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02/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September 2015.
1. 上訴人在裁判官阮偉明席前面對一項「盜竊」罪。由於上訴人在審訊前已由兩位精神科醫生確認為不適宜答辯,所以裁判官根據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進行聆訊,最終信納上訴人曾作出盜竊的作為。在考慮過2名註冊醫生的書面證據後,裁判官信納上訴人為精神紊亂的人,經顧及全部情況,包括罪行的性質,上訴人的品格及履歷,以及其他可用的處置上訴人的辦法後,裁判官根據第45條在2015年8月5日作出為期兩個月的入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