),本席憑常識推論,傷者剛離開安全島,便遭的士撞倒。這一點,並沒有抵觸陳女士或被告人的證供。本席認為,假如在駕駛者未能合理預見的情況下,行人突然橫過馬路,駕駛者的確可能來不及剎停車輛。現行法例,並非要求駕駛者在任何情況下也須剎停車輛,以免撞倒橫過馬路的行人。 17.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本案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人的駕駛方式或態度有何不符合法例的要求(包括「不小心駕駛」)。因此,控方未能成功舉證。本席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18.傷者袁女士橫過馬路時遭汽車撞至重傷,本席深感遺憾。為免生疑問,本席強調,本席審理本案,純粹基於現有證據。本案的裁決,並不免卻被告人的民事責任或損害袁女士的民事權益。
[1] 見證物P8,第261號圖形。 [2] 見證物P8,第615號圖形。 [3] 該處並非斑馬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