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定國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24/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September 2015.
1. 上訴人在暫委裁判官趙慧怡席前面對一項「刑事恐嚇 [1] 」罪和一項「刑事損壞 [2]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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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2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入院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524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155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在暫委裁判官趙慧怡席前面對一項「刑事恐嚇[1]」罪和一項「刑事損壞[2]」罪。 2.在案件開審前,裁判官留意到主任裁判官曾索閱兩位精神科醫生報告,內容皆指上訴人不適宜答辯。由於上訴人不同意本案案情,裁判官與控辯雙方商討後決定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1)(a)(iii)條進行聆訊。裁判官最後裁定上訴人曾經作出兩項控罪中所指的作為,在聽取報告後在2015年8月10日命令上訴人接受為期兩個月的入院令。 3.上訴人就該入院令提出上訴。本席在聽取雙方陳詞後駁回上訴人的入院令上訴,現頒佈理由。 控方案情 刑事恐嚇罪 4.裁判官如下撮述控罪一受害人的證供:
5.裁判官如下撮述控罪2有關證人的證供:
辯方案情 6.上訴人選擇作供自辯,裁判官如下撮述他的供詞:
裁判官的裁斷 7.裁判官裁定控方證人證供清晰,合情合理,沒有任何關鍵性矛盾,證供互相吻合,裁定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他們的證供為事實。 8.裁判官指出上訴人的不在場證供與同意事實內容不符,裁定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9.裁判官最後做出如下裁斷:
10.裁判官隨即把案件押後為上訴人索閱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 11.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均指上訴人所患精神紊亂的程度會對他個人及其他人造成危險,建議將被告羈留在小欖精神病院內接受治療。裁判官信納報告內容,並在顧及所有情況後認為入院令是最合適處理上訴人的辦法,作出2個月入院令的命令。 上訴理據 12.法律援助署委派曾靄琪大律師到庭旁聽,確保若有需要時可以協助法庭處理上訴人的案件。但是曾大律師表明不會代上訴人作出任何陳詞。 13.上訴人在同日有另一宗上訴案件由本席處理,編號為HCMA 502/2015。本席嘗試在庭上先後逐一處理案件,向上訴人查詢他的上訴理據,但得不到上訴人的理解和協助。上訴人在庭上只是集中查詢他是否因為HCMA 502/2015的盜竊而留有刑事定罪紀錄[3]。上訴人沒有就本案的兩項控罪提出任何上訴理據。上訴人不斷重覆他已經被還押在小欖5個月,即使真的偷了東西也不用坐這樣久的牢,要求法庭立即命令釋放他。 討論 14.上訴人沒有提出任何具體上訴理據。本席認為裁判官已經正確處理兩項控罪中所有證人的證供,過程沒有犯錯的地方。證人們的供詞簡單直接,裁判官的分析正確,本席沒有法理基礎干預裁斷。裁判官的定罪裁決沒有不安全或不穩妥的地方。 15.根據兩名精神科醫生,上訴人患有酒精依賴症候及Korsakoff’s Syndrome(科爾薩科夫氏症候群[4]),認為基於上訴人的不良精神狀況,缺乏朋輩支持,對他面對的問題只有有限自知,有不能照顧自己的風險,和在酒精影響下有暴力傾向的高風險,若不對上訴人作出監管將令他的情況惡化,因此有進一步強制精神治療的需要。 16.兩位醫生分別建議為期至少兩個月,最多三個月的入院令,容許上訴人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療程。 17.一如案件HCMA 502/2015,根據精神科醫生報告,若上訴人得不到合適治療,他將可能對社會人士構成危險。 18.本席同意裁判官的看法,經顧及全部情況,包括兩項罪行的性質,上訴人的品格及履歷,以及其他可用的處置上訴人的辦法後,認為最合適處理上訴人案件的辦法是作出入院令。因此裁定裁判官判令正確,符合條例要求,沒有任何原則上的錯誤,裁定駁回入院令的上訴,維持原判。 19.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