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偉均 對 張就愛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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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答辯人現申請更改本席之前作出的訟費命令。案件的背景不再多複述, 因爲本席在2015年5月6日的判決書中已詳細交代過有關案件的背景以及決定的原因。 簡單而言,當時批准第二答辯人的申請因為本席認同申請人的原訴傳票(即係originating summons)是濫用司法程序。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MP 2547/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Jun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MP 254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編號2013年第25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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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莊偉均
第一答辯人 張就愛
第二答辯人 趙桂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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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何慧縈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15年6月24日
判決書日期: 2015年6月24日

判 決 書

1.第二答辯人現申請更改本席之前作出的訟費命令。案件的背景不再多複述, 因爲本席在2015年5月6日的判決書中已詳細交代過有關案件的背景以及決定的原因。 簡單而言,當時批准第二答辯人的申請因為本席認同申請人的原訴傳票(即係originating summons)是濫用司法程序。

2.從判決書可見,本席頒佈訟費命令時,只命令申請人支付第二答辯人有關申請的訟費, 沒有處理整個訴訟的訟費,即由發出原訴傳票起計直至到剔除的有關訟費。

3.考慮過何大律師的陳詞、整個案件的背景以及判決書中裁定申請人濫用司法程序的理由後,本席認同何大律師的陳詞。 本席認為莊先生需要支付由發出原訴傳票起計之後的所有訟費。

4.本席亦考慮過莊先生向法庭作出有關他的經濟狀況及經濟壓力的陳述,但這些陳述不能構成一個讓本席更改暫准訟費命令或該命令的評定基礎的理由。

5.本席在判決書中清楚解釋,如果有任何申請人或原告人濫用香港司法程序,任何訴訟費理應用彌償機制去評定。因此,就第二答辯人於2015年5月19日所發出的傳票,本席批准第二答辯人在傳票的第2段同埋第3段的申請,並就暫准訟費命令作出有關更改。

6.訟費命令更改為申請人須支付第二答辯人整件案件的所有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以及剔除申請訟費,而訟費需用彌償機制評定,並給予大律師證書。如果雙方不能同意,訟費由聆案官評定。

7.本席批准第二答辯人傳票第3段。 申請人須支付第二答辯人就有關訟費更改申請的訟費。 由於本席認為申請人的申訴是濫用司法程序的,本席命令第二答辯人申請訟費更改的訟費以彌償機制去評定,並批准大律師證書。

  (何慧縈)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第一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第二答辯人:由梁鄧蔡律師事務所延聘的Mr Martin HO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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