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思俊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21/201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September 2015.
1. 本案原先是一宗與13歲以下女童發生性行為的案件,被告人面對兩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的罪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在聆訊開始的時候,被告人否認有關的控罪,只承認猥褻侵犯有關女童一次。經審訊後,本席接納被告人的證詞,裁定被告人非禮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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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2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3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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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原先是一宗與13歲以下女童發生性行為的案件,被告人面對兩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的罪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在聆訊開始的時候,被告人否認有關的控罪,只承認猥褻侵犯有關女童一次。經審訊後,本席接納被告人的證詞,裁定被告人非禮罪成。 2.本席將第一項的控罪修定為猥褻侵犯,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至於第二項的控罪,與13歲以下的女童發生性行為,就裁定罪名不成立。 3.案情透露,該女童X是一名離家出走的少女。案件發生於2014年10月14日,當時年僅12歲的女童X與當時18歲的被告是男女朋友關係,當晚女童X在被告人的家中度宿,當時還有一些年青人在上址一起消遣。到深夜時分,女童X與被告人走上碌架床的上格,女童X採取主動與被告人首先接吻,而被告人就進一步撫摸女童X的身體,其後被告人用手插入女童X的下體,當女童X表示痛楚的時候,被告人就停止,雙方的調情就此結束。 4.被告人現年係18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法庭將判刑押後以便索取多份報告,包括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懲教方面的報告就指被告人不適合去勞教中心,但適合去更生中心;至於感化方面的報告就指被告人較為適合接受感化;至於社會服務令,由於主要著重於工作方面,感化官認為並不適合。 5.辯方律師求情的時候主要強調被告人今次經過31天的拘禁之後有很大的嘅改變。這個改變是向好的方面改變,同時亦呈遞上多封求情信,包括被告人自己撰寫及其家人撰寫的信件,當中均表示同一情況。 6.考慮到本案的情況,女童X是採取主動的一方,被告人所做的僅局限於非禮,當對方表示痛楚的時候,被告人亦沒有繼續再進一步的行動。被告人在今次事件當中亦已被還押一個月的時間,再考慮到感化官的報告相當正面,本席考慮判處被告人接受感化。接受感化為期為12個月,附帶的條件已在報告裡面所列明。本席較早前亦有機會將感化令向被告人解釋過,被告人亦都表示明白,最終判刑為接受感化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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