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滿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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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5年7月21日凌晨,在油麻地廣東道一座大廈任職的保安員見被告人正爬過一個窗戶,潛進位於該大廈地下及閣樓的一間金屬店內。保安員向被告人喝叫,問他幹甚麼,被告人回答說他要入內拿些東西,保安員於是報警。警察來到時,被告人已經離去。店主後來發現店內的櫃桶被毀,失去1,000元現金。

Case No.DCCC 688/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Sep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8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6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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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滿棠(又名TANG MUN T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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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 2015年9月30日下午3時17分
出席人士: Mr Joe Hui,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Sanny Kwong Mun Fai,由鄺文輝律師事務所律師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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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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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案情

2.2015年7月21日凌晨,在油麻地廣東道一座大廈任職的保安員見被告人正爬過一個窗戶,潛進位於該大廈地下及閣樓的一間金屬店內。保安員向被告人喝叫,問他幹甚麼,被告人回答說他要入內拿些東西,保安員於是報警。警察來到時,被告人已經離去。店主後來發現店內的櫃桶被毀,失去1,000元現金。

3.金屬店內的閉路電視攝得被告人進入該店後,在內裡走動及用布蓋著一些閉路電視鏡頭。

4.兩日後,被告人被警方拘捕。在警誡下,他承認潛進該金屬店,不過他說只是偷了幾百元。他解釋自己沒有工作,經濟拮据。

5.後來,在進一步的訊問下,被告人向警方說他當晚在後巷小便,見到有梯子及手套,於是戴上手套爬梯攀高,透過一個氣窗進入該金屬店,他在店內用一支鐵筆撬開兩個上鎖的櫃桶。不過,被告人只承認偷去櫃桶內450元。

案底

6.被告在1981年至2009年有八次定罪紀錄,包括數次盜竊、一次企圖搶劫。2009年6月是他最後一次被定罪,犯的是入屋犯法罪,他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20個月。

求情

7.被告人現年55歲。律師說,被告人已婚,和太太及兩名成年兒子同住。太太患上抑鬱症。被告人本人任散工,入息不穩,經濟拮据。

8.律師說,案發的時候被告人飲了酒,一時糊塗而犯下本案。不過,律師同意被告人當時清楚知道自己做著甚麼事,但他指被告人不是早有預謀,該把梯子不是被告人一早預備好拿去犯案的,被告人只是在那巷子見到有一把梯子,隨手拿來攀高,然後穿過窗戶進入該金屬店。

9.律師指被告人雖有多項前科,但最後一次犯案已是五年多前的事,他希望法庭不要對被告人加重判刑。

10.律師呈上被告人所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示悔意,請求法庭對他輕判。

判刑

11.被告入侵的是一處非民居處所,是一間金屬店的閣樓。從相片可見,那處是該金屬店的寫字樓及擺貨的地方。被告人同意控方指出他是爬梯攀高,透過窗戶,然後穿過內裡木柵的空隙而進入該金屬店( 見相片1號及4號 )。被告人後來撬開店內兩個寫字檯的櫃桶,相片5號顯示左邊的櫃桶沒有損毀,但右邊的在中間位置則有些損毀。被告人從櫃桶內偷去1,000元現金,他已將偷來的款項花掉。

12.上訴庭對入屋犯法罪定下判刑指引,涉及入侵非民居處所的判刑一般是以兩年半監禁作為判刑起點。

13.入屋犯法罪判刑嚴峻,是因為法侓要確保私人處所的安全,怕入侵者在處所內一旦遇到室內的人反抗起來,雙方糾纏,室內的人會受到危害。

14.在本案,沒有人在案發時受驚,只是因為當時室內無人。

15.本席信納被告人不是預謀犯案,他只是在後巷見到有一把梯子便趁機拿來攀爬,透過窗戶而進入那金屬店,他沒有爆破門窗入內。不過,他在室內卻用在該處拾來的一支鐵筆撬毀人家的櫃桶,並從櫃桶內偷去1,000元現金。

16.被告人過往有多次犯案紀錄,包括屢次犯上不誠實的罪行,不過最近的一次犯罪已是2009年的事,本席不把這情況看成加重刑責的因素。

17.本席對被告人犯的入屋犯法罪採取一貫的30個月監禁作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本席判被告人入獄20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