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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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案的受害人是一名82歲的男子。從控方呈遞的相片中看到,受害人雖然年紀大,但個子高,身體看來健壯。受害人在2015年5月11日下午三時半左右到鯉魚門廣場一藥行去買藥,被告人突然從後用一個錘子去襲擊受害人的頭部,受害人頭部流血,感到暈眩,並跌在地上,他後來被人送進醫院。醫生發覺受害人頭皮後面有三處裂傷,每處長3至4厘米,醫生為受害人的三處裂傷合共縫了十三針,但受害人不需留院或進行任何其他治理,他亦沒有因此事受傷而患上任何後遺症。

Case No.DCCC 540/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Oct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40/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5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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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姚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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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5年10月2日上午10時17分
出席人士: Mr Stewart Hau,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Kevin Wong Chun Wi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振文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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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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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案情

2.本案的受害人是一名82歲的男子。從控方呈遞的相片中看到,受害人雖然年紀大,但個子高,身體看來健壯。受害人在2015年5月11日下午三時半左右到鯉魚門廣場一藥行去買藥,被告人突然從後用一個錘子去襲擊受害人的頭部,受害人頭部流血,感到暈眩,並跌在地上,他後來被人送進醫院。醫生發覺受害人頭皮後面有三處裂傷,每處長3至4厘米,醫生為受害人的三處裂傷合共縫了十三針,但受害人不需留院或進行任何其他治理,他亦沒有因此事受傷而患上任何後遺症。

3.警方查得被告人於案發當日下午在鯉魚門廣場附近一家五金店買了一個錘子,然後走向鯉魚門廣場。

4.案發後兩天,即2015年5月13日,有人發現被告人墮海,將他救起。(被告人在庭上說,他是想跳海自殺。)被告人在當日被警方拘捕。

5.被告人對警方說,他多年前往觀塘一間叫中華診所的地方去看牙醫,不過他接受一名男牙醫治理後,常感牙痛,引致睡眠欠佳。近兩年,他在鯉魚門廣場見到受害人,認為對方就是當年診治他的牙醫。案發當日,被告人喝了啤酒,再見到受害人,決定向對方尋仇,便買來一個錘子,尾隨受害人到案發的藥行,在那處用錘子敲打受害人三﹑五下。

6.警方往觀塘一間叫中華診所的地方去調查,發現那處有一名姓徐的男子,那人貌似受害人,但徐姓的男子否認認識被告人,他亦沒有保存多年前的病人診症紀錄。

案底

7.被告人現在54歲,他只有在1990年犯過一次不相類的罪行,那次事件並不涉及暴力。

報告

8.鑒於案情,本席為被告人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及一份背景報告。

精神科醫生報告

9.兩位精神科醫生都說被告人沒有精神病,但發現他有輕度智障。不過,被告人仍能對醫生說出,他長期受牙病困擾,引致失眠,從而酗酒、失業及婚姻失敗。被告人認為那中華診所的牙醫為了掙更多診金而故意壞診。被告人承認他為了服仇而襲擊受害人,他認為受害人就是那位誤他一生的牙醫。不過,被告人說他只想教訓對方,不是要置對方於死地。精神科醫生說被告人不懂處理壓力,應變能力不足,他應在這方面接受訓練及門診觀察,但不需入院治療。

背景報告

10.感化官說及被告人的遭遇,和精神科醫生所報道的差不多,即被告人長期因牙痛問題而失眠、失業、酗酒,最後婚姻失敗,妻子離他而去。被告人早年要照顧一對子女,兒子現已20歲、女兒則17歲。近幾年,兒子回到母親那處居住,被告人便和女兒一起生活。妻子對感化官說,被告人曾對她及兒子使用暴力,但女兒則說父親是一個慈愛的人,從沒有打過她。

11.被告人對感化官說,他因為積蓄用盡,又感到子女已經長大,他打算結束自己的生命。被告人說自己時常在鯉魚門廣場見到誤他一生的牙醫,最後立心買個錘子去教訓對方。被告人說他打了受害人的頭部四、五下,但不是要置對方於死地,只想教訓他,令他感受痛苦。事發後兩天,被告人跳海自盡,但被人救起。

12.被告人說還押期間,看他的醫生給他開藥,有助他睡眠好些,亦減少他的牙痛,他現在已經沒有自盡的念頭,被告人說他出獄後會繼續看醫生,治好痛症及好好照顧女兒。

求情

13.辯方律師指被告人的智商低於常人,引致他不懂好好處理人生問題,從而用了錯誤的方法去洩忿。律師說被告人不是一個有暴力傾向的人,他只是一時愚昧,希望法庭對被告人作出輕判。

14.律師又指,被告人在獄中得到醫生診治,困擾被告人的情況已有改善,被告人有望日後過回正常的生活。

判刑

15.被告人現在54歲,他只在1990年(即二十五年前)犯過一次不涉及暴力的案件,那次事件性質並非嚴重。

16.被告人有輕度智障,但早年他能過著正常人的生活,有工作及家庭。可惜多年前,他因牙病去那間中華診所求醫,跟著便長期受到牙痛折磨,不能睡好,導致失去工作、酗酒、婚姻失敗、妻離子散,最後只得和女兒相依為命。

17.本席並不懷疑被告人的坎坷遭遇,可惜他有智障問題,不能像常人去找尋合適的方法來解決問題。被告人多年來默默忍受痛苦,他認為那故意壞診的牙醫誤他一生,因而對那名牙醫產生怨氣。被告人錯認受害人為那名牙醫,又覺得自己人生已走到盡頭,便憤而向對方作出報復行為。被告人買來錘子去襲擊對方,打了對方頭部幾下,不過只造成三處頭皮表面裂傷,受害人縫了十三針,但不用留院接受治理,他亦沒有任何後遺症。被告人買來錘子去打受害人的頭部,顯然是有意使對方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不過,他始終不是一個凶暴之徒,下手不狠,所以只對受害人造成幾處不太嚴重的頭皮表面裂傷。本席信納被告人對精神科醫生及感化官所說的,他只想教訓對方,而不是想置對方於死地。

18.被告人以前並無暴力紀錄,他犯下本案與他的性格不符,被告人顯然是長年受到牙病引起的困擾,他的生活及情緒亦因此受到嚴重影響,最後控制不了情緒而犯下本案。在CACC 287/2001趙鵬(譯音)案中,上訴庭考慮到上訴人犯欺詐案的時候,情緒抑鬱,影響了他的判斷力,因而犯案,上訴庭對上訴人作出減刑,把原本認罪後的刑期由28個月減為22個月。

19.本席以3年監禁為原本的判刑基準,基於被告人的智障及情緒問題,而將這基準下調6個月,成為30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本席判被告人入獄20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